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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违规销售 万用接线板的思考

2014-03-11 16:35: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任  浩

  近期有群众投诉称A超市销售未经3C认证的插座产品,质监部门对A超市调查取证后发现,A超市于去年8月由B厂购入共计50个该型插座产品,在检查前已售出19个。

  调查中A超市递交了申辩材料,认为销售插座产品的行为没有违规,原因有两点:

  1.涉案产品品名为电源转换器,产品上未标注是3C产品;

  2.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9号公告《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的“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产品备注中已注明“适用标准为GB2099.1、GB2099.2、GB1002、GB1003”,且“不适用于:非标准孔型插座(即,插座插孔不符合GB1002、GB1003)、非我国标准插头”。而涉案产品是借鉴GB2099.3-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生产的新产品,不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范围。

  因为该案的涉案产品俗称万用接线板,插座部分能兼容各类插头而在社会上还有相当大的市场,所以对该案的定性及处理一是关系到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二是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安全。为此,笔者查阅了相关材料,认为涉案产品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范围,应取得3C认证后方可出厂销售,应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对A超市进行查处。理由有以下四点:

  1.涉案产品不是GB2099.3-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2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标准中的“转换器”。

  在GB2099.3-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的3.101有“转换器”的定义:“由一个插头部分和一个或多个插座部分两者作为一个整体单元所构成的移动式电器附件”,而涉案产品线缆长度2米,这正好符合GB2099.1-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1部分:通用要求》中“电线加长组件”的定义:“一根带有一个插头和一个一位或多位移动式插座的软缆组成的组件”。所以涉案产品应认定为电线加长组件。

  2.虽然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有“符合GB2099.3-1997标准”字样,但是如上所述,根据涉案产品的实际特征,应界定为涉案产品“电线加长组件”,所以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2099.1-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1部分:通用要求》的规定,并且依据该标准9.1规定:“单相插头插座应符合GB1002的要求,三相插头插座应符合GB1003的要求”。所以,该涉案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范围,应通过3C认证。

  3.涉案产品作为“电线加长组件”,涉案产品的插座部分属于俗称的万用插座,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1002-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单相插头插座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的要求,所以实际上是国家禁止生产和使用的产品,也不能取得3C强制性产品认证。但是,我们认为不能因为该产品“不能”取得3C强制性产品认证从而认为该产品不应取得3C强制性产品认证。这是因为:首先,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而正是由于涉案产品插座部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1002-2008,插孔过大并且插头与插座接触面积较小,容易引起触电事故和火灾,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所以国家才出台相关标准进行规范。

  4.即使是“转换器”,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5月31日《关于国家标准GB2099.3-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建议的复函(国标委工二函〔2010〕10号)的回复:“2010年6月1日起生产的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转换器产品必须符合GB2099.3-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2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2010年6月1日后生产的不符合GB2099.3-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的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转换器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也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笔者认为本案例还要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向群众大力宣传使用合格插座的安全意义和选购常识,引导群众不要图方便而忽视安全;二是质监部门应该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加大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插座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法律的权威,保证健康的市场环境。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年1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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