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与鉴定书的格式规范

2013-05-07 15:47: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孔春红

   2012年5月,接到某知名品牌服饰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举报,江苏省J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某商业广场D区82号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库存一批某品牌内衣。现场A公司代表出具了鉴定书,认定现场查获的内衣为假冒某品牌产品。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批内衣为A公司浙江地区经销商供货至J市,经销商提供了该批内衣生产厂的出库单,与查获产品批号一致。经与A公司核实,确认该批内衣为A公司内衣厂生产,但限于浙江地区销售,按照A公司内部规定不得跨地区销售,否则一律作为假冒产品处理。根据调查结果,执法人员认为这是一起企业内部商业竞争的不规范行为,不能根据企业的指控认定该批内衣为假冒产品,决定撤销此案。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办案证据的确认问题”指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办理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经过查证,可以将被假冒生产企业出具的鉴定结论和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认定该产品真伪的依据。”通常情况下,对产品的真伪鉴定都是委托被假冒生产企业出具的,办案时往往有一种误解,认为鉴定结论是被假冒企业做出的,一定是正确的,理应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没有必要对鉴定结论进行认真审查,盲目轻信,拿来就用,甚至导致错案的发生。

   办案实践中,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和限制,鉴定结论不排除出错的可能。像本案中,A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证明效力显而易见是低下的,仅凭这一纸鉴定书很难得出假冒产品的结论。如果执法部门直接认定此类有瑕疵的鉴定结论,一旦面临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将受到质疑,甚至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或撤销。因此,执法部门一定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认真进行分析,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判断,综合判断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切忌以偏盖全,这样,行政主体对采信鉴定结论举证行政处罚相关的实体性事实和程序性事实才不至于被动,从而减少或避免错案的发生。

   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包括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证据能力,即鉴定结论可以被采纳作为定案证据的资格。证明力,即鉴定结论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作用。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审查,主要是通过对鉴定结论“三性”的审查判断来实现的。一是真实性审查,主要体现在鉴定材料的客观性和鉴定结论是否客观真实两个方面。二是关联性审查,审查的重点是鉴定结论是否与委托要求相符,是否超出鉴定范围;是否确定了不应该由技术鉴定解决的法律问题或其他专门性问题,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结论逻辑推理是否符合常规,因果关系分析是否清楚,鉴定分析意见是否充足、合理;鉴定标准是否准确得当,依据充分;鉴定材料与案件争点的紧密程度如何,能否作为有关鉴定结论的基础。三是合法性审查,包括结论形成过程和结论内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审查的重点是鉴定材料的来源是否合法,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技术手段是否科学,鉴定书所应包括的内容是否齐备,鉴定结论的含义是否明确。

    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审查,应当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鉴定结论的正确性与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与鉴定人是否同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等有着直接的联系。为了确保鉴定结论的正确可靠,应当对鉴定人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通常,对产品真伪的鉴定,应当由产品上标注的生产者作为鉴定人。如果产品上未标注生产者信息只标注注册商标的,应当由注册商标持有人或其授权的相关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审查鉴定所依据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和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充分有很大的关系,鉴定人只有掌握了进行鉴定所必需的可靠的材料后,才可能做出正确的鉴定结论。因此,审查鉴定结论时,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要对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充分。审查鉴定结论的依据是否充足,应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在进行鉴定时所依据的鉴定标准是否准确、论据是否充分、推理是否合理、论据与结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方面入手。如果鉴定结论所依据的理由,即使不具有鉴定事项方面的专业知识的普通人在看待鉴定结论的时候,也会发现它在逻辑上的前后矛盾之处,或者说只要稍微具备一点相关专业常识的人就会看出它是违背常理的鉴定结论,显然是不能采信的。

   (三)审查鉴定所依据的方法和手段是否科学。在鉴定过程中,许多问题必须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采用新的检验方法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所以,审查鉴定结论时,必须对鉴定所依据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审查。这些方法和手段主要体现在鉴定书的“分析说明”部分。分析说明是鉴定书的关键部分,也是检验鉴定结论充分合理的标志之一,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分析,即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和各种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找出它们与委托鉴定的能反映产品本质属性特征的肯定点与否定点、符合点与差异点的特征;二是鉴别和判断,即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这些肯定点与否定点、符合点与差异点特征进行鉴别、推理和判断,针对委托鉴定的事由作出明确回答;三是说明,这里主要是指用通俗准确的文字概括性地反映由检查结果如何得出鉴定结论的过程,即对以上分析、鉴别、推理和判断的过程进行阐述和释明。

   (四)审查鉴定结论与案内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审查鉴定结论时,必须结合案内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对比研究,仅凭鉴定结论对事实进行认定是不够的,必须防止单凭一个鉴定结论就草率定案的错误做法,所谓孤证不能定案的证据规则对鉴定结论同样适用。通过对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既可以发现鉴定结论本身存在的问题,也可以发现其他证据的真伪。如果发现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全案证据形成逻辑严密、合理的证据体系,可以认定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反之,如果鉴定结论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有矛盾,且矛盾得不到充分合理的解释,就要对鉴定结论进行重新复核、鉴定,认真甄别。当然,如果在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时,特别是经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后,如果对方提供了足以反驳鉴定结论的反证证据和具有足够说服力的理由,则可以直接排除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往往通过鉴定书的整体内容体现,鉴定书反映鉴定委托、鉴定过程、鉴定步骤、鉴定方法及鉴定结果,由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依法制作,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如鉴定报告、检验报告、鉴定分析意见、鉴定审查意见等。然而,在办案实践中,鉴定书的格式、内容等很不规范,甚至影响到鉴定结论是否具有证据价值。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应当对鉴定书的制作提出一些规范要求,保证鉴定书内容完备、形式合法,促使鉴定机构和鉴定活动规范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14条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鉴定书应当具备这些内容:(1)鉴定的内容,即需要鉴定的事项,含送鉴的案由、鉴定目的和要求等;(2)鉴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如送检样本、样品的名称、数量、种类、性状等;(3)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以便于执法部门审查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先进、有效;(4)鉴定的过程,即鉴定主体在鉴定活动中应共同遵守的规则、步骤和方法;(5)明确的鉴定结论,这是鉴定书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要求,且不能超出鉴定人的职权范围,不得对案件定性及得出法律上的结论;(6)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如鉴定机构的授权证明、营业执照,鉴定人的授权证明、身份证件等;(7)鉴定人及鉴定部门的签名、盖章,如鉴定机构公章或鉴定专用章、鉴定日期,以及多页鉴定书加盖骑缝章等。

   作为鉴定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鉴定书的制作质量直接影响到鉴定书的使用。在制作鉴定书时要注意其基本内容是否完善、是否存在遗漏、偏颇,只有具备上述内容要求,得到的鉴定结论才能采信。执法部门应当进行认真的审查,如果发现鉴定书内容欠缺或鉴定结论不明确的,应要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予以说明、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一定意义上讲,鉴定结论只不过是鉴定书在行政程序中的转化而已,执法部门对鉴定委托程序、鉴定机构鉴定方式等需承担证明责任。因此,在行政执法程序中,鉴定书必须达到以上要求,否则便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

   目前,对鉴定书并没有统一规定的格式。江苏省质监局在查办一起制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空压机润滑油及配件重大案件时,委托国际知名品牌Y(中国)公司进行了产品真伪鉴定。因案情重大,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Y(中国)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成为刑事案件办理的重要证据。在此将Y(中国)公司出具的鉴定书格式作为示例,供广大执法同仁借鉴参考。

    《鉴定书》

    委托单位: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委托日期:xxxx年x月xx日

    委托事项:对被查获产品进行真伪鉴定

    鉴定产品:见列表1(分别按序号、产品名称、图片、产品号、数量列表)

    鉴定日期:xxxx年x月xx日

    一、鉴定过程:

   1.我公司,Y(中国)公司,地址xx市xx路xx号。我公司是Y公司的独资子公司,受母公司Y公司委托办理对Y商标在中国境内保护事宜,包括对Y公司产品真伪做出鉴定。

    Y公司在国际分类第7类上注册了Y注册商标,指定产品包括空气压缩机及其零部件等。

   xxxx年x月xx日,贵局依法对位于xx市xx制造厂进行了执法检查。我公司就贵局查获的带有Y商标的上述产品进行了鉴定。

    2.鉴定方式:通过实物的外观对比方式进行鉴定。

    二、分析说明:(分别对每一产品进行对比说明)

 

    三、鉴定结论

    综上所述,经我公司鉴定,被鉴定产品均非我公司生产的产品,是伪造我公司的产品。

   我公司谨此声明,我公司及关联公司从未与xx公司发生任何业务往来。同时,我公司从未以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授权上述公司使用Y商标。

    鉴定人:xxx Y(中国)公司区域售后服务运行主管

    鉴定人:xxx  Y(中国)公司产品质量专员

    鉴定单位(章):Y(中国)公司

    授权签字人:xxx Y公司亚太区法律顾问

    鉴定日:xxxx年x月xx日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3年4月刊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