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试析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新模式

2014-09-03 11:04: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何云福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消费者越来越多习惯于网上购物,网络平台上销售的产品质量问题已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当前,各级质监部门及时关注到网络销售不断增长的趋势,已开始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领域扩展到电子商务产品,加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保护广大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由于电子商务的特点,实施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与日常的监督抽查模式有所区别,需要通过实践摸索逐步健全完善。笔者试结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践,分析对电子商务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采取的模式,并探讨存在的难点问题。

  电子商务产品抽查的特殊性

  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实施包括抽样、检验、异议复检、结果处理等环节。对网上销售的产品实施抽查,也应符合上述各环节的要求。然而,由于电子商务销售渠道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在监督抽查的实施上与日常监督抽查有如下几点不同:

  一是样品取得的不同。日常的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网络平台或网店销售的产品,只能看到产品的介绍,抽样人员往往无法直接接触样品,对样品的基本情况没有直观的了解。样品的取得过程,难以得到受检企业的确认。

  二是样品确认的不同。网络平台或网店作为受检企业无法直接提供证明,生产企业往往很难确认产品是否是正品,难以控制网络销售渠道经过正规授权。样品确认还受限于企业的联系方式、企业的经营主体资格等方面的困难难以确认。

  三是后续处理的不同。如何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如何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网络平台或网店移送有权机关进行处理,受限于责任主体确定、行政部门管辖权的确定问题。此外,样品如何处理等实际问题也需要关注。

  样品取得的模式

  鉴于样品取得的特殊性,实施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可以探索采取“网店仓库抽样”或者“网店下单购样”的模式。“网店仓库抽样”是由抽样人员直接到网络平台、网店发货的仓库抽取样品,包括抽样告知、填写抽样单、封存样品,运送样品等过程。“网店下单购样”是由买样人员通过网络平台、网店直接下单购买样品,包裹整理人员对到样进行登记,样品核查人员核查样品符合检验要求,并登记入库等过程。

  两者相比,“网店仓库抽样”与日常的监督抽查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抽查所采取的方式基本一致,比较便于确认样品基本信息。抽样的过程能够得到受检企业的确认。但是,该模式存在的难点在于,除部分大型自营性网络平台外,抽样人员无法事先获知网店的具体仓库地点。“网店下单购样”的模式下,样品的取得比较方便,通常能够满足抽样的基数和样品数。但是,缺乏受检企业对抽样环节的确认,检验样品是否真实有效,通过运输后,是否适合检验要求,需要采取严格措施来保证。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认样品的真实可靠,一是“网店下单购样”需要商家提供发票,证明了样品的取得来源;二是买样人员要下单,做好产品介绍截屏,打印网页,打印订单详情,记录具体的网址;三是买样人员和包裹整理人员要做好来样包装的拍照,按照样品情况填写抽样单,备注说明快递单号等信息,附发票和快递签收单;四是样品拆封过程以及备样封存过程要全程摄像;五是样品核查人员要核查样品符合检验要求,并登记入库。通过采取这些措施,证明了样品的来源真实可靠,并且适合检验的要求。如果经核查,由于产品适用的标准等原因不属于抽查范围或者样品不符合检验要求的,予以退货处理。

  样品确认的模式

  在流通领域开展监督抽查,样品确认是一个关键环节。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电子商务流域同样也需要由标称生产企业对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确认产品是否为企业生产的,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是否取得相关法定资质。

  一种模式是直接由生产企业对样品进行确认,发出样品确认通知书,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采取这种样品确认方式,可能遇到的困难是生产企业往往会以网络销售渠道未经授权,很难确认产品是否是正品,不予确认真伪。还会遇到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经营主体资质不明等情况下,拒收样品确认单或样品确认单无法投递等。如果遇到假冒伪劣或者无证的情况,也难以追究生产企业的责任。

  另一种模式是由网络平台与生产企业一并确认。网络平台对销售的产品也具有产品质量责任,应对产品的真伪负责,由其对样品来源进行确认,同时联系生产企业对产品进行确认,包括提供企业所适用的产品标准等企业、产品信息。这一模式的难点在于要取得网络平台对监督抽查工作的支持配合,其优势在于能够直接联系到受检和生产企业,保证了样品确认环节的顺利实施。如果被抽查的企业属于一些比较大型的网络销售平台,可以采取后一种模式,借用网络平台的力量,对标称生产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后续处理的模式

  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质监部门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综合采取公告、通报、整改、收回、复查、行政处罚、移交移送等后续处理举措。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也应采取严格的后续处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一种模式是受检企业和生产企业均予以处理的模式。在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通报时,将网络平台或网店作为受检企业,与标称生产企业一并公告、通报。责令标称生产企业、网络平台或网店进行整改,要求企业收回不合格产品,责令生产企业进行复查,将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网络平台或网店移送有权机关进行处理。这一模式最大限度地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受检企业进行后续处理,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措施。其难点在于受检企业主体确定时,网络平台、网店中哪一方需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以及经营资质能否成为责任主体的问题。按照《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不是必须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另一难点在于移送行政部门涉及管辖权的确定问题,即《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确定问题。网络销售的管辖权目前尚缺乏明确的解释规定。

  另一种模式是侧重追溯生产企业的处理模式。即公告标称生产企业、网络平台,对网店具有主体资质的,直接将网店作为受检企业公告。但对网络平台或网店仅通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抽查任务部署部门不直接进行后续处理,对生产企业则进行源头追溯,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进行后续处理。这一模式适于实践操作,但是如何追究网络平台或网店的产品质量责任尚不够明确,可能导致监管措施缺位。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产品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取得、样品的确认以及后续处理等环节都和日常的监督抽查工作遇到的情况不同。除此之外,还会遇到更多的新问题新情况需要解决,如抽查过程中发现网络平台或网店涉嫌销售假冒产品、未经认证产品、未获得生产许可证产品等情况如何确定案件管辖权,移送有权部门处理等。又如网络上购买的样品是否要退还企业,如不退还企业应如何处置等问题。为大力推动提质增效升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明确了加强电子等新兴产业质量安全监管,要求质监部门依职责探索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新模式。这就需要质监部门加紧落实,迎难而上,加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有益经验,从规范性角度明确适应电子商务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模式,进一步提高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作者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年7月刊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