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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抽样检查的目的与作用

2014-05-13 09:14:57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叶永和

  质监部门在行使质量监督或处理各类质量案件中都离不开抽样检查这一环节,而抽样检验结果是支撑行政监督与执法的关键部分。然而,在现实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质监部门对抽样检查的目的与作用认识不全,尤其是从事行政工作的质监人员更是对抽样检查一知半解,往往机械、片面地理解抽样检查的概念,认识不到抽样检查的目的与作用。在《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年第1期刊登的《抽样检查应按规定选择抽样方式》(以下简称《抽样方式》)一文,该文从抽样检查技术规范的要求来论述与分析,最后认定《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3年第11期刊登《不合格水泥的货值金额该如何认定》中第二种意见。笔者就此也谈一点看法,与《抽样方式》商榷。

  弄清抽样概念 明确检查对象

  对于质监部门来说,抽样检查是开展质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抽样检验结果是行政处置、惩罚的依据与支撑。由于抽样检查的目的与作用不同,可分为监督抽查与执法抽查,其抽样方式、要求、适用范围以及检验结果的分析是完全不同的,不能混淆起来。也就是说,同样一个抽样检查案件,如果其目的与作用不同,它要求检查对象与规定条件也是不同,不能用监督抽查来衡量执法抽查的做法,也不能用执法抽查来替代监督抽查的工作,更不能以主观想当然地去抽样检查,否则抽样检查不仅达不到最佳效果,而且会造成抽样检查工作无法开展,甚至出现错案冤案,成为产品质量水平低下的保护伞。

  1.监督抽查是以抽样概率的形式,来确定核查总体(也称监督总体)的质量水平不符合事先规定声称质量水平的一种检查方式。它事先不知道核查总体是否合格,是以威慑(样品不合格的核查总体要接受严厉的处罚)的姿态来督促生产企业保证其产品的声称质量水平。核查总体的组成可以是同一批次产品,也可以是不同批次产品,甚至还可以是不同类型的产品,并对抽样基数没有数量的要求。但是,它必须是随机抽样的方式获取样品,样品数量是根据声称质量水平的高低来确定,而不是依据产品出厂验收检验的抽样数量,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监督抽样检查的目的与生产企业出厂验收抽样检查的目的是完全不一样的,这也是监督抽样检查与验收抽样检查的属性所决定的。

  2.执法抽查是以证明举报问题是否存在的一种检查行为。它事先知道被抽查产品总体存在什么问题,抽查非常有针对性,检验结果既是验证举报的质量问题是否存在,又是为行政处罚提供裁量程度的依据。从技术层面上来说,该检查对象的质量问题是属于系统性的产品质量问题,如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整体质量低下等违法行为。因此,它对检查产品不仅没有抽样基数的要求,而且一般是采用非随机抽样(也可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获取样品,那些给执法抽查规定样品数量(当然不能少于检测用样品数)或必须要有多少抽样基数等做法,都是画蛇添足。执法抽查中要求写明抽查样品基数,不是执法抽查规程(或技术)规定的必然要求,而是作为行政处罚时计算违法生产、销售产品数量的依据而已。

  3.对于生产企业自身的验收抽样检查,如出厂抽查,它是用于确保经过出厂抽查通过批产品的总和一定达到事先规定声称质量水平的一种保证措施。它要求被抽查对象必须是同品种、同标号、在同条件下连续生产的产品,样品数量不仅与产品批量(即基数)大小有关,而且与生产企业要控制的质量水平(即接收质量限AQL值)高低有关,这一般在产品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就标准GB/T12573-2008《水泥取样方法》而言,该标准在其第一条款中已明确规定了它的使用对象,即用于生产企业出厂水泥的取样。换言之,GB/T12573-2008标准既不适用于监督抽查,也不适用于执法抽查,否则便是张冠李戴,也就谈不上抽样检查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结合实际案例 分析确定意见

  通过对以上抽样检查工作性质与概念的分析与澄清,作为质监部门除了要明确抽样检查概念与方法外,在引用标准时必须弄清其使用范围与对象,如果前提没有把握准确,那么其它工作或检验再准确、再规范、再严谨、再科学所获取的结果都是枉费心机、无效。

  1.对于投诉案件,根据《抽样方式》要求,质监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不是无法开展工作,就是违法处理案件。因为,投诉质量有问题的产品都是使用过或者剩余数量不多,而现有的产品标准中所规定被抽样检查的产品不仅要求是未使用过,并且还要有一定数量的抽样基数。也就是说,质监部门接受投诉案件绝大多数都是采用“违法”的方式进行处理,这显然与事实不符。

  2.《抽样方式》针对的是投诉案件,并不是质监部门主动的质量监督行为,也就是说质监部门不是考核或监督该批水泥的质量水平(即合格品率)的高低,而是求证该批水泥的特性(即3天抗折及3天抗压项目)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所以,抽样检查即不能按监督抽样检查的方案去监督,也不能按生产企业出厂验收的方式来验证其质量水平,只能用执法抽样检查的程序来证明其质量问题。

  3.认定12袋水泥为不合格产品,并依法处理是没有问题的,至于能不能推定整批30吨(共600袋)水泥都是不合格,就是证明已用掉的588袋水泥是不是不合格。根据水泥产品的生产特点,同型号、同等级、同原材料,并在较短时间段内生产的同一批的水泥,其质量特性值基本一样,如果有证据证明12袋水泥与588袋水泥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认定该批30吨水泥都不合格,否则只能认定12袋水泥不合格。

  总之,产品质量抽查控制理论告诉我们,要正确实施产品质量抽样检查,首先必须掌握抽样检查的目的与作用,区分监督抽查、执法抽查以及出厂抽查之间的关系,弄清各种抽样检查的性质与使用范围。然后,针对具体情况与要求,正确、合理地选用抽样标准(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抽样标准25个)与产品标准,获取最合适的抽查方案去开展抽样抽查工作,从而确保质监部门开展质量抽样检查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年3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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