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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批涉案产品的货值怎么确定

2012-08-08 16:03: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沈浩杰

   2011年12月,某质监局对辖区内的漂染企业印染的针织成品布的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抽查,其中A企业漂染的蓝色针织成品布(型号规格为:门幅2.2m,成分及含量:涤65%、棉35%)被判为不合格,不合格项为PH值,检验依据为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FZ/T72004.2-2000《针织成品布》,抽样基数1吨。经调查,A企业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违法所得500元。该案本应很简单,但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A企业只是来料加工,委托方提供白坯布并按委托方要求进行染色,染色加工费为5000元/吨,该批布是委托方用来加工服装的。办案人员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无争议,但对涉案货值的确定产生了分歧,形成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针织成品布的价值算,不能仅按加工费为5000元/吨计算。理由: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很显然,此次监督抽查的产品是针织成品布,而检验报告中也判定该批针织成品布不合格,不合格针织成品布作为A漂染企业生产的最终成品布,货值理应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计算,也就是说应按该批不合格针织成品布的价值算(染色加工费的基础上再加上白坏布的价值)。

   第二种意见认为:货值按加工费算。理由:此次抽样是在印染领域,虽然对针织成品布依据两个标准进行了全项检测,但PH值一项,不符合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标准要求,A漂染企业也承认,不合格项PH值原因出在印染上,A漂染公司收取的染色加工费,就相当于销售给委托方的销售价格,所以货值应按加工费计算,这也遵循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原则。

   第三种意见认为:货值认定没依据,无法认定。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来料加工的加工费不能算为货值,所以也不能按货值罚款,但加工费作为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

   随着市场经济的分工越来越细,企业间来料加工的方式越来越多,具体操作也不尽相同。像这类案件的货值到底如何确定,请各位同仁赐教。

    (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年6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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