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菁 菁
近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了关于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的第2012/19/EU号指令,这项新修订的指令在今年6月获欧盟理事会正式采纳。指令旨在提升欧盟区内报废电器及电子设备的收集、重用及循环再造比率,其适用范围最终将扩展至所有电器及电子设备,但有若干例外。在新修订的指令中,“生产商”的定义包括进口商。
据悉,2012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4日这段过渡期内,指令将适用于附件I所列的电器和电子设备类别,基本上是所有受旧指令约束的电器和电子设备。2018年8月15日后,新指令将涵盖所有类别的电器及电子设备,详情载于附件III及IV。指令内还列出了若干类可获豁免的设备,例如太空设备、大型固定装置、白炽灯泡和某些医疗仪器。
对于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器和电子产品,成员国必须继续确保国内设有回收计划,在容易到达的地点设置回收设施,让最终用家和分销商能免费交回该等报废产品。分销商供应新产品时,有责任确保产品报废时用家可以免费交回分销商处理,条件是该报废产品是当初提供的产品。
指令规定,零售店若有超过400平方米的电器及电子设备销售面积,必须在店内或毗邻位置设置回收点,免费向最终用家收集报废的小型电器及电子设备。“小型”是指其外围尺寸不超过25厘米。用家并无义务购买任何同类产品。生产商亦可设立及营运个别或集体回收制度,以收集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器和电子设备。
新修订的指令另一个重点是成员国每年须达到的收集目标。由2016年起,成员国的每年收集率,必须达到之前3年国内市场电器及电子设备平均投放总重量的45%。2019年后,这个最低收集率将提升至65%,或相当于国内生产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的85%。不过,有10个成员国,主要是中欧和东欧国家因缺乏所需的基础设施以及电器及电子设备消耗量相对较低,所以可以设定较低并具弹性的收集目标。
新指令附件V载有各类报废产品的回收目标。例如,2012年8月13日至2015年8月14日期间,报废资讯科技和电讯设备、消费者设备和光伏板的回收率应达75%,循环再造率应达65%。之后,2015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4日期间,比率将分别提高至80%及70%,后者包括准备循环再用的比率。某些产品的回收目标在2018年以后仍会继续提高。
新指令对用旧和报废电器及电子产品的付运引入规定更加严格。为区别用旧和报废的电器及电子产品,成员国必须要求用旧电器及电子产品货物(即并非以报废电器及电子产品的名义报关)的持有人备妥关于该宗销售或转让的发票和合约副本,文件须注明该等设备的功能完全正常并供直接再用,并应具备付运货物中每项设备的评估或检测证明。此外,持有人也须为货品提供适当保护,以免在运输时损坏。
新修订的指令还要求成员国保存一份电器及电子产品制造商名册,以便监察守规情况。每名生产商或其授权代表均须注册,提交附件X所列的资料,例如名称、地址、全国识别编码、电器及电子设备的类型、生产商如何履行责任、声明该等资料属实等等。
其他关于生产商责任的规定将继续适用,例如生产商向市场供应电器及电子设备时,必须提供保证金支付该批货物的报废处理费用;生产商可以设立及营运个别或集体制度以履行处理废料的责任,条件是该制度和指令的目的一致。此外,成员国可以要求生产商向消费者提供以下资讯:管理废料的成本、把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与其他废料分开处理的需要、向消费者提供的退货及收集系统、电器及电子设备所含有害物质对环境及健康的潜在影响等。
修订后的指令由2012年8月13日起生效。成员国须于2014年2月14日前把指令修订案的条文转置为本国规例,在国内实施。旧指令(2002/96/EC)将于2014年2月15日被废除。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年9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