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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样品的管理

2012-06-25 16:31: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张  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技术的不断发展,物质的极大丰富,产品的种类越来越多,人们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及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检验机构面对的是检样品数量的激增。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是了解产品质量及影响因素的重要手段,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受诸因素的影响,这其中样品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由于样品管理不善而招致无法检测、复检及给后续工作带来麻烦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样品的管理显得愈加重要。笔者结合实际工作对贯彻执行江苏省新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2010版)第十三章《监督检查样品管理》,谈一些个人的认识。

   2010版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中《监督检查样品管理》一章共4条9款,从章节名称到每一条的标题,从制度的制定到记录的要求,从样品进实验室到样品的归还都进行了大量的补充和修订。要求明确具体,比旧版有了充分的操作性使得实际工作有法可依。每条均加标题,一改旧版(2001版)相应章节只有一个笼统(共3条3款)要求的表述,增加了许多有针对性的内容。

   一是新版将章节题目由“监督检验样品管理”改为“监督检查样品管理”,一字之差含义不同,内容更加充实,工作更加明确。它的样品管理不是仅局限于在实验室对样品质量进行检测验证,而是通过良好的样品管理为质量的执法监督提供依据。新版明确“监督检查是依法组织的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其结果依法处理的活动”。显然,样品不仅仅是待检被测的对象,它是整个监督检查环节中极重要的一个方面,而且通过其检测的结果提升到了管理的层面、制度的约束上,从而进一步突出了样品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的重要地位。

   二是新版第13.1条款:样品管理制度。明确要求检验机构须制定样品的管理制度,包括样品的确认、流转、保存及处理的有关内容,而这正是旧版所缺的内容。此款的重要性把样品的管理提到了制度要求的层面上,是检测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必然要求,是检测工作中样品处置实际工作的统领。该款要求对检测样品的管理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同时不得缺少有关确认、流转、保存及处理环节的具体内容。根据新版“监督检查”的定义,显然新版标准已充分认识到了样品在整个检督检查工作中的重要性,而不仅仅局限于检测工作本身。指出了要制定有具体内容的管理制度,就此一点可以看出新版标准是言之有物而不空泛、重点突出而不空洞的有操作性的标准。

   三是新版第13.2条款:样品的确认。涉及到对样品的封样状态、样品与抽样单记录的符合性进行检查及样品的拒收。此款也是2001版所缺少的内容。此款很重要,这是产品质量检测的开始。就检测技术和设备而言有时并不是主要问题,如果检测过程中使用的仪器精度再高、再精准,检测人员掌握的技术再好,但由于样品审核不严、出错,那么出具的检测报告就没了任何意义及价值。因此必须要有完善的接收样品措施及记录,必要时,可以拍照证明样品接收时的状态。样品的拒收则是国际上对样品管理的普遍要求,质量检测样品不能凑合,不合要求的样品不可能反映产品的全部质量,该款从而也反过来对样品本身的标准性、样品抽取的规范性、抽样人员的工作提出了严格地要求。此款应配有样品拒收表单,详细地记载样品性状、拒收理由等。

   四是新版第13.3条款是:样品的保存。(1)子条款13.3.1是“检验机构应保证样品(包括备份样品)在运输、检验及贮存过程中符合检验要求”,其内容的正确是无疑的,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表述还不足以反映全部的内涵,很有必要细分。因为运输、检验及贮存过程中“符合检验要求”与样品的质量要求是两个概念。如因抽样“运输过程中”造成变质的食物类样品仍然可以检验,它符合检验的要求,但已不能反映食品真实的“本来质量”。因为检验本身是中性的,只是行为,检测出的合格与否都是检验的结果。新版的本意应当是:检验机构应保证样品(包括备份样品)在运输、检验及贮存过程中不应改变样品的“本来质量”,即抽样前样品本身的质量。故笔者认为13.3.1条款拟改为:“13.3.1样品的运输与保存”。增加对样品运输的要求。“样品的运输”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样品种类很多,对于须保温的样品(如低温食品类样品)的流转过程中低温的质量保证,涉及到冷链,明确强调样品冷链运输的要求,从而更有利于保证检测结果的正确性和科学性。而“样品的保存”条款标题,虽然也包括运输中的保存,但本身有更多静态的含义,如固定的场所应具备的控温、控湿、防鼠、防霉、防燃、防爆、通风条件等等。或者将子条款13.3.1中“检验机构应保证样品(包括备份样品)在运输、检验及贮存过程中符合检验要求”改为:检验机构应符合样品本身质量的要求。(2)子条款13.3.2是对旧版中两条款的更新和重组,除了仍旧对备份样品提出应有效的保存,新增了对具有可复现性状的检后余样也应采取有效的方式保存,并且对合格样品及不合格样品的退还企业给出了明确的期限,这充分体现了质检机构的人性化服务。还新增了在保存期间内,“样品已达到保质期或有效期的以保存至保质期或有效期为终止”,这是对短保质期样品处理的一个依据,即使这样在处理时也应有相应的处理措施,不能一扔了之,不能让人捡取食用或再次加工出售。

   五是新版第13.4条款是:样品的处理。涉及到由受检单位无偿提供的样品和通过购买渠道取得的样品在保存期满后采取的处理方式,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样品。(1)由受检单位无偿提供的样品,要告知受检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领取检验消耗以外的样品,如不能按期领回样品,将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按有关样品处理制度样品处理时限完善规范的进行处理。a.样品已损坏或已超过保质期(有效期)要告知受检单位。b.受检单位同意不退还样品的。c.受检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取回也不提出意见的。(2)对于通过购买途径取得的样品分两种情况:a.对价值较高的样品(单件价格1千元以上或批量总价1万元以上),采取拍卖或其它方式处理,但须报主管部门批准,所得收入上交财政。b.除a以外的样品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按有关样品处理制度样品处理时限完善规范的进行处理。这些条款是老版标准中不够完善或根本没有的(如购买样品),这是样品抽取及管理的一大实质性的跨越和进步,也是政府及执法机构为民服务、执法为民、减轻企业负担的一项伟大举措,也使得在实际工作中执行起来就更加有法可依。

   新版中13.4.3~13.4.5详细规定了样品检测后处理的具体内容,包括处理的时限、不同价格样品处理后的款项去处、提供样品的企业职责等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要求。特别是对质检单位因监督检查需要而购买的样品,检测完之后的样品处理及条款的要求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是老版标准中所没有的,这也是十年来样品管理的一大进步。这样的规定使得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执行起来就更加有法可依。

   工作记录是工作中十分重要的内容,现行的各行各业的管理规范中都十分强调记录的重要性。而老版本《监督检验样品管理》一章3款中没有论及这方面记录。就监督检验样品管理而言,它不是一个具体的检测项目,有检验报告和原始检验记录,但是如果缺此环节的记录,就不能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全面的分析,故做好相关记录、做我所写,写我所做是做好质检工作的必然要求和真实反映,新版此章中不止一处对记录有了明确的要求。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年5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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