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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涉及企业产品标准问题的分析与探讨

2014-12-18 14:09:07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王乐勇

  《食品安全法》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产品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如果企业标准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不仅影响生产许可工作质量,也不能保证发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因此,在食品生产许可过程中应对企业标准相关问题进行严格审查,笔者根据工作经验进行了梳理,审查时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点审查企业标准的产品名称,产品名称是否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是否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国家对于食品生产许可发证共划分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单元按其生产工艺及原料属性对照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食品归类进行划分,对照审查细则无法界定食品类别的,归入其他食品进行管理。企业标准中要求产品名称有严格的定义,定义涵盖其原料来源及生产加工工艺等。因此,产品名称影响生产许可单元的划分,对于审批机关关于该产品发证准确与否,至关重要。如:阿胶糕类产品是指以阿胶、核桃仁、黑芝麻、红枣、枸杞或其他可用于食品的普通食品原料为原料,添加冰糖、黄酒等辅料,经原料处理、配料、熬制、冷却、切片、包装等加工工艺,而成的块状或片状并在食品名称中提及阿胶的即食产品,如阿胶糕、阿胶固元膏、阿胶核桃糕等,企业制定类似的产品标准,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许可机关对于产品类别的划分就要同糕点类区别开来,因为其生产工艺同糕点类产品细则中规定的工艺有显著不同,应按照其他食品单元实施生产许可。

  二是重点审查企业标准中制定的技术指标,制定的企业标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也不能少于该类产品审查细则中规定的技术指标。同时要关注是否将产品的特征性指标作为出厂检验项目予以控制;标准中涉及产品安全性的指标是否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冲突等。如《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该单元下共分三个小类,引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其他饮用水包含除矿泉水、纯净水以外的矿物质水、普通饮用水、山泉水及其他具有特色功能的饮用水,该类产品与纯净水相比纯度较低,一般无反渗透工艺,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具有产品的特征性指标;对于活性水、弱碱性水等具有特色功能的产品标准,除具有特征性指标外还应提供卫生部门出具的功能性及安全性评价报告。

  三是重点关注质量指标所引用的检验方法标准是否是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中质量指标的检验方法必须是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企业在实地核查合格后,企业产品必须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合格,才能进行审批发证,而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的取得是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检验方法。因此,检验机构在为企业进行发证检验时,企业标准的检验方法必须是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四是重点关注作为新资源食品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产品的工艺、原料、性质等应与卫生部门公告完全一致,依此制定的企业标准中质量指标必须与公告一致,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不能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如银杏叶属于卫生部公告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

  五是如已有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是企业申请的产品品种未涵盖在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企业就要根据企业生产实际制定该品种的企业标准,如《固体饮料》(GB/T29602-2013)标准所列明的风味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其他固体饮料等产品因技术指标不全,企业生产上述产品时,虽然已有国家标准,还应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并在现场核查时按照企业申报产品,核对企业产品配方、属性等是否与申报产品类别相一致。

  六是重点核查企业标准与工艺及生产实际是否相一致。如果工艺发生变化,企业标准应及时进行修订并重新备案。

  诚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产品品种增加,企业标准更加丰富,出现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多,因此,在食品生产许可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新问题,只要我们严格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把关,就能把住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

  (作者单位:山东省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年11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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