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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的艰难探索

2015-01-16 14:56:40 中国质量新闻网

  监督抽查是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中基础性的制度安排,与质监的标准、认证、计量、质量、执法、检验等各项职能密切相关,牵一发而动全身,是质量监督系统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职责的有效手段。监督抽查的制度设计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体现了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特点,这正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保持生命力的根基所在,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地进行完善。

  因此,随着改革形势的不断深化,一批探索者们开始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进行创新和变革,并留下了一串串闪光的足迹。

  如在2012年6月,广东省质监局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公告就发生了悄然变化,在对生产领域监督抽查质量状况公告中,用监督抽查“不合格发现率”(以下简称发现率)取代以往“合格率”的表述方式。

  谈起这一改变的初衷,广东省质监局副局长程学源说,以往老是以监督抽查合格率来衡量全省产品质量的整体状况,并以合格率的高低衡量产品质量监管成效,在社会上形成了“合格率等同产品整体质量状况”的模糊认识。这种监管理念,虽然在监管措施上起到了一些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因片面追求提升抽查合格率,导致在产品抽查的计划安排、抽样方式、检验项目中滋生了诸如选择性安排抽查计划、抽取样品、规避部分风险性较高的检验项目,失去了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通过目标设定的改变,突出了监督抽查查找问题的功能,“发现率”越高,监督抽查的作用越大,有效性就越强。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当某类产品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率”超过50%时,便可视为有成为有发生行业性、区域性质量安全风险的苗头,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发出质量警示,推动当地加强对问题产业的整治。所以它不仅带来广东监督抽查方式的转变,而且带来了监管理念的变革。首先是强化监督抽查针对性和有效性使监督抽查不是去单纯追求合格率,而是将重点放在查找和发现质量问题上,然后有目标的去整治,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其次是提高了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和监督抽查财政经费的使用效率,使有限的监督抽查专项经费用在刀刃上,提高使用效率。同时,从制度上规定了地方政府及质监部门查找产品质量问题的方向性和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

  程学源认为,按照以“发现率”监管的理念,可以从全覆盖监督抽查转化为重点行业、产品监督抽查,提高了监督抽查的效率。在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时,改变以往的做法,侧重于抽查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安全及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在制定计划中确定抽查产品、企业范围、检验项目,有针对性地去查找可能存在质量风险的行业。可以从全行业普遍监督抽查转化为发现区域性质量问题和强化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提高了监督抽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选取监督抽查对象时,则从查找企业产品质量问题入手,对抽取样品及抽样方法进行改变,及时发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强化了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现了“发现率”越高,监督抽查的有效性就越大的效果。现在制定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时,以最大限度地发现不合格产品为导向,通过对产品、行业的质量状况进行分析,科学确定产品检验项目。在对产品进行检验时,一旦发现有关键项目不合格,便判定该产品不合格,则剩余项目可不在监督抽查中再予以检验,而由“后处理”环节监督企业全面自查。

  2014年,广东省共抽查31807家企业生产的42825批次产品,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11.6%,省市两级利用6972.6万元监督抽查经费,发现了8.89亿元货值的不合格产品,阻止其流入市场,社会和经济效益突出。

  广东的理念在浙江也得到响应。“当前,在质监系统分级管理的形势下,作为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质监部门普遍存在着过分地关注监督抽查的合格率,不敢、不愿、不想发现本地产品质量问题的认识误区,浙江省质监局从转变全省系统质量监督工作的理念入手,强化突出发现、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主线地位。”浙江省质监局监督处处长沈华清说。

  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突出发现问题正是这一要求的具体体现。沈华清进一步解释道:“监督抽查合格不合格的核心是以标准为依据的,但合格的产品不一定是安全的产品。因此,单单以合格率来衡理质量技术监督成果显然不够。以发现问题为导向,不仅可以确保维护消费者的质量安全,也可以为产业的提升服好务。”

  在2013年9月,浙江省质监局专门出台了《鼓励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全面提升解决产品质量问题能力的指导意见》,提纲挈领地对全省系统发现和解决产品质量问题工作进行了统筹部署。其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建立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激励考核机制,将发现、解决产品质量问题情况纳入到年终考核与工作质量评价中,设置加分和扣分项目,鼓励基层质监部门和技术机构及时积极地发现、上报和处理产品质量问题。

  对于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如果产品有相应的标准,浙江省质监局安排专项监督抽查来处理,如果没有对应的标准可依,则立即启动风险监控程序。

  实际上,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也多次强调要突出质量评价特别是发现质量问题的功能。对于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来说,质量评价与发现质量问题这两大功能是相互贯通的,进行质量评价是监督抽查制度的重要功能,它应当成为评价产品、产业和区域质量状况的重要指标体系。要借鉴环保、能效等已经纳入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的做法,将持续跟踪抽查与随机抽查有机结合起来,把国家监督抽查与地方监督抽查的数据运用好,使监督抽查合格率成为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序列的权威的质量评价指标。

  但是,记者在上海质监局自贸区分局成立后所推出10项改革举措中看到,头一项就是“建立以企业质量自我声明、流通环节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质量申投诉处理、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为主要内容的产品质量综合监管模式。”而对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却没有明确的表述和提及,这不得不引起质监人的注意和思考。

  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要求质量监督系统肩负起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历史重任,面对时代的召唤,质检人准备好了吗?《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年1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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