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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鸣:姓“廉”的商品没人疼?

2012-11-29 10:35: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林  鸣

   前不久,合肥市民王先生到一家大型超市买腊肉,看到有的腊肠和风干鸡上面有霉点,这让他感到郁闷:“没有生产日期、产地、保质期也就算了,这都发霉了还在卖,根本就不把消费者的利益放在眼里。”王先生找到超市工作人员,没想到人家给出的解释让他更郁闷——“这么便宜的东西,总归会有点问题的。换句话说,我们对于30元以下的产品都无法保证质量。”

   柳州市民黄小姐在鞋店购买了一双凉鞋,试穿时鞋子没有任何问题。孰料次日新鞋的后跟突然断了。她找到商家“讨说法”,商家却声称他们并未承诺可以退换商品。而且还强调说,这双凉鞋是特价商品,出售时已经给予很大优惠,所以对于鞋子的质量问题不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商家慷慨激昂的观点,好像消费者占了“便宜”之后,还要找麻烦似的。简直岂有此理!现在我们明白了:“聪明”的商家悄悄为消费者划了一条线:凡是便宜的、处理的、特价的、奖励的商品,即意味着与“质量”两个字无缘。买对了算您运气,赶上了算您倒霉。然而,这只是商家单方面的理解。日前维权部门声称:最近一段时间,消费投诉中因特价商品和有瑕疵商品退换货问题所产生的纠纷明显增多。专家特地指出,特价商品也要保证质量,商家在销售有瑕疵的商品时,则需明确告知消费者。如果商家在销售特价商品时没有明确告知商品存在瑕疵而特价出售的,都应履行质量保证义务,经营者不能以特价商品为由单方面做出不予退换的不合理规定。同时按照“谁经销谁负责”的三包原则,经营者也不能以厂家没有给予退换货的承诺而拒绝承担责任。您听懂了吗?产品质量并绝无“高低贵贱”之分,凡是上市销售的,商家必须保证其质量。专家还提醒市民:特价商品与处理品有一定区别。特价商品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购买了这样的商品,如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必须履行“三包”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而商家在销售处理品时,必须做出明示,使消费者了解其缺陷。商家明示瑕疵后销售处理品,可不再对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由此可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乃是重中之重。商家决不可以揣着明白装糊涂,把有瑕疵的商品推出门了事。

   有意思的是,从合肥那家超市工作人员口中得知,在他们眼中,商品质量保障底线是30元。难道真的有这么一条“30元”的界限吗?当然不存在。报载,近日一批中国游客到某国游玩。无意中发现该国的“百元店”很有名。店内商品因为物美价廉,深受消费者喜爱。其中一间百元店大约100平方米,里面陈列的商品种类繁多,从厨房卫生用品到各类食品,从办公用品到文具书籍等应有尽有。令人醒目的是,任何一件商品都标价按照时下的汇率折算,大约相当于8块钱人民币。这家店在那条街上人气最火爆,不断有当地居民进出采购,不少人手上都拎着篮子。有趣的是,据该店老板介绍,卖的东西,绝大多数是中国生产的。坦率地讲,质量都很不错。由此,我们向中国制造商提出要求:国不同而质相同——做到这一点,不应该很难吧?

   我们知道,在全世界消费者眼中,中国制造就是“物美价廉”的代名词。既然我们能生产出让发达国家顾客满意的商品,也一定能够把这种档次的商品卖给本土消费者。请各位想想,从对得起父老乡亲的角度说,也不能心怀“低价即低质”的私心杂念,更不能拿“便宜没好货”做挡箭牌。商家不是经常拿“国学”说事儿,念叨顾客如同“衣食父母”一样吗?那么,就让他们拿出一份真真切切的“孝心”来。无论如何,也不能干“坑爹”的事情啊。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年9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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