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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查处检验机构违法案件的有效性

2013-04-07 10:15: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传统上,执法部门查处检验机构违法行为,主要从无证检验和超范围检验入手,但近年来检验机构新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现,比如虚假报告、分支机构开展和不按程序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对这类案件的性质难以界定和处罚缺乏力度。为此,2007年浙江省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对上述类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和有力的遏制。

   近年来,通过温州市质监部门查获的十几起检验机构违法案件的情况来看,其中虚假报告、分支机构开展和不按程序案件数量占总数的比例呈上升态势。如何提高查处此类案件的有效性?本文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诠释不同类型案件的关键点,建议采用不同的查处手法,以便于提高办案有效性。

    不同类型案件的介绍与分析

    1.虚假报告案

   2008年5月,温州市质监局在检查温州市安杰消防有限公司(系化名)时,发现该公司出具的一份编号为AJ2010-消-021的消防检验报告与工程现场勘查结果多处不符。

   根据调查证实,温州市安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因承接该工程的时间仓促,将必检项目未经检测就出具“合格”的检验结论。特别是该消防工程并无强弱电设施的铺设(客观可见的事实),但检测报告居然已经对“强弱电设施”进行检测,并且“合格”。

   局案审会在审理此案件时认为该公司是在“承接工程时间仓促”的情况下将必检项目故意不检验,具有主观故意性,属于伪造、变造检验数据和报告的行为,所以该公司违法行为应该被定性为“出具虚假报告”。

    2.不按程序开展案

   2009年3月,温州市质监局在检查温州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时,发现该所出具的桩基zj234009的检测报告,其原始记录中同一检验员陈雷的签名在多处的字迹截然不同。执法人员敏锐地感觉到该份检验报告有多人代签的违反程序的行为。随即,执法人员现场对陈雷进行单独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并提取陈雷的签字笔迹。陈雷当场承认检测是由他亲自操作完成,但由于工作太忙的原因,由其他员工事后代其填写原始记录并签字的事实。

   根据调查证实,温州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已经取得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体系管理符合《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的要求。该要求中明确规定:“记录应包括从事各项检测人员的标识,并且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由检测人员在工作时予以记录。”同时《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也明确有:“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的规定。但是,温州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因“工作太忙”的原因,出现员工代签原始记录和事后补填原始记录的现象,明显违反上述程序要求。

    3.分支机构直接开展检验案

   2010年10月,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日渊阀门研究所温州办事处内发现大量以“浙江省日渊阀门研究所”名义出具的不锈钢无损检测报告。当事人称该办事处的检测流程是“温州承接业务→样品寄到杭州总部→杭州总部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再寄回温州”。但是,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这样的流程有很多不现实因素,企业是不可能做到的。经过对该办事处进行仔细检查后,发现其后院有一个隐秘检测室,室内有各种检测仪器和当天的检测记录。随即,执法人员对实验室现场进行拍照和摄像,并提取当天的检测记录,做好现场检查笔录。

   根据调查证实,浙江省日渊阀门研究所已经取得浙江省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但其计量认证的地址为杭州某某路,并未覆盖温州办事处的地址。该温州办事处为了节约营运成本,在未取得计量认证覆盖的情况下,就直接购置检测仪器在温州开展对外检测。

    提高办案有效性的对策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类型案件的违法行为关键点有所不同。虚假报告案的关键点在检测结论上;不按程序案的关键点在检测过程上;分支机构开展案的关键点在实验场地上。因此,不同类型的违法案件应当采用不同的查处手法,以利于提高办案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一是虚假报告案应当从检测结论上着手查处。初期要固定涉嫌虚假的检测报告及其原始记录等证据。执法人员再对涉案物品(工程)进行勘验,不需要全面勘验,只要对关键项目勘验即可,也可以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将勘验结果与涉嫌虚假的检测报告结论比对,就可以发现许多可疑之处。比如:安杰消防案件,我们执法人员勘验时,该消防工程并无强弱电设施的铺设(客观可见的事实),但检测报告居然已经对“强弱电设施”进行检测,并且“合格”。这就足以证明该检测报告的虚假。

   二是不按程序案可以从检测过程入手查处。执法人员从检验机构的收样、检测、记录、审核、出具报告、归档等各个环节检查是否存在违反程序的现象。重点检查检测、记录和审核这几个环节。比如:温州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所案件中,检测员“陈雷”的名字被代签就是在记录过程中出现违反程序的现象。

   三是分支机构开展案可以从实验场地上入手。现场检查该分支机构内或周边是否有实验场地。如果发现实验场地或现场检测的事实,即可证明该分支机构已经有直接开展对外检测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找准案件的关键点,可以提高发现案件违法事实的机率,增加收集证据的针对性,最终提高查办案件的有效性。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3年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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