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永远
2012年8月31日,A市质监局接举报对B公司进行检查,发现B公司正在生产八宝茶(取得代用茶产品生产许可证),已经生产好成品500袋(5克每袋),未装袋八宝茶100公斤,经现场查对产品配料记录,发现每100克八宝茶添加了3克人参(人工)。经调查,B公司认为人参是一种药食同源植物,食用人参对人体健康有利,一共生产添加了人参的八宝茶500袋,成本价为3.00元/袋,销售价为4.2元/袋,产品现尚未销售,八宝茶包装上的标签配料表没有标注“人参(人工)”字样。
在案审会上,对此案如何进行处罚,执法人员存在四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B公司在八宝茶生产中擅自添加新的食品原料人参,没有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安全性评估,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些发达国家早已经把人参作为一种食品,在韩国人参可以进入药品、食品等各个领域,日本市场上人参食品也随处可见,品种繁多。人参在我国已有4000多年的应用历史,是历代帝王的保健珍品。现代医学研究也证明,人参对人体健康能发挥促进与调节作用,既可以当做药物,也是健康食品,是药食同源的物品。最重要的是2012年8月29日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可以作为新的食品原料进行使用,所以不应对B公司进行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是2012年8月29日才公告的,而B公司生产的500袋添加了人参的八宝茶是2012年8月27日生产的,是公告日期之前生产的,卫生部公告没有追溯力,不能适用于本案。B公司在八宝茶生产中擅自添加人参,没有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安全性评估,违法行为成立。但B公司生产的八宝茶,尚未销售,没有造成危害,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种观点认为,B公司生产的八宝茶包装上的标签配料表没有标注“人参(人工)”字样,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者配料表;”,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
(作者单位:福建省建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年11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