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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颁布《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08-30 14:13: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我国颁布《特种设备安全法》

以特别负责的精神管好特种设备安全

   6月29日,注定要被载入中国特种设备安全发展历史的日子。这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该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靠法律制度监管

   此前一直为此法出台而忙碌的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制定实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特种设备姓“特”,有着特定范畴,它包括电梯、锅炉、大型游乐设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客运索道等,大多在高温高压高速下运行,与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息息相关。从建国以来,国家就一直对特种设备安全采取特殊的监管制度。

   支树平强调,全国人大通过的这部法律,集中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体现了法制的进步,体现了特种设备监管的进步。《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制定实施,再一次凸显了这样一个理念:特种设备安全必须靠法律监管、靠制度监管。

   支树平表示,这一部法律在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建立了对特种设备整个生命周期完整信息记录的可追溯制度、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可操作性非常强。保特种设备安全就是保民生。质检总局作为这部法律的执行部门之一,一定要以特别负责的精神,把这部法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执行好,更加严格公正执法、依法监管。同时,希望各级政府更加重视特种设备安全,相关企业加快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广大用户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监督,全社会一道齐抓共管,努力提高特种设备产品的质量,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主体责任得以明确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迅猛增长。2012年底,全国特种设备总数达822万台。以电梯为例,全国电梯数量由2002年35万台激增至2012年245万台。目前,我国电梯的生产、安装和保有量均居全球第一。

   数量猛增的同时,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更加复杂。近年来我国电梯事故率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但由于保有量激增,一些在用电梯老化严重,维护保养不及时不规范,电梯非正常停运、“困人”甚至“吞人”情况时有发生。

   “本法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模式。这是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血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以前事故发生后,有的责任不明确,只好由政府对事故损害‘买单’。本法就是要通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承担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说。

    那么,《特种设备安全法》从哪些方面规定了企业的主任责任?

   阚珂介绍,首先要求生产单位生产出来的必须是安全的产品。为保障生产出安全的产品,《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单位规定了行政许可制度,生产单位开展生产活动前,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许可;在经营环节,法律禁止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在使用环节,法律要求所有的特种设备必须向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方可使用,使用单位要落实岗位责任、对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一旦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应当立即停止运行、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加强维护保养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重要措施。”阚珂说,近年来连续发生的多起电梯安全事故表明,维护保养是关键,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针对类似问题,《特种设备安全法》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例如,法律中明确要求电梯维护保养必须要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承担维护保养工作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作业人员资格;维护保养过程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落实现场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阚珂介绍,法律要求特种设备从生产、经营、使用,直至报废的整个生命周期,都应当有完整的信息记录,也就是建立了特种设备“身份证”制度。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查清是哪个环节的疏漏和问题,找出问题,不仅有利于追究责任,也有利于更好地改进安全工作。

    齐抓共管保安全

   在强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的同时,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也要进一步加强。这在《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有所体现。

   阚珂指出,政府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不应是“保姆式”越俎代庖地包揽企业的安全责任,而是要实行“警察式”的监管。总的来讲,监管部门就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要求,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例如,在实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工作中,决定是否给予许可,要严格审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有关方面的举报或者在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现特种设备应当召回而不召回的,应当责令生产单位立即召回;发现特种设备已经达到报废条件,应当及时督促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特种设备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参与。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各方面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监督作用,齐抓共管,往往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阚珂说。

   阚珂介绍,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社会各方面和公民个人参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作了规定。在生产过程和日常生活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阚珂指出,《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法律还要求监管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便于社会公众查询了解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状况。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3年7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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