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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视新《消法》对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促进作用

2014-08-14 16:40: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何云福

  “新消法”新增加了关于“抽查检验”以及对应的后续处理措施。本文详细分析了“抽查检验”与“监督抽查”的关系,认为“抽查检验”的规定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的新发展,同时也将促进监督抽查制度的持续完善,并将进一步提高行政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举措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于2013年10月进行了修订,并且自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新消法”加大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并且在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中新增加了关于“抽查检验”以及对应的后续处理措施。实施“抽查检验”的新规定,成为新消法的亮点之一。笔者认为,“抽查检验”的规定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的新发展,同时也将促进监督抽查制度的持续完善,并将进一步提高行政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举措的有效性。

  “抽查检验”发展了监督抽查制度

  “新消法”增加了“抽查检验”的规定,即新消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如何理解“抽查检验”的内涵,一种观点认为,“抽查检验”是一种特有制度,仅仅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另一种观点认为,“抽查检验”是一种制度的概括,涵盖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及其他行政部门实施的各类抽查检验。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的理解更符合“新消法”的立法本意。从法律法规条文的内在一致性分析,“新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抽查检验”,其实施主体为“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与其他条款中的“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相对应。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也是“有关行政部门”共同实施的,该条文不仅未排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行政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而且“新消法”新增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强化了相关行政部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职责。

  “新消法”关于“抽查检验”的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监督抽查”制度的新发展。《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监督抽查制度是政府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制度。监督抽查制度实施29年来,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对发现产品质量问题,评价产品质量状况,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不可替代的积极有益作用。“新消法”借鉴了《产品质量法》中监督抽查的制度设计,新创设了“抽查检验”制度,并不是对原有制度的否认,而是对已有经验的总结和提升。“抽查检验”体现和发展了监督抽查制度的内容,强调了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抽查检验的措施,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起到重要作用,并将通过各行政部门对“抽查检验”规定的细化,丰富和发展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措施。

  促进监督抽查制度的完善

  “新消法”实施后,质监部门作为“抽查检验”的重要实施部门,应当勇担重担,直面挑战。笔者认为,当前应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着眼点,探索建立起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特有新机制。正如国家质检总局一位领导指出,要更加主动地深化监督抽查制度改革,不断地提高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维护监督抽查基本制度要求的基础上,通过各项具体工作模式的设计,持续完善监督抽查制度,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

  一是贴近消费者,将日用消费品作为监督抽查重点,扩展电子商务领域抽查。按照《产品质量法》和“新消法”的要求,要突出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从抽查计划、抽查方案制定开始,广泛征求消费者、消费者协会等方方面面的意见,将消费者关注的消费品列为重点,切实加大消费品抽查力度,突出抽查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安全项目,突出消费者关心的质量指标。对消费者越来越多采取的网上购物,及时关注,将抽查领域扩展到电子商务产品,加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保护广大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改进抽查样品的获取方式,贴近消费者直观感受。消费者对监督抽查的结果是否认可,是评价监督抽查工作有效性的重要依据。因此,在样品的采集方式上,探索突破生产企业、经营者免费提供样品的既有模式,逐步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方式,如采取流通领域购买样品、网店直接购买样品、消费者你送我检或以消费者身份订货后厂家送货等方式取得相关的检验样品,保证样品的真实可靠和样品的代表性。

  三是以消费者利益为中心,突出监督抽查发现问题的功能。监督抽查承担着评价产品质量状况的功能,同时也承担着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的功能。在开展监督抽查等“抽查检验”时,要体现“新消法”的精神,以解决消费者投诉集中的质量问题为重点任务,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为重点目标,查找产品质量问题,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不受到侵害。通过实施消费品监督抽查,从发现一个产品的质量问题,到查处一批产品的质量问题,直至促进整个消费品行业的质量提升,切实保障整个社会的消费安全。

  四是建立监督抽查结果反溯生产企业机制,支持消费者向生产企业追溯。发挥监督抽查在生产、流通环节均可实施抽样以及“源头监管”的优势,以与消费者直接密切相关的流通环节为抽查重点领域。在流通领域开展监督抽查,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应反溯到生产企业,查找问题发生的原因,督促企业实施整改。要求企业切实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建立“消费直通车”,支持消费者直接向生产企业投诉或要求赔偿,探索督促生产企业集中性解决消费权益纠纷的模式,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利益。

  五是加大监督抽查后续处理的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新消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具体处理措施。这些新增加的规定,对做好监督抽查后续处理工作有着积极的启发,要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综合采取公告、通报、整改、收回、复查、行政处罚、移交移送等举措,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涉及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经调查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依据“新消法”的规定,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等措施。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依据新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严肃处理。

  六是开展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为消费者筑起质量安全屏障。在开展日用消费品监督抽查的同时,充分采集消费品存在的质量风险因子。对由于产品的缺陷、瑕疵或缺失恰当的检验标准、评价方法等原因,可能导致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良影响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可以结合监督抽查,通过采样和检测,对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发布风险预警和消费提示,破除行业潜规则,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综上所述,“新消法”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作为政府监管部门应当采取更强有力的举措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体现“抽查检验”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的作用,是新时期质监部门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国家质检总局正在加紧制定关于加强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笔者认为,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当前消费品安全立法全面启动尚有难度时,亟需及时制定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相关规定,结合“新消法”的实施,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根据消费品监督抽查的特点,将上述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特有做法通过制度形式加以明确,有利于落实“新消法”关于“抽查检验”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各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抽查检验”之间的沟通协调,避免“抽查检验”的重复和冲突,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品质量安全,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作者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年6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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