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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树立标准权威的思考

2012-06-25 16:35: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钟海见  钟 舟

   众所周知,标准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它来源于对实践和技术的总结、归纳及提炼,是科技水平的表现物,是相应质量水平评价的直接依据,也是相应实践活动的技术规范。面对越来越重要的标准化工作,其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什么?是无标可依,还是有标不依?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知道确实存在着一些标准缺失或滞后的现象,导致某些方面仍无标可依,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和对质量的保证。

   主要表现为:第一、有的“标准本身的质量”尚有待提高。不仅其实质性条款的内容需要“与技俱进”,而且其文本的质量也需改进。第二、有的重要领域还无标可依,起草相应标准的步伐有待加快。第三、对已有标准的修订工作较为迟缓,对其“与技俱进”的速度远远不够。第四、宣传动员不到位,使标准“与技俱进”的氛围还不太浓。第五、相应标准制修订时的调查研究深入不够,社会参与度也还不是太高等。但是,就我国总体现状看,目前标准化工作的最大障碍不在于无标可依或标准滞后,而在于有标不依。从标准外围来看,有标不依的主要原因是标准监管不力和企业片面追求利润的道德因素等。从标准自身来看,有标不依的主要原因是标准缺乏权威或标准水平太高脱离实际技术水平等。而标准缺乏权威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因此,加强对标准权威问题的探讨,对于提高标准的执行度,促进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提升标准化工作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向前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所谓权威,就是一种使人服从的力量和威望,是一种约束力。从权威的本质上说,它是使人必须服从的一种力量。换言之,权威以服从为前提。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它应该拥有某种惩罚手段,具有较高的威慑力;第二、人们必须了解权威的意义和拒绝服从权威的后果,也就是说,权威必须树立在人们心目中,使人敬畏。

   由此可见,标准权威的基本含义,就是指在整个社会实践活动中的技术行为均须以标准为依据,是人们对标准的一种自愿的服从和支持。如果说政府部门执法者缺乏标准权威观念会导致“标准化大厦”的倾斜,那么,广大社会实践者缺乏标准权威观念则能从根本上摧毁这座大厦。而人们具有良好的标准权威观念就会孕育积极的维权意识,坚决的执行力,主动监督的执法行为,使倾斜的“标准化大厦”重展风采。因此,标准只有树立起极大的权威,才会为大家所崇尚,并体现于人们的行为之中。如果标准失去权威,就如同一个没有尊严的人,大家可以随意地践踏,甚至被一些违法企业作为逃避惩罚的“护身符”,这必将使标准成为一纸空文,形同虚设。当标准形同虚设时,标准化战略目标也就只能是空想了。当前标准权威丧失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漠视标准,有标不依。具体说来,就是标准往往成为大家实用主义的工具,从而以“应付的心态”来执行标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是把标准作为其质量的“最高要求”来追求。第二是把标准作为应付各类检查或认证、认可等的“摆设”。第三是用标准来“应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第四是用标准规避制假制劣行为,如三聚氰胺和地沟油事件,均使常规的标准无法来鉴别,从而欺骗消费者。同时,社会上一些不正确的认识也助长了标准权威的丧失。如在现实中,一旦出现质量安全事件,人们往往会将主要矛头指向“标准滞后或缺失”上,使标准权威一再受损。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大家往往习惯性地认为标准就是先进的东西,其实一般来说标准都是落后于相应先进技术的,往往是技术进步最后协调和平衡的结果。从技术角度上讲,标准滞后最多也只是质量水平提不高而已,还不至于造成质量安全问题。而真正造成质量安全事件的主因是某些市场主体的“败德行为”,是有意不按或规避标准进行生产的“犯罪行为”,即是有标不依或不可为而为之。它已变成需要由公安机关来严惩的案件了。如近年来相继发生的“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彩色馒头”等恶性食品安全事件,本质上都是由于不良企业主诚信缺失和道德滑坡造成的一种犯罪行为。因此,正确地认识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对于提升标准的权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然,树立和维护标准权威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花大力气。但首要的在于必须有一部科学、严谨、合理、先进的《标准化法》,并切实加以有效地实施。实事求是地讲,改革开放以来,标准化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毋庸讳言,《标准化法》已严重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再加上政府部门对其执法检查力度也不够,从而使该法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执行。除此之外,我们想要树立标准在人们社会实践中的权威,还必须做到:

   一、标准本身应当是科学合理的良好标准。这是树立标准权威的基础要件。标准是一把“双刃剑”。只有科学合理先进并能正确反映市场需求的标准才有权威性和实际意义,才可有效推动技术进步和质量提升。事实也已证明,标准太先进和落后都是不行的。太先进往往会导致其实用性和合理性变差。而太落后则自然就成为一种“形式”,起不到实质性作用,有的反而会阻碍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提升,甚至危害标准的权威和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可见,标准只有“与技俱进”,才能不断增强标准的权威性、先进性、有效性、实用性。也只有当标准本身是科学合理的良好标准时,人们才会从内心尊重标准,标准也才真正具有生命力和权威性。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标准化意识。因为真正的标准权威只能来自于人们自觉自愿的认同和推崇。当人们将标准规则内化为一种内心的观念时,对标准化工作的认识就注入了理性的角色和力量,才会积极肯定标准化工作的意义,自觉认同和尊重标准的权威。换言之,树立标准权威最关键的是人。然而,由于标准化工作自身的特殊性,往往会造成大家的认识不统一、不到位,从而把相应工作的目光只停留在政府官员、企业家、企业管理者、科技工作者的身上,忽视了标准化是一个需要全民参与的活动,忽视了激发全社会,包括普通老百姓参与标准化工作的意识。因此,要想树立标准权威就必须通过宣传教育使标准化理念根植于人们的灵魂深处。要做好标准化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工作,唤起全民的标准化意识。这是树立标准权威的内在支撑力,也是实现标准化战略的基础。

   三、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标准化法治环境。想要树立标准权威,就必须要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标准化法治环境。换言之,就是要形成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公、违法必究的标准化法治环境。然而,从当前的现状来看,按《标准化法》来对标准化工作实施有效监督及执法的力度明显不够。究其原因,客观上是因为《标准化法》已严重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观上是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对此重视不够、研究不够造成的。下一步我们必须要树立起全民参与意识和综合治理的宏观管理的理念。同时要与相关部门建立标准化监督及执法的“联动机制”。不仅可以与认证认可、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共同推动,也可以联合相应行业的主管部门一起来组织实施。当然,如果标准化工作的监督及执法能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那么其效果将会更好一些。

   四、形成一个“与技俱进”不断创新的标准制修订机制。如果标准制修订机制能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那么其制修订出来的标准必然会具有科学性、及时性、权威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尽可能少地干预市场主体的标准化工作,给市场主体制定和执行标准的自主权。换言之,标准化工作的主体应该是企业。即企业起到主导作用。而政府部门除了强制性标准需要主导以外,一般只起引导作用。即主要是通过政策引导,典型引路,建标准化示范园区等来引导企业做好标准化工作。如果说,在以前经济发展实施跟踪战略的情况下,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是一种尽快缩小差距的有效办法。但到今天经济发展要求转到以实施跨越式发展为主时,则就必须全面去提升我们自身标准的实际水平。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要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因此,只有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标准化工作体系,才能有效推进标准的自主创新,才能真正体现出标准的权威性。

   五、管理者高度重视,积极制订政策鼓励引导。随着标准化战略目标的提出,在全社会树立标准权威的工作变得十分现实,十分紧迫。这是因为我们当前面临人们价值取向多元化、思想观念多元化,各种利益多元化,从而使人们对标准化工作的重视程度各不相同,而作为领导或管理者则必须高度重视标准化这一项浩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当然,标准化工作同样也要立足于现实国情,进行典型示范。必须把树立标准权威作为实施标准化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同时,要通过对标准化政策和法规的研究,来更加充分发挥标准化法规、激励政策和各级政府的标准化管理规划对引导标准化工作水平提升的作用;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与经管部门的技术改造、科技部门的技术创新、财政部门的税收政策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标准化工作水平提升的有效作用等。可见,只有领导重视了,并积极制订出相应政策来鼓励引导,才会真正引起大家的重视,才会有效树立起标准的权威。

   总之,树立标准权威对于提高标准的执行度,促进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提升标准化工作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向前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树立标准权威不仅要有国家法规的强制力作保证,更要有按标准的规定来严格行事的良好习惯。而良好习惯的形成就要求我们必须把“用积极的心态执行标准”作为目前标准化重中之重的工作。即要求大家去认真严格地执行标准,并要求把标准当作工作中“最低要求”来执行。只有这样,才会真正树立起标准的权威,才会真正促进质量水平的有效提升。

    (作者单位: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浙江大学)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年5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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