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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版《消费品使用说明》部分章节的探讨

2013-08-01 10:23: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刘华烨

   GB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于2012年12月31日发布,2014年5月1日实施。由于该标准引用主要标准FZ/T01053和GB/T8685相继已变更,FZ/T01053-2007和GB/T8685-2008在内容上相对于旧版变化很多,再加上GB5296.4-2012变更,这意味着服装标签和洗水唛内容也大不一样,这对使用者、生产厂家、检测机构影响很大,这也是浅谈GB5296.4-2012的理由。以下是对GB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的几点浅谈:

    技术内容的主要变化

    1.取消了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期限

    GB5296.4-2012与GB 5296.4-1998相比主要技术内容有很多不同,但其中“取消了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期限”影响很大,尤其是取消产品质量等级,试想一下,如果产品不标注产品等级,检测机构又如何去判定产品合格与否,难道都以最低要求来判定,这对于产品质量优等的生产者无疑是不公平的,所以笔者认为还是应该标注产品质量等级,而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b、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综上所述,纺织品和服装的标签还是应该标注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产品使用期限倒可以不标注,因为《产品质量法》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而纺织品和服装不属于限期使用产品,所以纺织品和服装不需要标注产品使用期限。

    2.增加了附录A不适用于本部分范围的产品

   GB5296.4-2012增加了附录A“不适用于本部分范围的产品”,其实就是FZ/T01053-2007《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附录A,这提醒我们应该从该标准角度去考虑这一问题。首先,附录A“不适用于本部分范围的产品”中提到玩具,玩具包括毛绒玩具,而GB5296.5-2006《消费品使用说明第5部分:玩具》明文规定毛绒布制玩具应标明产品所用面料以及填充材料的主要成分的通用名称和含量,因此,毛绒制玩具是需要标注成分及其含量。其次,附录A“不适用于本部分范围的产品”中提到宠物用品,而宠物用品包括宠物狗服装,宠物狗服装标准FZ/T81013-2007就提到纤维含量试验方法和允许偏差范围,这摆明宠物狗服装需要标注纤维含量,而且也适用GB5296.4。最后,附录A提到“纺织产品仅作为产品的部分或附件,没有必要标明纤维含量或维护方法的产品”,这句话至关重要,这告诉我们不能简单认为附录A罗列的产品就不需要标注纤维含量或维护方法,而应该这样操作:第一、以具体产品套用产品标准为主;第二、观察纺织产品占产品的比例,个人认为FZ/T01053-2007标准中有句“面积不超过产品表面积15%的织物可不标”可以引用到这里来,也就是低于表面积15%的织物可以不标注纤维含量。

    使用说明内容

    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首先,这里提到的制造者是指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且需要在我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而非一般的生产加工单位或销售单位,这意味着贴牌加工产品不需要标注贴牌加工厂家的名称和地址,只需要标注法定拥有者的名称和地址。其次,虽然GB5296.4-2012相对于GB5296.4-1998取消了该产品的原产地标注需中文标明,但在8.2提到使用说明所用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因此,进口纺织品和服装不仅需要中文标注原产地,还需要中文标签。最后,关于原产地标识,多产地生产的纺织品一般以主要制造者或主要工序为主,如意大利的面料,美国生产服装,则该服装原产地是美国,该面料原产地是意大利,其他具体见SN/T2872-2011《进出口纺织品标识检验规范》附录D。

    2.纤维成分及含量

   首先,虽然FZ/T01053-2007标准中推荐纤维含量“宜标注至整数位”,但个人不建议使用,尤其是纤维含量≤15%时,偏差就会很大,因为该标准规定“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15%时,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标称值的30%”,举例说明,某面料标称5%左右的氨纶,则允许偏差为±1.5%,这意味着3.5%~6.5%都应该合格,而某实验室检测得出数据为3.6%,如果采用“标注至整数位”,有可能是3%,那么明显不合格,所以对于低含量的纤维不建议采用标注整数位。其次,不能简单认为100%某纤维就等于含某纤维100%,因为在四种情况下,都可以标注100%。第一种情况,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完全由一种纤维组成时;第二情况,当产品中某种纤维含量≤0.5%时,可不计入总量,也可标注为100%某纤维(含微量××××);第三情况,山羊绒含量达95%及以上、疑似羊毛≤5%的产品;第四情况,当产品存在装饰纤维或装饰纱线,且其纤维含量≤5%,也可标注为100%某纤维(装饰线除外)。最后,一些服装标准中有提到纤维含量需要采用净干含量,如FZ/T73020-2004,这与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得出的纤维含量,尤其是公定回潮率比较大,如毛,是有一定差距的,在这一点上,生产者还是应该注意一下。

    3.维护方法

   首先,在维护方法方面,企业错误一直居高不下,一方面,GB/T8685-2008标准要求高,另一方面,企业对细节把握不牢。那么,企业在标注洗涤标志不仅要注意符号的细小差异,还需要注意符号的顺序。符号顺序由水洗、氯漂、熨烫、干洗、水洗后干燥改为水洗、漂白、干燥、熨烫、专业维护(干洗)。其次,皮革服装是否需要标注维护方法,答案是当然要,在QB/T1615-2006标准中规定应以简明文字表明皮革服装的清洁、维护、保养方法等,但该标准在3.6提到专业纺织品维护是不针对真皮和毛皮,因此,企业只能以文字来说明皮革服装洗涤,如:皮革服装专业洗涤。

    结束语

   GB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虽然还未实施,却已经在纺织界掀起热议,各检测机构众说纷纭,对条文解释也是各有说法,以上仅是笔者个人一点见解,不足之处还待进一步探讨。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3年6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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