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如何创造和谐的消费环境

2012-03-18 09:31:21 中国质量新闻网

   我国的消费率偏低有许多原因,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国的消费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亟待改善。只有改善消费环境特别是社会文化环境,减少人们的消费风险,消除消费恐惧,增加人们积极的消费预期,减少防御性储蓄,才能提高消费者的边际消费倾向和消费水平。

   一、提高消费者收入与提供更多满足消费者基本公共需求的公共物品相结合。

   提高城乡消费者收入是硬道理。要通过一、二、三次分配(转移支付与公共慈善)尽量让广大民众的收入与GDP增长速度基本同步,使其能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增强消费中绝对购买力。但要注意到消费者把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储蓄而不是用于消费的现象。原因之一是我国目前提供给消费者满足其基本需求的公共物品太少。特别是在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作为公共物品,医疗、教育本应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体现国家福利。而由于各种原因这些公共资源成了“稀缺消费品”,增加了人们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使人缺乏稳定的预期。这种为了应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而引起的谨慎动机是目前我国储蓄增加消费偏低的主要原因。“家有存粮心不慌”。因此,要把为社会成员提供满足其基本需求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作为政府目前的重要任务。要推进公共政策的转型和创新,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来为广大民众提供满足其基本公共需求的公共物品和服务。

   二、加大打击假冒伪劣力度与建立良好社会信用机制相结合。

   消费者的不良预期是他们不敢、不能或不愿积极正常消费的原因之一。不良预期既包括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带来的对未来不确定性预期,又包括因信息不对称而对消费品的“真实信息不了解”所产生的恐惧心理。当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当厂商见利忘义、制假售假、虚假宣传,总之,当社会充斥着让市场有序公平竞争机制及资源配置功能失灵的信用缺失行为时,消费者的不良预期将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即时消费。要想让广大消费者放心大胆地安全消费,提高现实消费率,就应该从加大打击假冒伪劣的力度,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机制入手,完善和强化打击假冒伪劣等失信行为的法规及手段。

   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强化执法(包括带有预防性、惩戒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出台)。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始终是建立信用机制,规范市场秩序,营造优良消费环境的保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作保证,契约将成为一纸空文。这种完善立法和强化执法的目的既要有利于加大执法部门打击处罚假冒伪劣、消费侵权等诚信缺失行为的力度,又要有利于鼓励广大消费者运用法律武器自觉维权。让失信者加大失信成本,让诚信者获得更大效用。譬如用“重典”打假就是加大造假者的处罚成本(包括罚款、罚没物资,判刑坐牢等)。处罚成本是造假者三大成本(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处罚成本)中变数最大,同时又使之最有所顾忌害怕的因素,从实践上来看也是对打假行之有效的。虽然我国也加大了立法力度,但与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对质量的要求相比,与一些有成功的治理假冒伪劣经验的国家相比,我们在法律上的惩罚力度仍很不够。如我国新的《产品质量法》对制售假冒伪劣者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相比而言明显较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重于对受假冒伪劣之害的消费者的补偿,而不重于对违法者的惩戒;我国《刑法》对假冒伪劣违法者量刑规定及用《刑法》量刑的比例太低。

   另一方面要加强失信行为信息的披露传递力度,对造假者坚决曝光并建立诚信档案。要让广大消费者及时知晓信息并采取对造假失信者、消费侵权者的惩戒行为(如“用脚投票”,“用货币投票”、举报起诉等),让假冒伪劣者成为过街老鼠,失去继续造假的机会。在众多信用较为成熟的国家里,如果一个人多次不按时偿还信用卡的透支额,会被银行列入“信誉极差”的客户名单,建立档案。以后在全球任何地方他都将很难成为该家银行的信用卡客户,其“不良行为”记录甚至进入与该银行所有合作银行及单位系统中备案。逃废债务,或乘车逃票,或造假被查等等,都会被迅速上网,信息传遍全国,直接影响其学习、就业、经营、消费、交友,甚至可以说没有信誉,就很难生存。

   第三方面,要从建立“重大假冒伪劣事件官员问责制”和“打假治劣区域责任制”入手,建立起包括打假治劣,整顿规范经济秩序在内的科学的干部考核任用体系及合理的利益机制。以解决行业部门垄断、地方保护和权钱交易的“寻租”现象,彻底铲除打掉假冒伪劣滋生的土壤和保护伞。

   三、把规范市场竞争主体行为与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结合起来。

   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是市场机制正常运行,营造正常的消费环境的重要条件。而不正当竞争是对公平竞争的极大破坏。市场竞争主体的不正当竞争主要包括采用假冒伪劣损害竞争对手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强推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平等要求的“霸王条款”行为,部门行业及企业垄断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等行为。

   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核心的竞争及维权法律。如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专利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卫生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乃至《刑法》等等都是遏制不正当竞争及消费行为的有力武器。一方面要加大公权力及政府执法部门对失信行为监管处罚打击的力度,另一方面要调动社会权利如中介组织、新闻媒体发挥监督及信息披露的作用,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要发挥公民权力即广大消费者自己的作用——广大消费者主动依法维权是打击假冒伪劣等失信行为,净化消费环境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

   虽然法律能使假冒伪劣等失信行为面对更高的潜在成本,法制的威慑作用亦有利于规范厂商的行为,激励厂商注重长远利益,注重与消费者的重复性博弈,从而有利于优化市场消费环境,但法的威力、法的生命力在于运用,特别是在消费侵权方面,绝大多数是用民法来解决的,而民法有“民不告,法不究”的特点。因此,如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被侵权时缺乏主动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能力时,法律对假冒伪劣等失信行为的威慑作用及惩戒力度则要大打折扣。目前我国消费者主动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虽有很大提高,但仍很不够。据我国一权威消费维权组织调查结果,消费者权益受损后采取各种维权行为(包括向维权组织、新闻媒体投诉求助,直接与厂商协调或诉诸法律)的只占被侵权总数的11%,而最终诉诸法律的则更少,不到被侵权总数的1%。原因有四个:(1)消费者自己的成本——收益考虑。打官司需要成本,时间和金钱的成本很高,往往得不偿失。(2)一些司法机关、人员不能正确理解并公正判决、执法。如几乎完全一致的“王海式打假”行为往往在不同的法院其判决结果截然相反。前不久据媒体报道一消费者在北京家乐福方庄店买了15包“过期汤料”,要求退赔被拒。家乐福拒赔的理由之一就是消费者一次性购买10多袋汤料,动机不纯,不是普通消费者。商家这种荒谬的理由缘于以往一些法院在审理“王海式打假”案时所持同样观点的判例。甚至一些执法人员有“设租”行为。(3)消费者对自己的权益不清楚,运用公民权力自我维权、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使不法厂商有机可乘。比如购物不索取发票。(4)契约不完全。法院判决要以事实为根据,必须有法律认可的证据。而完整的交易合同则意味着相对高额的成本,也是不现实的,故在现实消费行为中往往没有合同。

   我们要强化消费者主动依法维权意识!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要让消费者明白依法维权并不是仅仅只能诉诸法律,走司法程序。最常见、最重要、最有效的依法消费维权恰恰不需要走到那一步,而是利用维权组织和新闻媒体。当然,从另一方面来讲,我们需要在完善法制,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加强公正执法的同时,努力构建让消费者能尽量便捷地运用法律的渠道和援助机制、平台,降低法律成本,帮助其解决那些必须用法律来维权的事件,从而赋予法律自有的生命力和威慑力,进而净化消费环境。

   四、要把创造消费者新的消费理念与培养其科学的消费价值观结合起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结构发展趋势是:生存资料在消费结构中的比重逐步下降,享受资料、发展资料的比重逐步上升,而享受资料、发展资料的消费,越来越多地由物质消费转向精神文化消费。因此,要大力提倡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科学生活方式,不断提高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用高层次的精神、文化意识和精品,用自然、科学的生活方式来引领人们的价值导向,培养良好的社会文化消费环境,拓宽消费领域,不断更新和创造消费者的消费理念,引导合理消费。同时,要在原来传统消费品及项目的基础上,不断升级换代,提高消费层次和质量。这样不仅能满足消费者日益提高的消费要求,而且有利于不断创造并提高消费者的正常消费欲望、消费能力,有效抵消消费边际递减规律的作用,拉动积极的消费需求。

   要加强消费者的道德、文化建设,培养其健康科学的消费价值观。我认为,虽然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法治经济,但它同样离不开道德与诚信,因为契约的本质是法制与诚信的结合。道德力量确实是影响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须臾不可离开的“第三种调节力量”(另两种调节是市场和政府调节)。

   道德相比于法治及市场经济调节,在规范消费行为,净化消费环境,优化消费结构方面的积极作用有:第一,道德成本相对较低、效率较高。它重在自律,而且任何他律也只有转化为人的自律才能发挥最佳效能。第二,道德作为人类社会特有的非强制性社会约束机制,几乎每时每刻都在起作用;而法律作为一种外在的强制则较少介入到日常生活中来。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斯认为,即使在最发达的经济中,法律等正式规则在规范人们行为的总体约束中只占少部分,大部分行为空间是由伦理道德、习俗等非正式规则来加以约束的。第三,由于法规标准等行为规范是由拥有立法权的政府机构来完成的,因而在规范调节社会事务时较道德行为习惯滞后。又由于法律的刚性和道德的柔性,决定了存在于道德规范与法律制度之间的真空地带的不良行为(如损人利己等负的“外部效应”),也只能靠道德的延伸拓展来起影响作用。第四,道德是一种鼓励人们向上的积极力量,道德的养成提醒人们为他人着想,讲诚求信,自我约束与完善。由于法律并非天衣无缝,当人们只知犯法可怕而并不觉得犯法可耻时,就会费尽心机地去研究法律、政策的空子。在人的自律性很弱的群体中,法律的强制效力会很低,“法不责众”实际上就是对法律之强制效力的局限性的无奈的写照。法律作为单纯来自外部的强制性约束充其量只是使人“不敢作恶”,而道德作为来自自我的规范使人懂得“应该行善”。良好的价值观念与道德取向一旦在全社会确立,将有利于减少人际摩擦,增强合作的诚意,促进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第五,道德规范与经济规范相结合,有利于建立有序而又和谐的市场机制。经济规范用市场机制、市场取向来树立人的自我意识和利益观。交易讲究自愿让渡、等价交换,竞争讲究公平竞争,强调的是双方都自保个体利益;道德规范是以道德机制、道德取向来塑造人的品质和精神世界,重义而轻利。在人与物的关系上强调义利结合,以人为本;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强调和谐。这两种规范的结合有利于有机地处理好效率与公平。

   总之,要改善消费的社会、文化环境,必须让法律和道德两个机制发挥作用,法德并举。只有这样,才能使厂商有稳定的预期,有重视信用,以消费者为本,争创优质产品的积极性;才能使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失信者有被惩罚的忌惮心理,有被处罚、得不偿失的“成本效益”顾虑;才能使消费者有理性消费能力和良好的现实消费心态及稳定的未来消费预期;才能使人们的消费环境干净而又和谐,人们的生存环境优质而又美好。

    (作者单位: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