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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类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解读

2014-12-18 14:41:38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菁 菁

  为全面深化改革,系统地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监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试点认证实施规则实施经验,全面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调整修订工作。日前,认监委公布了已修订完成的《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类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新版规则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按照要求,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的要求,制定对应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备案认证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展相关指定领域的认证活动。自新版规则实施之日起,对新受理的认证委托业务,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新版规则实施前已获认证的涉及新版规则中非量产车认证模式、车辆改装、油耗管理规定变化的汽车整车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但证书覆盖产品及企业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符合新版规则要求,逾期不符合新版规则要求的相关产品认证证书将被暂停;新版规则实施前已获认证的其他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类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

  据国家认监委有关人员介绍,由于技术发展、新产品出现和认证适用标准不断完善,本次修订对实施规则适用产品范围做出了以下调整:

  1.“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项下增加了“车辆尾部标志板”。CNCA-C11-07:2014《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替代了CNCA-02C-056:2005《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CNCA-02C-058:2005《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和CNCA-02C-065:2005《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新规则适用于M类、N类、O类和L类机动车辆使用的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以下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的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适用标准及功能;光源类型(灯丝灯泡、光源模块等);光学系统的特性;工作时通过反射、折射、吸收和/或变形改变光学效果的部件、发光强度等级和光分布角等);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灯具,其光源的光电参数(标称电压、标称功率、灯丝形状等);灯具的类型、级别和模式(如前照灯、前雾灯、转向灯、制动灯、侧标志灯、后牌照板照明装置、回复反射器、标志板等);回复反射器的回复反射学单元;尾部标志板:回复反射材料的特性、荧光材料特性、影响回复反射材料或装置的部件。原则上,认证委托人应根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具有多个功能的组合/复合/混合灯具可放在同一单元,但不同功能的灯具应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2.“汽车内饰件”项下增加“部分乘客舱、驾驶室、行李舱或发动机舱内的内饰件”。CNCA-C11-09:2014《汽车内饰件》替代了CNCA-02C-060:2005《汽车内饰件产品-内饰材料》。新规则适用于安装在M、N、O类汽车内,由有机材料或有机复合材料制成的内饰件,包括乘客舱、驾驶舱和行李舱内的内饰件;发动机舱内或其他热源使用的隔音、隔热内饰件。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以下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的汽车内饰件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内饰件的结构(层数或块数);各层材料的材质、厚度和加工工艺;层(或块)间的连接方式。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型号产品,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实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3.因标准名称变化,“机动车后视镜”改为“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并依据标准对适用范围进行微调。CNCA-C11-08:2014《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替代了CNCA-02C-059:2005《汽车后视镜》和CNCA-02C-064:2005《摩托车后视镜》。新规则适用于安装在M类、N类和L类机动车辆上的间接视野装置,认证依据标准为GB15084《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 性能和安装要求》和GB1735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据了解,调整新增的产品自2016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未经认证不得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年11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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