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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游泳场所强制性国标增加硬性新规定

2013-12-16 14:01: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游泳池应无视线盲区;水面面积在500m2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两个出入水扶梯;开展游泳培训项目,教练应具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国家职业资格……相比旧国标,10月10日发布的GB19079.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增加了多项新要求,并且一些具体要求更加严格,将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新国标的适用范围有所变化,仅限于各类人工游泳池、游泳馆面向群众健身开放时的经营管理工作。另外,在场地、设施设备条件方面,新国标新增了多项硬性要求。

  为了救生观察考虑,标准新增了游泳池无视线盲区要求,避免救生员不能及时观察到溺水等伤亡事故。出入水扶梯方面,新国标有了新规定:水面面积在500m2及以上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4个出入水扶梯。同样是4个出入水扶梯,新国标规定的水面面积,相比老国标的2000m2缩小了1/4,相等于增加了消费者游泳的便利性与安全性。

  “更衣室与游泳池之间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消毒池长度应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有效水深应不小于0.15m。消毒池水的游离性余氯含量应保持在5mg/L-10mg/L。”新国标针对消毒池尺寸和水质作出了具体数值规定。

  在游泳救生员设置数量方面,新标准规定“水面面积在250m2及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另外,场地标语设置要求更加丰富细化。老版国标中的“有醒目的‘游泳人员须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条款,修改为“应设置醒目的‘游泳人员须知’和‘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要求及警示”。

  按照游泳场所新国标要求,儿童游泳池的水深应不高于0.8m,儿童游泳池不应设置戏水设备,有利于保障儿童的安全。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3年11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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