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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象及用途决定案件的性质

2014-02-11 10:06: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王  为  侯荣贵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刊登的《常压热水锅炉安装不规范如何处置》一案,不外乎涉及的是案中所谓的“常压热水锅炉”的定位问题,即运行过程中其是承压还是常压。唯证明是承压才能成为法律适用大前提,可依法正确处理此案。.

  锅炉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中定义为:是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上述类型的锅炉之所以纳入特种设备管理,并由《条例》调整,是因为其承压并易爆,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可见,纳入《条例》调整的锅炉是承压的,范围由《条例》限定。

  与承压热水锅炉相对应的是常压热水锅炉。机械行业标准《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条件》所指称的常压热水锅炉是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同时规定常压热水锅炉还应在其炉体的明显位置喷涂“常压热水锅炉不得承压使用和出口热水温度不超过90℃”的警示标志及在锅炉的大气连通管上不应安装任何阀门。关于常压热水锅炉法律适用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其表述为“……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中涉及常压热水锅炉的部分不再执行”,表明常压热水锅炉不在特种设备范围之内,其不受《条例》调整,按一般产品管理。常压热水锅炉供热系统不承压,得益于有合适的大气连通管始终与大气相通,另外,常压热水锅炉采用从锅炉内向外抽水,使锅炉的热能不断输出,这就保证了锅炉中水热能不会过量增加,也就是保证了锅炉内的压力在任何时候都等于大气压力,具有较好的安全性。虽然常压热水锅炉从理论上讲没有爆炸的危险,但若安装、使用不当,如在出水管上安装控制阀门,直接从锅炉内取用开水或放热水使用,锅炉在运行中控制阀门失灵或人为关闭,在压力不断升高的情况下,又不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是极有可能的,后果不堪设想。要确保常压热水锅炉安全使用,关键在于使其不承压。因此,常压热水锅炉使用单位在安装时,应保证安装工艺合理,不可使其密闭循环。虽然常压锅炉没有爆炸的危险性,其不受现行的锅炉规程、规范等约束,但其生产、安装和使用要依有关规定而行,否则,相应环节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常压热水锅炉安装不规范如何处置》案中,执法人员“发现该锅炉的泄压口用堵头堵死,未与大气相通,锅炉热水出水管处装有阀门,该阀门是开着的,出水管接入锅炉旁的热水水箱上部”、“温控装置与燃烧器、电磁阀联锁,当热水达到设定温度时,燃烧器停止工作、电磁阀关闭,当温度低于某一温度时电磁阀开启,锅炉进水,燃烧器点火工作”,说明锅炉系统是密闭的,其与常压热水锅炉概念相悖。如其在封闭的循环系统中带压运行,便已有了承压锅炉的特性,可视为其是“特种设备”而非一般产品。《条例》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常压锅炉改承压使用,当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活动制定颁布的强制性规定。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安全技术规范的名称可以称规程、规则、技术要求等。由于承压热水锅炉具有爆炸危险性,安全技术规程对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七个环节做了一系统规定。尤其是为保证锅炉使用安全,特别对其用材、材料厚度、结构进行严格规定,安全系数极高。而常压热水锅炉一般不需要进行上述严格的管理,不受现行的锅炉规程、规范等约束。但作承压使用可另当别论。某宾馆使用的锅炉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例》第五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据此,对检查中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发安全监察指令是不可或缺的、必须要履行的职责。

  鉴于上述,就本案,执法人员应依法先发安全监察指令,再依程序对某宾馆将非承压锅炉作为承压锅炉使用的行为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肇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3年1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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