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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菌落总数测定》若干问题的建议

2012-11-29 11:00: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王 琪

    本文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菌落总数测定》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建议,以便改进《菌落总数测定》检验方法的标准,从而提高菌落总数测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GB4789.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是GB/T4789.2-2008《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的替代标准,于2010年3月26日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比原标准有了较大的改进,但仍存在若干问题值得探讨。本文现就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浅见,以期与同行商榷。

    样品的稀释

    1 10样品匀液的稀释方法

   对于固体和半固体样品的稀释,该标准规定了两种稀释方法,即称取25g样品放入盛有225mL磷酸盐缓冲液或生理盐水(以下简称稀释液)的无菌均质杯或均质袋内,可以使用无菌均质杯或均质袋两种稀释容器。而对于液体样品,该标准仅规定了一种稀释方法,即吸取25mL样品放入盛有225mL稀释液的无菌锥形瓶(瓶内预置适量的无菌玻璃珠)中,未规定可使用无菌均质袋。

   由于无菌锥形瓶(瓶内预置适量的无菌玻璃珠)的准备和使用均不方便,而无菌均质袋(与均质器配合)的购置和使用都很方便,现已广泛应用。因此,对于液体样品的稀释,建议增加无菌均质袋的使用。

    1 100(及以上)样品匀液的稀释方法

    该标准规定,在吸取1mL110(及以上)的样品匀液加入到盛有9mL稀释液的无菌试管中后,“振摇试管或换用1支无菌吸管反复吹打使其混合均匀”。其中的“换用1支无菌吸管反复吹打”可能造成正在制备的样品匀液的外源性污染。在检验时,用吸管吹打液体则必需配合使用小型洗(吸)耳球,通过多次挤压与吸管相连的洗(吸)耳球而吹打液体。由于洗(吸)耳球在检验室内长期多次使用而普遍存在严重污染,且检验人员难以做到在每次使用前都对该洗(吸)耳球进行灭菌处理。因此,建议删除“换用1支无菌吸管反复吹打”,将“振摇试管或换用1支无菌吸管反复吹打使其混合均匀”改为“振摇试管其混合均匀”。

    菌落总数的计算方法

    该标准规定,若有两个连续稀释度的平板菌落数在适宜计数范围内,按公式(1)N = ΣC /(n1 + 0.1n2) d来计算菌落总数。该公式在应用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该公式是个通用公式,未进行应有的简化;二是d的含义未解释清楚。

    由于该标准规定每个稀释度的样品匀液都接种2个平板(平行样)进行培养,即公式中的n1和n2都是2,因此,建议将该公式写作N = ΣC / (n1 + 0.1n2) d =ΣC /2.2d,使其逻辑清晰,便于理解和应用。

    另外,该标准将公式中的d解释为“d —稀释因子(第一稀释度)”。它仅解释d为稀释因子,并未给出稀释因子的定(含)义。检验人员只能通过该标准所列的“示例”来判定其定(含)义。因此,建议增加稀释因子的定(含)义。

    菌落总数的报告

   该标准规定了所有稀释度(100、10-1、10-2、10-3……)的平板均无菌落的报告方式[<(1×稀释倍数)CFU/g(mL)],但未规定最低稀释度(100或10-1)的两个平板上的菌落数分别为0和1CFU的报告方式。在日常检验中,这种情况是时常出现的。因此,应该增加这种情况的报告方式。

    就这种情况而言,由于两个平板上的菌落数的平均数为(1+0)/2 = 0.5 ≈ 1,有人因此报告为“1或(1×稀释倍数) CFU/g(mL)。实际上,由于(1+0)/2 = 0.5 <1,因此建议也规定为按“< 1或(1×稀释倍数)CFU/g(mL)”来报告。

    质量控制

   该标准规定了一些重要的质量控制措施和要求,如培养箱温度的变化范围、天平和吸管的精度,以及设置空白对照等,但还缺乏对检验环境(检验室)的质量控制要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细菌学分析手册(BAM)中的好气性平板计数(AerobicPlateCount)所要求的环境条件包括洁净度、光照强度和通风,其中工作区的微生物密度(平板沉降法沉降15min)不超过15CFU/板。因此,建议增加对检验环境,尤其是检验室空气洁净度的要求,以加强对检验环境的质量控制。

    文字表述

    菌落总数的定义

   该标准将菌落总数定义为“食品检样经过……所得每g(mL)检样中形成的微生物菌落总数”。其中的“微生物”不够确切。

   微生物通常包括细菌、真菌(霉菌和酵母)、病毒、原生动物等微小生物。在实际检验工作中,平板计数琼脂平板上有时也会出现霉菌的菌落。但由于霉菌(和酵母)的菌落数是另行检测的,当在计数平板上出现霉菌的菌落时,检验人员通常也仅查计细菌的菌落数。因此,建议将菌落数的定义改为“食品检样经过……所得每g(mL)检样中形成的细菌的菌落总数”

    样品的稀释之表述

   (1)标准中6.1.1和6.1.2款的“置盛有225mL磷酸盐缓冲液或生理盐水的……”的表述不符合语法,均应改为“置于盛有225mL磷酸盐缓冲液或生理盐水的……”。

   (2)标准中6.1.5款的“空白稀释液”无明确定(含)义,检验人员根据上下文猜测其中的“稀释液”应为磷酸盐缓冲液或生理盐水,但将“空白”二字加在之前又使其语义不明,纯属于多余。建议将“空白稀释液”改为“所用的磷酸盐缓冲液或生理盐水”。

    培养之表述

   标准中6.2.1款的“36℃±1℃培养48h±2h”应改为“置于36℃±1℃(条件下)培养48h±2h”,“水产品30℃±1℃培养72h±3h”应改为“水产品的检测培养方式为30℃±1℃培养72h±3h”。

    菌落计数之表述

    其中的“菌落计数以菌落形成单位(colony-formingunits,CFU)表示”应改为“菌落计数结果的单位以菌落形成单位(colony-formingunits,CFU)表示”;其6.3.2款中的“而应以无片状菌落生长的平板作为该稀释度的菌落数”显然存在语法错误,应改为“而应以无片状菌落生长的平板来查计该稀释度的菌落数”或“而应以无片状菌落生长的平板上的菌落数作为该稀释度的菌落数”。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年9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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