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穆凌云
根据群众举报,浙江省慈溪市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一个加工电动推剪的窝点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加工厂正在生产各种规格外包装及实物上标注“MOSERMADE IN GERMANYCE”等字样的电动推剪。因涉嫌存在假冒和伪造产地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遂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生产场所和涉案产品进行了拍照取证,提取了涉案产品的有关书证,并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通过调查情况如下:1.当事人从2012年11月初在浙江义乌购进标注有“MOSER”、“MADE INGERMANY”等字样的电动配件和包装等开始组装电动推剪;2.截止查获时共生产电动推剪250只(5箱,每箱50只),半成品2100只(其中未装刀片的1800只,装刀片的300只);3.“MOSER”属于知名品牌,当事人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与权利人产品在外形、字样、功能完全一致的电动推剪,存在冒充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的电动推剪的质量欺诈行为,系生产以假充真的产品;4.当事人在产品上标注“MADEINGERMANY”,中文意思为“德国制造”,系伪造产品产地;5.当事人未取得“CE”认证证书,在产品上擅自标注“CE”,系冒用认证标注;6.电动推剪的成本价10.9元/只、销售价12元/只,已装刀片的半成品电动推剪成本价9.50元/只,未装刀片的电动推剪成本价5.20元/只,金属刀头成本价2.3元/片,还有包装盒、说明书、不干胶商标贴等配件。经计算,本案电动推剪成品货值3000元、半成品货值12210元、配件货值9354元,产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7.对当事人生产伪造产地、冒用认证标志和以假充真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局案审会人员的意见一致。但是,在如何计算本案货值金额,即半成品和配件包装能否计算为涉案货值金额的问题上,案审人员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涉案货值应按成品计算,半成品不应计入涉案货值,因为半成品尚未完成以假充真的目的,也尚不能用以销售。
第二种意见:《产品质量法》中对产品的定义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半成品就是产品的某一种状态,且半成品上已标注了违法的标志,可见当事人在生产半成品时已经有了实施违法行为的目的,但由于执法人员的及时介入未达成,应计入货值。涉案的配件、包装物、标识标贴以及模具属于专门用以生产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三种意见:本案成品、半成品以及配件、包装材料和标识标贴上都违法标注了“MOSER MADE IN GERMANYCE”等字样,虽由于执法人员的及时介入而未造成严重的违法后果,但国家一直在加大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应该计入货值,并从重处罚。
(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3年4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