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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级质监局行政强制流程的探讨

2014-04-08 14:37: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权责明晰 监督到位

  ——关于县级质监局行政强制流程的探讨

  ■文/贾雁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称《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实施,质监部门依法遵照执行,对涉及行政强制的案件程序进行重新修订,增加行政执法人员参与流程,做到依法行政。在县级质监局,具体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稽查大队。稽查大队作为独立的法人机构,是县级质监局的下级单位,在办理行政强制案件中需具有执法资格的行政人员(公务员)参与。由于从属关系、责任推脱等原因,有些县级质监局在行政强制案件办理中存在程序不合法、职责不明确等问题,笔者从中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实现行政强制法出台实施之目的。

  目  的

  《强制法》第一条指出:“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中可以看出,出台该法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尽最大可能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该法出台之前,我们时常看到一些执法人员粗暴执法、滥用职权的新闻事件,事后官方的调查结果往往归咎于临时工或者是监督不到位。固然,临时工的文明素质有待商榷,但更大程度上是体制机制问题,是权力监督、制约不够导致。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出台《强制法》,由行政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一方面行政人员整体素质较高,法律意识较强,能够做到依法履职,另一方面也是对其他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和制约。

  现  状

  《强制法》出台实施后,质监部门开展了专门的培训和解读,并重新制定办案程序、法律文书等规定。但由于缺乏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各单位并没有统一的执法流程,特别是在县级质监局存在较大的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强制法》实施的初衷和目的。

  质监部门涉及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是查封和扣押,《强制法》出台之前,强制措施由稽查大队实施。《强制法》实施之后,按照上级要求,县级质监局对涉及行政强制的案件流程进行了修改。据笔者调查,现在的流程一般为:稽查大队接到投诉举报、移交的案件,稽查执法人员经请示稽查队长(稽查大队负责人)赶赴现场,稽查执法人员在查看现场后,得出初步意见,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请示稽查队长得到同意后,通知行政执法人员到场查处。行政执法人员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现场,检查后得出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请示稽查队长后,在稽查执法人员的帮助下,实施强制措施。具体行政强制案件办理流程见图1。

  从这一执法流程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问题。

  一是程序不合法。按照《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但谁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呢?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可见,是行政强制人员向机关负责人报告。但目前是稽查队长向机关负责人报告,故此程序上不合法。

  二是监督不到位。整个案件办理是稽查执法人员主导,行政执法人员从中协助,并向稽查队长报告,行政强制的决定权归稽查大队,违背了《强制法》监督、制约的目的。

  三是权责不明晰。行政强制案件由稽查执法人员发现并具体承办,行政执法人员在整个案件链条中只履行强制措施这一节点,两者权力与责任不明晰,当出现行政复议或违法行政案件时很难明确责任。在具体实施中,两者由于法律依据不同,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也可能不一致,造成工作开展困难。

  四是效率不高。目前,县级质监局所有案件均由稽查大队承办,食品生产监管科、特种设备监察科等部门发现违法案件,通知稽查执法人员到场并移交案件,再通知行政执法人员到场实施强制措施。一个案件至少要6名执法人员到场,3辆执法车。稽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行政执法人员同样制作现场笔录,工作内容重复。办案中多头请示,程序繁琐,造成资源浪费,效率低下。

  建  议

  针对目前县级质监部门行政强制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按照《强制法》的要求,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探求。

  一是继续实施稽查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办案。采用此种方式,首先要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地位。行政执法人员为机关公务员,直接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代表行政机关开展执法行动。此种方式办理的流程见图2。

  从流程图中可见,该程序虽符合强制法的要求,由行政执法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目的,但该方式仍然存在效率不高、责任不清的问题。

  二是由行政执法人员独立办理强制案件。《强制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可见,代表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直接办理案件。笔者建议,质监部门根据性质将案件分为两类:一般案件和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将涉嫌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直接移交给行政执法人员办理,在《采取行政措施审批表》上,承办机构为行政机关而其非下属的稽查大队。由此即可解决效率低下、责任不清等问题。具体办案流程见图3。

  三是设立行政强制科。县级质监部门并未设立专门开展行政强制的科室,行政强制人员也不能从属稽查大队,目前只能兼职从事采取强制措施工作。强制案件大多为紧急案件,行政强制人员不论正在从事什么工作,只能立即赶赴现场,造成本职工作开展困难。行政执法人员独立办案,也需要很长的时间,付出很大的精力。因此,从办案的独立性、高效性,工作的连续性,建议专门设立行政强制科。

  总之,在国家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下,行政机关更要严格依法行政。根据法律和实际操作考量,笔者建议在县级质监部门设立行政强制科,专门办理涉嫌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由行政执法人员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代表行政机关承办案件,做到严格依照《强制法》依法办案。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章丘分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年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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