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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未检电梯该不该处罚

2013-05-07 15:58: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案情回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3年第2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这起电梯安装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理》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12年3月2日,某县质监局对辖区内一楼盘正在安装的3部客梯进行检查,发现3部电梯的厅门、轿厢等都已基本上安装到位,但安装单位未能提供电梯监督检验的相关见证材料。经调查:这3部电梯是2012年2月中旬开始安装,在此之前,电梯安装单位已与本市的检验机构签订了监督检验协议,且安装之前已经通过电话联系了检验人员,因检验人员太忙未能及时到现场监检。期间,安装单位未将制造、安装等相关资料送给检验人员进行审查。经发函至检验机构进行协查,确定这3部电梯均未经监检。在如何对安装单位进行处罚时,该县质监局案审会存在3种不同意见,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信来电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其中许多观点都讲得很有代表性。现将部分读者的观点摘编刊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

    同意第一种意见

   新疆霍尔果斯口岸质监局艾本、周英姿、江苏省镇江市扬中质监局的代表、山西省晋中市质监局杜晋宝认为:

    我们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从案情本身来说,该安装单位签订了监督检验协议和安装前电话联系了检验人员,说明该单位是要进行监督检验的,但是并未进行监督检验就开始安装,确实有违法行为。我们认为该单位是否应该处罚,关键就是是否交付使用,如果安装好后就交付使用,性质恶劣,应该依据未经监督检验进行处罚;根据前述的情况,该单位应该未交付使用,我们感觉针对这种情况应该以教育为主,不进行经济处罚,但应责令其进行监督检验。

    同意第二种意见

   河北省正定县质监局曹莉娜、湖北省老河口市质监局刘平、福建省清流县质监局李根基、新疆巩留县质监局刘振辉、江苏省泰州市泰兴质监局杨晖松、印倩、新疆伊宁县质监局张新雯、王叶、江苏省镇江市句容质监局的代表、浙江省新昌县质监局周德明、王中林、徐赛杰、方建英、河北省石家庄市质监局郑丽娟、湖北省孝感市质监局王碧波认为: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该安装单位在实施电梯安装前,虽然与本市的检验机构签订了监督检验协议,并且安装之前已经通过电话联系了检验人员,但是,该安装单位违反了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七条(即: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需另行提供复印件备存)之规定,未将制造、安装等相关资料送给检验人员审查,是造成电梯安装过程未落实监督检验的主要原因。

   二、安全监察人员对该三台正在安装的电梯进行检查时,发现电梯的厅门、轿厢已基本安装到位,安装单位未能提供电梯监督检验的相关见证材料。该安装公司既未发生聘请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也不存在未经监督检验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所以,我们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

    同意第三种意见

   江苏省泰州市靖江质监局顾剑、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质监局陈骐、晏非、新疆霍尔果斯口岸质监局王耀苒、胡云龙、福建省漳平市质监局刘佛保、山东省垦利县质监局许玲玲、付文、李伟倩、新疆伊犁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马琴琴、湖北省老河口市质监局张志勇、新疆伊宁县质监局韩金涛、范娜娜、胡新忠、江苏省泰州质监局城区(海陵)分局唐宏明认为:

    我们同意案例中的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1.根据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A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案例中虽然安装单位已与检验机构签订了监督检验协议,且开始安装前又与检验人员联系过,因检验人员未能及时到现场监检,但是这不能成为安装单位安装电梯不进行监督检验的理由,在检验机构未监督检验前,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2.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案例中安装单位安装电梯未经监督检验,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

   3.因为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可根据第七十九条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案例中的第三种意见,案例中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违反了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处罚。

    三种意见均不妥

    福建省建宁县质监局陈永远认为:

    我认为三种意见皆不妥,理由如下:

   本案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本案安装单位是否按《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规定的安装程序和要求进行施工,从事电梯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按TSGT7001-2009履行自己的职责。

   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仅凭检验机构出具认定这3部电梯均未经监检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电梯安装单位安装过程未经监督检验定案依据,所以认定安装单位违法证据不足,第一、二、三种意见都不正确。至于第一种意见,对安装单位不予处罚是对的,但在无法认定安装单位电梯安装过程未经监督检验基础上,就责令安装单位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就不正确了。我们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过程中,不能因为现在检验机构和我们同属就一个系统,就有所忽视,应该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检验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3年4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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