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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职业打假人申请行政复议案的解析

2012-03-18 09:04: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案  情】

    2011年8月29日,T市质监局收到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为邓某,N市职业打假人;被申请人为T市辖区内的J市质监局;复议请求为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或者确认违法;事实和理由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违反了《J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同时提供了《举报信》、《投诉书》及其查询邮件回单,证明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与《投诉书》,举报内容为申请人于2011年5月2日在超市购买了J市SX食品公司生产的猪肉脯,食品标签上虚假标注“本企业通过HACCP食品安全体系认证”字样,要求J市质监局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给予奖励;投诉内容为要求J市质监局履行调解的法定职责,责令SX食品公司退还货款11.80元,赔偿申请人118元,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精神损失费12365元。

    【处 理】>>>>>>>>>>

   2011年8月30日,T市质监局受理此案,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当初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依据、理由和其他相关材料,并提交书面答复。

   J市质监局于2011年9月8日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答复如下:1.因J市质监局传达室门卫的工作疏忽,局相关责任科室未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与《投诉书》,因此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2.收到T市质监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J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SX食品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猪肉脯成品包装袋上标注“本企业通过HACCP食品安全体系认证”。该公司《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已于2009年7月12日到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经审理,T市质监局认为,被申请人J市质监局收到申请人邓某的投诉举报材料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违反了《J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门卫的工作疏忽,不能作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完善相关制度。2011年9月10日,T市质监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J市质监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职责。

   J市质监局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的书面决定,组织申请人邓某和SX食品公司进行调解,邓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前来调解,调解职责履行完毕;同时,J市质监局依法对SX食品公司生产冒用质量认证标志的猪肉脯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邓某,按照规定给予邓某举报奖200元。

    【解 析】>>>>>>>>>>

   1994年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退一赔一”规定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涌现出一大批职业打假人,把打假作为一种营生,一种赖以生存的手段。职业打假人购“假”之后,一般会选择与商家“私了”解决,解决不了的到法院起诉。近年来,向工商、质监等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成为职业打假人常用的“维权手段”。因为是实名投诉举报,从保护自身安全的角度出发,职业打假人往往选择外地企业作为被投诉举报的对象,希望借助当地行政机关的力量,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然后再转移阵地,“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与诉讼相比,投诉举报具有以下优点:一是成本低,只需写个信,花点邮寄费,没有其他费用;二是门槛低,有的只提供案件线索,不强求“谁主张,谁举证”,更不需出庭应诉;三是周期短,投诉举报后,一般只需要等待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四是成功概率大,行政机关收到投诉举报信后,往往会组织调解,由被投诉人给予经济赔偿或者补偿,此时职业打假人的心理价位不高,一般在几百元左右;同时对举报属实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按规定再给其举报奖励。如果行政机关因种种原因不及时处理,职业打假人就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由其上级部门责令履行上述职责。此时职业打假人往往会以撤回复议申请为筹码,对被申请人组织被投诉人调解的结果预期上涨到2000元左右。

   有人质疑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地位,认为他们不是消费者。不可否认,职业打假人具有通过投诉举报谋取利益的动机;而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利于更好地查处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从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本案中,T市质监局以此为契机,收到邓某的复议申请书后,立即启动复议程序,依法对复议材料进行审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责令履责的行政复议决定,并督促J市质监局依法履行职责。虽然举报奖200元没有达到邓某的心理预期,却达到了规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和惩治违法行为的效果。

    【思 考】>>>>>>>>>>

   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对质监部门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规范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工作,值得重点关注和研究。

   一是要完善内部管理相关制度。对文件收发、流转的时限、职责、责任人,应当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投诉举报材料等各类文件的正常流转。

   二是要高度重视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信件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投诉信与举报信分开写,一种是投诉、举报内容合并起来写,信的抬头就叫投诉举报信。无论是哪种形式,处理投诉事项与处理举报事项这两项工作都必须按规定进行,不能只处理其中的一个,更不能两项工作均不开展,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对于投诉事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对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的,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调解。对于远在外地的职业打假人,一般不会过来参加调解,即使参加调解,质监部门只需履行好调解的职责,并不要求一定要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投诉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举报事项,应当在15日内组织核查,经核查属实的,立案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举报人,按照规定给予举报奖;经核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核查的情况和不予立案查处的理由反馈举报人。

   三是要处理好特殊的投诉举报事项。《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下列申诉,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一)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二)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如果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事项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质监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

   四是要正确适用好法律。质监部门在适用总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的同时,应当考虑其他法律法规有无相关规定。如《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投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而J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J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消费者申诉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原因;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检测、鉴定时间可以不计在内。因案情复杂不能在30日内处理完毕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对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者管辖的申诉,应当在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处理。延期、移送等情况,应当告知消费者”。基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J省质监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时,应当适用《J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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