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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测能力薄弱地区怎样查处认证认可案件

2013-08-01 15:33:36 中国质量新闻网

    【案例描述】

    (一)案情介绍

   2012年2月,某地质监局在“严查车辆治限治超”专项行动中依法查处A公司销售外地B公司生产的自卸车一辆。

   此辆自卸汽车:1.经当地质量计量测试所(以下简称C机构)检测人员现场实地测量,货箱栏板高度是:1400mm;经社会公正计量行称重,整备质量是:9000kg;2.货箱栏板高度和整备质量为B公司出厂时的原始状态;3.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回函确认核实:此型号的自卸车已获得CCC认证,获证时自卸车的货箱内部高度尺寸为800mm,整备质量为8000kg;4.所查处的此辆自卸车货箱栏板高度和整备质量与获证时不一致。

    (二)处理经过

   根据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号公告,2010年第11号公告,国认法函【2005】128号的规定认定此辆自卸车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即销售。

   该行为已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列入目录未经认证的自卸汽车;2.处伍万元整(50000元)的罚款。

    【存在问题】

    (一)如何快速现场定性

   该案在取证时由于本案当事人所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汽车公告、一致性证书及强制性认证证书全部为复印件,在比对后执法人员存有质疑:一是在产品合格证和公告中货箱栏板高度显示“800+600(mm)”,虽然结果正好是实测的货箱栏板高度,但这样的书写格式与常规不符。二是这些复印件全部是在我们现场初步测量高度后提供的,真实性有待商榷。那么在现场应采取何种方法可以快速调取获得该车的相关技术参数用于比对,从而给办案人员准确定性保全涉案物品争取时间。

    (二)直接证据的有效性

   本案虽然请C机构对自卸车的货箱栏板高度测量了实测值,但由于:1.C机构并未取得检测车辆长度的单项认证,出具的数据仅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有效的定案依据;2.当地没有能对整车性能做检验的机动车检验单位;3.若请货车获证时的认证机构对查处的车辆进行技术确认,在现实操作中是有一定的难度和局限性。如何固定法定有效的证据是案件能否顺利办下去的关键。

    【分析点评】

    (一)非法改装车辆技术参数的取得

   在查处时有必要现场通过技术手段调取车辆的技术参数,以此和涉嫌非法改装车辆的实际技术参数进行比较,以便定性。通常可以采用以下调取方法获得该车的技术参数:

   1.中国交通征稽网站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查询系统》,能提供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1-92批生产车辆的技术参数。

   2.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查询系统。该系统主要作为车辆上牌的相关依据。查询方法和第一种查询系统一样,并可提供所查车型照片。该系统的准确性较高和第一种查询系统可相互补充。

    (二)如何有效固定非法改装行为

   1.固定法定有效的证据。按照生产厂家改装车的通常伎俩,不管是加装货箱栏板还是增加钢板、轴数或轮胎数等其结果都会改变整车的整备质量。整备质量是衡量货车是否与获证时状态一致的主要参数之一。用“整备质量”作为这类案件定性处罚主要证据的利斧,既避免了当地检验机构能力弱,测量货箱栏板高度的尺寸不具有法定效力的尴尬,又对那些虽符合“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1500mm的规定,但与获证时的参数有异的车辆捉了“李鬼”,同时还对因实施了其他方面(如:增加轴数、钢板片数或厚度、轮胎等配件)的车辆改装但受当地没有检测手段情况制约,也同样适用。

    2.准确称取整备质量。GB/T3730.2-1992《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质量》3.6整车整备质量的定义:“整车干质量(3.5)、冷却液质量、燃料(不少于整个油箱容量的90%)质量与随车件(2.4)质量之和”,即通常人们常说的汽车自重。在该标准3.5整车干质量指:“装备有车身、全部电气设备和车辆正常行驶所需要的辅助设备的完整车辆的质量(不包括燃料和冷却液质量)与选装装置(2.5)质量之和”。2.4随车件指:“随车出厂的器件,它包括:备用车轮、灭火器、标准备件、三角垫木和随车工具等”。

   具体操作:在当事人全程陪同下对涉案货车加装了原配置的备用轮胎,原装电瓶,加满汽油(对以上过程和油表前后显示的数据进行拍照,复印加油的油票),开车至社会公正计量行进行称重,磅单要入卷。注意:该计量行的计量认证证书和计量检定证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三)办案具体思路和证据链的形成

   获证自卸车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显示该车型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为CNCA-02C-023:2008(《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该《规则》:“3.企业在出厂的每一辆车辆上须附带1张经企业盖章和/或车辆一致性主管人员签字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其中的“附件5: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01-02-01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汽车和挂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应符合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要求;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中3.术语和定义“GB/T3730.1,GB/T3730.2,GB/T3730.3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号公告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制造商须制作完成经认证机构认可的车辆一致性证书,获证车辆出厂时须随车附带该证书并接受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

   执法人员就整备质量和货箱栏板高度实测值向该车获证时的认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确认。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回函“该型号的自卸车获证时货箱栏板高度和整备质量的情况”。根据国认法函【2005】128号“关于对强制性认证产品一致性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一是强制性认证产品一致性是指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以及生产者(制造商)、加工场所等相关内容应当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描述的内容相一致,送检样品的型式结构和关键件与实际生产的产品的型式结构和关键件相一致。二是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中,地方质检部门有权对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时送检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情况作出判定。判定应当以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的确认为依据。三是地方质检部门对获证产品与送检样品的一致性存在质疑时,可以采取现场封样,请封样产品的原发证认证机构(或者分中心)进行技术确认。若确属封样产品与送检样品不一致的,则可以认定封样产品为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我们有充分理由认定并证明涉案自卸车为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一个具有法定效力的“整备质量”将一个个单独拆开看没有任何关联的事实和证据链接起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同时也规避了因检验机构能力薄弱带给我们查案定性的风险。

    【以案说法】

    (一)流通领域认证认可案件的执法主体

   由于货车是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而对获证产品一致性进行执法检查,是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销售非法改装货车的定义及常见类型

   本文所述货车非法改装仅指获证汽车企业为了迎合客户的需求,生产与获证信息不符的超高超限车辆,生产的车辆相关信息与强制性认证证书上描述的内容不一致。

   以笔者近些年对改装车辆查处情况来看,常见获证企业销售非法改装的车辆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达到超限超载、低吨位高标的目的:

   1.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指擅自加长、加高、加宽货箱栏板尺寸、拆除货箱栏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

    2.擅自增加弹簧钢板片数或弹簧钢板片数不变,但使用加厚的弹簧钢板。

    3.擅自增加或减少轮胎或车轴数量。

    (三)案件查办的方法

   1.对于擅自改变车辆货箱内部尺寸的检查,只需对照产品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汽车公告核定的车辆长、宽、高数据进行测量即可。检查中常见的车辆货箱加长方式有两种:一是车辆大梁和车厢栏板有明显焊接痕迹,加长尺寸明显。二是车辆货箱实际尺寸明显超过合格证上的长度,但车辆大梁、车厢栏板无明显焊接痕迹。对第一种违法行为而言,多数情况是车辆出厂后在销售环节销售商擅自改装的行为,不属于质监部门的查处范围。第二种加长行为相对复杂些,一般是汽车改装厂为迎合消费者心态,按要求定做的该种车型。此种违法行为属于我们查处的范围。常见加高部分为可卸式货箱栏板,目测很直观,货箱连接处四个角均有活动的可卸闭合的挂钩。它既能达到增高货箱内部高度尺寸的目的,同时也方便去车管所办理相关使用手续。

   2.擅自增加弹簧钢板片数或弹簧钢板片数不变,但使用加厚的弹簧钢板。该项改装行为的检查只需仔细核对车辆弹簧钢板的片数即可。对车辆钢板弹簧片进行检查时,要注意车辆弹簧钢板的外观形状是否整齐一致、弹簧钢板的厚度是否异常、弹簧钢板卡子是否完整等,但钢板弹簧垫片不应计算在内。笔者认为此项改装行为增加了车辆承载质量,应认定为非法改装。

   3.擅自增加或减少轮胎或车轴数量。查处中以增加轮胎数量居多,常见的就是车辆加轴。该项违法行为的检查应当综合判断:一是从车辆吨位判断,车辆吨位核定为10吨或12吨,确为二轴或三轴车;二是检查车辆货箱后轴的轮距是否一致。

    (四)销售非法改装车辆的处罚量刑

   国认法函【2005】128号:三、实施处罚时,应区别情况,准确定性,正确适用《认证认可条例》,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充分考虑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和被处罚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认知程度。对被处罚人无主观故意,尚属初犯,并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恶意逃避认证或者虚假认证的违法行为可以从重处罚。”

   某局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车辆要求其限期改正,监督其返厂做技术处理。而在这次联合治超行动中,政府支持相关单位联动,以治理非标车为重点,采取对非标车辆进行更换、改装相结合的方式纠正错误,同时严厉要求其他四轴工程车拆除加高部分、四轴自卸车更换标准挂车。

    (五)办案注意事项及有关思考

   1.紧密结合“治超行动”的工作形势,联动之下履好职尽好责。由于车辆超限超载的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当地质监局利用天时地利紧密结合当前工作形势,在政府的支持下与相关职能单位形成联动,有计划有部署地开展了治超工作,让超载超限的汽车无法在阳光下行驶,社会成效显著。

   2.对获证产品一致性进行执法检查,是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定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一致性进行跟踪检查,是对获证产品是否持续符合CCC认证规则和相关技术要求从技术层面进行的评价监督,不能代替地方质检部门依法的CCC认证执法检查,两者具有不同的属性。但是在保证CCC认证有效性方面,地方质检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又互为补充,相得益彰。一方面,对于地方质检部门进行获证产品一致性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指定认证机构可以及时作出暂停或者撤销CCC证书的处理决定;另一方面,对于指定认证机构进行获证产品一致性跟踪检查发现的问题,地方质检部门可以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从而极大地保障了CCC认证制度的贯彻实施。

   3.国家认监委2010年第11号公告“对商用车辆产品COC证书(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的第二部分的要求,调整至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所以,2012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货车随车才有具体参数的车辆一致性证书,2010年1月1日以后至2012年1月1日之间生产货车随车的车辆一致性证书是没有具体参数的,但能证明车辆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货车与其获证时的状况一致相符。

    (作者单位:新疆哈密地区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3年6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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