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本案的关键是准确认定违法行为

2013-10-23 14:51:22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赫成刚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3年第8期刊载了《餐饮业使用改装气瓶如何处理》的案例。纵观本案,主要涉及到三个涉嫌违法的单位,一是B小吃小炒店,二是A县C燃气公司,三是生物油的经营者(为了便于表述,以下简称D单位),似乎准确认定本案的违法行为是处理好本案的关键。下面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第一,对D单位有无违法行为的界定。对照本案,D单位主要存有使用标有A县C燃气公司标志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非液化石油气生物油两个行为。对于使用标有A县C燃气公司标志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要做进一步的分析。如果D单位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是从市场流通中截用了C公司的钢瓶,且自己有液化石油气充装资格时,则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的转至表述,由A县质监局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冒用了C燃气公司的名称,则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的表述,转至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当然,实施处罚的主体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和质监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界定进行确定,此其一。其二,对D单位提供的一瓶超过检验周期钢瓶的违法行为,A县质监局可予以直接认定并单独进行处罚。其三,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的要求,对于D单位以生物油冒充液化石油气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A县质监局可依照《产品质量法》进行量罚。当然,由于生物油是指通过快速加热的方式在隔绝氧气的条件下使组成生物质的高分子聚合物裂解成低分子有机物蒸汽,并采用骤冷的方法,将其凝结成液体,是一种潜在的尚待普及的液体燃料和化工原料。除具有清洁、高热效等优于常规燃料的优势外,也存在pH值低、易老化的特点,对储装材料的抗酸抗腐、存放条件都有严格的要求。国家在大力推进生物油生产使用的前提下,应加大对这一新兴能源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普及。更为重要的是,应尽快加大对生物油产品的立法步伐,将其生产、储运、使用等环节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同时,由于生物油的送气价格远远低于液化石油气的送气价格,D单位的主观过错较小,在具体量罚时可从轻处罚,并结合前述使用超过检验周期钢瓶的违法行为合并执行。

  第二,对C燃气公司违法行为的界定。在本案中,C燃气公司有无违法行为的前提是有无向D单位主动提供自身的液化气钢瓶。如果主动向D单位提供钢瓶,不管D单位有无充装资格,都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没有主动提供既没有共同违法的故意,则原则上同意本案第二种处理意见,即查证超过检验周期的那只钢瓶最后一次充装时是否在有效期内。如果没有超期,则不应对C公司进行处罚。

  第三,对B小吃小炒店违法行为的界定。对于B小吃小炒店有无违法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同意案例中第一种处理意见,可依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理由有三:一是规定的就是执行的。虽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没有将诸如像B小吃小炒店这样的特种设备的使用者纳入管理范围,但是并不意味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所设立的处罚条款就与其相冲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规章拥有对违法行为设定警告和罚款的权力。既然行政规章对此做出了专门规定,就应予以适用。这是对B小吃小炒店进行处罚的形式要件。二是近年来,由于餐饮行业不当使用燃气造成火灾、爆炸的恶性事故屡有发生,已经给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失。惨痛的教训也要求我们对B小吃小炒店使用超检验周期钢瓶的违法行为予以惩处。这是对B小吃小炒店进行处罚的实质要件。至于其使用以生物油冒充石油液化气的行为,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做出调整,不宜做出违法认定和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中涉及涉嫌违法的主体相对较多、涉案环节相对复杂、适用法律法规位阶不一,加之对生物油这一新兴特种设备介质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因此,在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时,尚需同仁们认真对待。

  (作者单位:河北省质监局审查事务中心)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3年9月刊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