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 涛
抽查范围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彩色电视机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本次共抽查了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福建、山东、广东、四川等9个省、直辖市41家企业生产的49种彩色电视机产品,包括液晶、等离子和CRT电视3个品种。
抽查依据
本次抽查依据《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 安全要求》GB8898-2001、《声音和电视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无线电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3837-2003、《电磁兼容 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 17625.1-2003、《彩色电视接收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2021.7-2005、《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850-2010等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对彩色电视机产品的有用平均亮度(LCD、PDP)、对比度、重显率、清晰度、运动图像拖尾时间(液晶)、双信号选择性、邻频道干扰比、超强接收、宽电源、亮度均匀性、固有分辨力、像素缺陷、色域覆盖率、噪波限制灵敏度、彩色灵敏度、声频率响应范围、音频输出功率、亮度(CRT)、几何失真、待机消耗功率、能效指数、防触电的结构要求、正常工作条件下的触电危险、绝缘要求(防雷设计)、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端子、外接软线、注入电源的骚扰电压、辐射骚扰场强、谐波电流等30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结果
抽查发现有6种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待机消耗功率、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对比度、防触电的结构要求、辐射骚扰场强、亮度均匀性、能效指数、清晰度、声频率响应范围、有用平均亮度(LCD、PDP)、正常工作条件下的触电危险项目。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年10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