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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安全技术规范中“应当”与“必须”

2014-02-11 09:07: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孙冬梅

  安全技术规范是我们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检测活动的依据,“应当”与“必须”是在各类安全技术规范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两个词,能否正确认识这两个词语直接影响到我们检验工作的质量。遗憾的是在我们的检验实践中,许多检验人员对此问题认识相当模糊。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一个微不足道的字词使用问题,但深入思考就会发现,这个问题涉及到许多人对法律语言特点的模糊认识,如果在这个问题上发生错误认识,那么,将导致对法律精神实质的错误认识,乃至直接影响安全技术规范的实效。

  安全技术规范中都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导致了一些人对此产生了错误认识,某些人会错误地认为“应当”行为可能是可为可不为的,这显然是一种不正确的认识。

  法律法规中的行为模式

  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法规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方式,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以下三种:

  一是可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在具体的条文中多采用以下用语:“可以”、“有……权利”、“不受……干涉”等等。这种行为模式下行为主体“可为”,也可“不为”,“为”与“不为”是其权利,可以选择。可为模式的行为后果是合法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二是应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具体在法律条文中,用语多为:“必须……”、“应当……”、“有……义务”等等。应为模式又可称为义务行为模式,属于强制性行为规范。对这类模式行为的行为主体而言,“为”是其义务,不能选择,只能遵行。行为者“不为”一般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违法后果。

  三是勿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用语多为:“禁止……”、“不得……”、“严禁……”等。勿为模式与应为模式同属于义务行为模式,当然也是强制性的规范。这类行为模式下,行为主体当然“不可为”,“不为”是其义务,若“为”则要承担相应的违法后果。

  由此,我们一定要明确认识,“应当”与“必须”同属于应为模式的法律语言范畴,其强制性规范的法律性质是完全相同的。也可以说,法律法规中,“应当为”的,就是“必须为”的。反之,法律规定“必须为”的,也同样是“应当为”的。“当为而不为”的行为都要承担违法后果。

  法律语言的特征

  法律语言具有普通性和规范性两方面的特征。法律语言的普通性,是指法律法规以语言文字为载体,其语言文字形式是以普通用语为基础的,法律法规不可能完全创造自己的规范语言形式。也因为法律语言基本使用了日常语言,使法律语言具有普通性,才导致一些人把法律法规中的词语完全按照日常普通语言的含义去理解和使用的错误发生。虽然法律法规上的规范用语很多时候都是普通用语,但是,这种情形下使用的普通用语与一般国民日常生活中的普通用语仍不是完全相同的。“应当”与“必须”,本来这就是两个很普通的日常用语,在日常语言表达中,他们确实有很大的意义差别。

  但是,在法律语言中,两者的使用与日常语言有很大的差异,因为他们都是指向法律法规中设定的应为行为模式,而非可为行为模式。在日常语言中价值判断方面有所不同的“应当”与“必须”,转换成法律语言性质却是等价的,都属于强制性义务行为规范,所以,他们表达的是完全相同的法律效果。正是因为很多人以“应当”和“必须”的日常语义来理解法律法规中这两个用语的特定含义,才导致了他们的模糊认识。

  总之,由于一些人对“应当”和“必须”这一法律语言的模糊和错误认识,使我们在实际执行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偏差,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法律语言规范性的普及宣传与教育,这对执法者以及社会公众都是十分必要的。

  (作者单位: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烟台分院)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3年1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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