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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加油机计量作弊案的思考

2013-01-09 16:53:1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朱选民  郑相春  李家昱

   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案件从查处的手法上分析,一般可归纳为执法部门查明当事人是否存在破坏加油机铅封、更换加油机主板、更改主板电路或改变计数齿轮(物理偷油法)等的事实,来认定当事人存在“恶意”改变加油机计量准确度,从事计量违法的行为。那么,浙江省温州“9.17”特大加油站计量作弊案在查处的手法上与其它兄弟单位查处的同类案件有何不同呢?该案乃是从查明加油机芯片程序被改动和芯片的生产日期与加油机生产日期不一致的事实,来认定当事人“恶意”改变加油机计量准确度,从事计量违法的行为。换句话说,该案更从接近源头的环节来查证违法事实。本文作者通过主办该案的实践体会来介绍该案查处经过,并简要分析该案的几个特点和不足之处,以便于今后开展此类案件查处时提供抛砖引玉的作用。

    【案 情】

   2007年9月17日,温州市质监局稽查支队执法人员着便装以汽车加油为名进入南白象加油站,利用安装在汽车内的隐蔽测试仪对7号加油机进行现场检定。当容量为50升的内置标准容器装满时,加油机的输出油量数据却显示为52.5升。大大超过了国家允许的偏差范围。随即,在外待命的50余名执法人员快速进入该加油站,迅速控制加油站的营业大厅主控电脑、配电房及现场的19台税控燃油加油机。正当计量检定员准备对其它加油机进行检定时,营业大厅的主控电脑突然出现人为的断电,随后整个加油站又出现“瞬间断电”,所有加油机的误差全部复位。当检定员再对这台加油机进行测定时,加油量数据显示为49.98升,仅差0.02升,在国家规定允许误差范围0.03升内。断电前后的两个截然不同检定结果,使执法人员意识到,加油站在利用“断电复位”技术逃避执法人员检查。

   奇怪的是,当打开加油机后发现电路主板上都有当地计量检定部门的铅封,并且税控芯片和计量控制芯片处的胶封完好,没有任何被拆卸过的痕迹,主板电路也没有改动过的迹象。

   案件现场至此陷入困境。执法人员经过周密思考和排查,并向主管领导做了汇报后,当即决定对19台税控加油机主板进行登记保存并立即送有关部门鉴定。在登记保存的7天时间里,执法人员先后冒着台风跑到上海、杭州和苏州的加油机厂家和芯片厂家寻求鉴定。功夫不负有心人,经鉴定得出3个结论:一是对加油机主板计量控制芯片进行解码破译,结果发现该加油站计量控制芯片的程序与原厂家程序烧写代码校验不一致,足足多出一个章节的程序内容,非厂家的原程序;二是19块计量控制芯片的程序被解码破译的结果均显示被改动过;三是19块计量控制芯片的生产日期与加油机主板的生产日期不符。鉴于以上证据和事实,当事人最终承认了以下4点违法事实。一是2007年3月份该加油站请人来改换19台加油机计量控制芯片,在原程序内增加计量作弊的程序,该程序设定“断电复位”、“键盘特定键复位”、“更改脉冲当量”等功能。二是偷油方法采用通过电脑输入密码和偷油比例,来控制加油机程序,使加油机的售油示值大于实值,实现偷油目的,并通过“瞬间断电”、“上电”或“按键盘特定键”功能,使脉冲当量复原,使加油机恢复正常工作。三是利用作弊手段通过当地计量检定,也就是说,该加油站利用计量检定部门的铅封,掩盖了其计量作弊和偷油的真相。四是从改动程序之日至案发日期间的平均偷油比例为4.1%。

   为了查证当事人提供的供述,执法人员立即又赶赴加油机的生产厂家,经厂家对19块主板芯片上读取的数据显示,该加油站从改动程序之日至案发日期间的累计销售金额为22359524元,该数据减去加油站在此期间购进油品的总量,差额为4.1%,可以认定4.1%为偷油的比例。偷油时间以改动程序之日开始计算。

    【审 理】

   温州市质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该案件进行全面细致审理,认为此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该加油站正在使用的19台加油机人为更改计量程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属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违法行为。

   (二)该加油站的上述违法行为已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第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赔偿损失;

    2.没收19台加油机(公开拍卖款30万元);

    3.没收违法所得916740.48元;

    4.处以罚款2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拍卖款1218740.48元。

    【解 析】

   (一)“技术执法”是打击高科技偷油行为的有效手段。目前,加油机作弊技术越来越高超,手段越来越隐蔽,这给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和过程中的取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此,执法部门要切实运用“技术执法”手段来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技术执法”的主要特点包括技术装备、技术知识、技术思路和技术手段,特别是技术手段。以本案为例,技术装备是市质监局稽查支队配备了隐蔽执法检测车;技术知识是对主要执法人员进行技术知识培训,重点是熟悉加油机的结构特点、电路主板设计原理及芯片程序结构及功能;技术思路是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出现不正常的“断电复位”现象,锁定了该加油站是程序作弊而非硬件作弊的技术思路;技术手段是采用对程序的解码破译。由此可见,“技术执法”可以大大提高案件查处的有效性和准确度。

   (二)该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以下特点:一是违法事实查证清楚。由于市局执法人员事先采取隐秘计量执法车,多次对该站进行秘密监测,并由公证员陪同,已经充分掌握该站偷油的事实证据。因此行政相对人对违法事实、作案手段供认不讳。二是证据确凿。不但有证言,还有作案用实物、照片、关键证据。比如:从该加油机芯片上提取的原程序烧写代码“61525388910-142RA”与厂家的原程序烧写代码比对不一致,非厂家的原程序;提取的芯片生产日期为2006年4月与加油机生产日期2005年10月不一致,这均说明芯片被人为更换过。三是引用法律、法规条款准确。该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已经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规定。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其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是处罚幅度适当。该案性质恶劣,作案手段狡诈,且行政相对人是故意行为,所以罚款额定为上限,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三)案件的违法所得认定有依据。不仅根据行政相对人的口供而且提取了19台加油机块主板芯片上的销售累积数据即该加油站在改动程序之日起至案发日累计销售额为22359524元,该数据减去加油站在此期间购进油品总量的差额为916740.48元。另外,行政相对人的口供平均偷油比例4.1%,按该比例乘以销售额得出的偷油金额也为916740.48元。所以证实违法所得为916740.48元。

   (四)案件欠缺之处是未能很好地控制现场,导致加油站采取“断电复位”销毁偷油证据,增加了办案的风险和难度。因此,执法现场应注意采取6个控制:分别为后台电脑的控制、电源的控制、加油机的控制、工作人员的控制、领班的控制、老板的控制。控制的先后秩序为:保证在不让加油站的控制人发现异常的情况下,最先控制后台电脑。待后台电脑被控制后,其他车辆再行进入。电源虽然一般不会有加油站的专门的人员守候在旁边,但不能排除特殊情况,因此,电源的控制应当紧随后台电脑控制之后。加油机面板操作是第三种可能的复位方法,应当在控制电源之后或同时控制加油机。人员控制可以紧随上述控制之后,主要防止使用遥控器进行复位。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年11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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