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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复检程序的探索

2012-04-18 10:36:21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1年10月21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卫生部和农业部共同公布了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复检机构名录”)。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检的,复检申请人可自行从名录中选择食品复检机构。首批复检机构名录的公布,对于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和相关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国家相关部门没有出台具体的食品复检程序,面对复检申请人提出的异议,食品复检相关单位处理程序各不相同。本文所指食品复检,是对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抽检任务组织单位”)组织的执法工作中的食品检验结果有异议而提出的复检要求。食品复检相关单位涉及抽检任务组织单位、初检机构、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四方。

   在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中,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具有开展食品复检工作的资格。近期,中心承担了几次食品复检检验工作,对食品复检流程有些体会。下面笔者从食品复检的申请、受理、复检机构的选择、复检样品的传递及确认、复检、复检结果的处理等各个环节对食品复检程序进行探索。

   一是食品复检的申请。复检申请人在接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若有异议,首先查找原因,如果有相关证明材料,例如:经检验相关项目检测数据与检验报告数据不同,或者检查生产过程记录未发现异常的,复检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抽检任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的复检申请,说明复检申请理由。《食品安全法》未规定提出食品复检的时限,《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一般情况提出食品复检的时限会参照《产品质量法》规定,特殊情况按照抽检任务组织单位的要求执行。如果抽检工作在流通领域进行,复检申请人在提出复检申请前,应对样品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二是食品复检的受理。抽检任务组织单位是复检申请受理单位。特殊情况下,抽检任务组织单位也可以授权初检机构受理复检申请。

   1.不需要复检的情况。复检申请受理单位应组织对复检申请人提出的复检申请进行逐项分析,如果复检申请是对判定依据或标准理解存在问题,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需复检的情况,复检申请受理单位应形成有针对性的书面回复函,及时通知复检申请人。

   2.需要复检的情况。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组织复检。一般仅对申请复检的项目进行复检;需要时,应对与其关联的项目一并进行复检。复检申请受理单位应及时与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复检机构取得联系,组织复检申请人选择复检机构、传递复检样品、处理复检结果等相关工作。

   三是选择复检机构。依据《食品安全法》,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受理单位应要求复检申请人在复检机构名录中选择复检机构,并以书面的形式确认。复检机构必须具备复检项目的检验资质。

   四是复检样品的传递。确定复检机构后,原则上应由初检机构采取合理的方式将复检样品完好地传递到复检机构。在样品传递的同时,应向复检机构提供复检申请受理单位委托复检的函(需附复检申请人选择复检机构的证明)、原检验报告和相关抽样文书复印件。

    五是复检机构开展复检工作。

   1.复检样品的确认。复检机构收到复检样品后,应检查样品的性状,样品性状满足检验要求,确认封条无损坏,外观完好,应采取拍照等手段留取样品完好的证据。复检申请人也可以到复检机构对样品的真实性和完好性进行确认。

   2.复检。复检机构一般仅对申请复检的项目进行复检;必要时,可对与其关联的项目一并进行复检。复检后由复检机构出具复检报告,一式三份(抽检任务组织单位、复检申请人和初检机构),统一交由复检申请受理单位处理。

   六是复检结果的处理。复检申请受理单位收到食品复检报告后,应及时通知复检申请人和初检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作者单位: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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