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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查处服装伪造产地案引发的思考

2014-02-11 10:02: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梁久兵

  【案 情】

  某省Y市质监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Y市某瑞华服装厂加工的lape牌女士衬衫产品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瑞华服装厂缝制车间正在加工一批lape牌女士衬衫产品,产品上缝制的水洗标识、悬挂的吊牌(合格证)标注产品的产地为“中国上海”。产品合格证标注价格为199元每件。产品合格证上用小号字体标注产品制造商为“上海T服装公司”,并标注了制造商的地址;合格证正面由大号字体标注上海L实业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以及lape牌商标(lape牌商标系上海L实业公司所有)。

  【调 查】

  初查定性:该批lape牌女士衬衫产品的面料裁剪系上海T服装公司在上海完成后发货到Y市瑞华服装厂,由上海T服装公司委托瑞华服装厂加工,产品的缝制组合由瑞华服装厂在Y市完成。涉嫌伪造产地。

  查明案件事实:经查,该批lape牌女士衬衫产品系上海L实业公司委托上海T服装公司生产,双方约定产品的原料(面辅材料、拉链、纽扣)、商标、水洗标、合格证以及包装物由上海L实业公司提供,上海L实业公司负责样衣设计,上海T服装公司负责产品的裁剪、缝制组合、整烫装箱,双方约定产品加工费19元每件。合同签订后,上海T服装公司因故不能在上海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遂将裁剪好的衣片以及拉链、纽扣、商标、水洗标、合格证及包装物等全部发至瑞华公司,委托瑞华服装厂缝制组合,整烫装箱。

  另经查明:上海L实业公司在该批服装由瑞华服装厂产品缝制组合前、缝制组合中以及整烫装箱后分别三次派质检人员前来瑞华公司实施了初期、中期、末期质检。事实是上海L实业公司认可了上海T服装公司再委托行为。上海L实业公司负责产品的对外销售。

  【解 析】

  (一)生产者的产品信息披露义务

  我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从立法的角度设定了产品生产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要求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必须真实。

  比如:《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一定的要求:有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也做了硬性规定。该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毋庸置疑,产品的产地标注必须真实。我国目前虽然并未强制规定服装产品的生产者对产品信息披露必须披露产品的产地,但是,产品的产地信息一旦披露,必须真实。《产品质量法》对此制定了强制性法律规范: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并规定了相关的罚则。

  《产品质量法》规定必须标注“生产厂”名称和地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产品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同时规定委托加工受托方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

  对此有三点思考:

  1.《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必须标注的“生产厂”(名称、地址)很显然不等于“生产者”的范畴,立法者对此应当如何解释?产品标注信息必须真实,对于委托加工产品,《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是否意味着有利于部分自己不生产的生产者,大肆购买别人的产品,屏蔽真实的产品信息,将自身置于生产者的地位对外销售,从而对消费者构成信息侵权。

  2.《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2项应当修改为:“有中文标明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和实际生产厂不一致时,应当分别予以标注。”

  3.进一步规范生产者的产品标识标注行为,《产品质量法》第54条也应当实施修改,要设定对标识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条款,仅仅规定责令改正不足以纠正产品标识违法行为。

  实践中,生产者基于某种利益考虑,而不能完整真实地披露产品信息。委托加工产品(OEM,原始设备制造商的缩写,它是一种代工生产的方式,其含义是生产者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控制销售渠道,具体的加工业务交给别的企业去做的方式。这种方式是电子产业大量发展起来后才在世界上逐步产生的一种普遍现象,像微软、苹果等国际大企业均采用这种方式)未能如实披露产品的实际生产厂家很普遍。此情形是否符合现行《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

  如实标注产品产地的意义在于,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方便消费者通过原始产地信息,来考量产品的生产者、地区产品的声誉和形象,并且根据消费者自身的经验积累,理性选择,从而做出最终是否购买的决定。

  (二)本案的查处实务

  1.第一时间调查认定涉案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服装产品的缝制组合环节属于产品的最终制作地或者加工组装地。有关当事人提出涉案产品在上海还存在逐件检验的环节,以此认为可以标注产品产地为上海,对此要依法予以驳回。

  2.依法对涉案产品迅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伪造产地属于严重质量问题,依法应当实施没收行政处罚,应当第一时间依法实施查封或者扣押,不论产品是否出厂检验合格呈待销状态。

  3.认定上海L实业公司为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基于前面的论述,本案中,上海L实业公司系组织该lape牌女士衬衫产品生产加工的生产者,且对外负责销售,产品上由其标注了自己的名称和地址,依法属于产品的生产者,同时其明知该产品非在上海加工制作,应当依法承担伪造产地的产品质量责任。

  4.对于产品上标注的制造商“上海T服装公司”的质量责任认定,笔者认为,产品上标注的制造商名称,实质系双方约定在产品上标注的生产厂的名称,上海T服装公司系被委托加工方,属于生产厂。如果产品上并未标注委托方“上海L实业公司”名称,上海T服装公司则依法升格为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产品的质量责任。

  5.产品单价认定,按“《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有关解释,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即199元每件计算。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仪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3年12月刊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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