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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该对这家消毒餐具企业进行查处

2012-01-18 16:05: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案情回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1年第11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消毒餐具企业使用问题产品如何查处》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11年10月18日至21日,A市质监局对全市消毒餐具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检查了餐具消毒有限公司或配送中心7家,检查发现仅3家企业使用的洗洁剂和塑料包装膜符合标准,其他企业使用的洗洁剂和塑料包装膜均无产品标识,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小作坊生产的散装品。餐具洗涤剂是国家纳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管理目录的产品,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是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为,执法人员对此没有异议。但塑料包装膜没有标识,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是否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质监部门对消毒餐具企业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执法人员对此有四种不同观点,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信来电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其中许多观点都讲得很有代表性。现将部分读者的观点摘编刊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

    同意第一种意见

    山东省济南市质监局平阴分局胡业山、盛伟认为:

    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是:

    问题主要在于两个方面:1.塑料包装膜是与餐具直接接触,并不与食品直接接触。2.根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和塑料复合制品纳入生产许可,不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塑料制品暂未纳入生产许可目录,所以本案的塑料膜不是纳入生产许可目录的产品。

    同意第二种意见

   山东省临邑县质监局王洪革、浙江省新昌县质监局王中林、山东省济南市质监局平阴分局杨建坤、赵淑毅、夏信青认为: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质监部门有权对消毒餐具企业进行管理。一是消毒餐具企业应属于生产和经营者,据了解,该类企业提供的餐具均为自己所有,进行充分消毒后租赁给餐饮单位,同时定期进行回收,循环使用,即属于生产,也属于经营;二是原文第四种观点说明了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消毒餐具企业进行管理,但并没有排除质监部门对该类型企业的管理,再说,卫生部门、国家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是规范性文件,不是专门的法律,也就不能说明仅有卫生部门才能对该类型企业进行查处;三是对执法界限没有严格划清的违法行为,有职责的部门都应该及时进行处理,避免形成“都可以管但都不管”的现象,造成失职或渎职。

   其次,消毒餐具企业应当使用获证产品。一是该类企业使用的塑料包装膜直接接触餐具,餐具要与食品直接接触,理应使用食品级的塑料制品;二是该类企业的行为属于经营性活动,餐具洗涤剂和塑料包装膜(用于盛放食品的)均是国家实施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如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上述无证产品,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受到处罚;三是对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进行严厉打击,有利于维护合法生产者的利益,有利于维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安全,也有利于促进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避免无证生产或使用无证的情况泛滥。

   最后,对小作坊式生产情况的管理更要注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任何违法行为,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引导其主动规范生产或经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是目标,做到即要合情,又要合法。

    同意第三种意见

   河北省正定县质监局曹莉娜、安徽省六安市质监局裕安分局刘爱民、新疆巩留县质监局李贤、阿布都如苏里、山东省济南市质监局平阴分局王红岩、李德亮、山西省安泽县质监局张爱廷认为:

    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一是塑料包装膜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要求。塑料包装膜用来包装消毒餐具,不与食品直接接触,根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暂未纳入生产许可目录。可见这种包装膜生产不需取得生产许可证。作为一种产品必须是合格产品才能使用,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本案中的塑料包装膜无产品标识,质量是否合格也不能认定,所以是违反《产品质量法》的。

   二是质监部门有权查处消毒餐具企业。消毒餐具企业是服务业的经营者,其在经营中使用的产品存在标识标注不规范、不准确,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要求的,应当依照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处罚。经检测,如果是不合格产品,应依照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对照处罚。卫生部门监督的是消毒餐具企业的卫生是否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要求,而质监部门查处的是消毒餐具包装用品的质量问题,两个部门各负其责,所以质监部门是有权查处消毒餐具企业的。

    同意第四种意见

   山东省济南市质监局平阴分局杨云长、解培众、山东省桓台县质监局王京雷、山东省东营市质监局河口区分局许永、崔仁峰认为:

   我们倾向于第四种观点。消毒器具的生产企业主管部门是卫生行政部门,质监部门没有执法权,所以应该移交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四种意见均不妥

    山东省垦利县质监局李伟倩、许玲玲、福建省建宁县质监局陈永远认为:

   我们认为本案应从质监部门的执法权限、塑料包装膜是否要取得生产许可证、塑料包装膜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这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质监部门对消毒餐饮具企业经营性活动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具有执法权限。消毒餐饮具企业依法应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餐饮具消毒,在餐饮具消毒过程中,使用“洗洁剂”清洁餐饮具和用“塑料包装膜”包装餐饮具,向餐馆有偿提供已消毒的餐饮具,属于典型的经营性活动。对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作为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国家质检总局有权进行查处。

   具体到本案一定要弄清塑料包装膜的材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包裹消毒餐具的塑料薄膜,大部分厂家采用的是热收缩膜POF。POF全称多层共挤聚烯烃热收缩膜,它是将线性低密度聚乙烯作为中间层(LLDPE),共聚丙烯(pp)作为内、外层,通过三台挤出机塑化挤出,再经模头成型、膜泡吹胀等特殊工艺加工而成的,英文全称:Polyolefin(POF)。本案A市质监局可以发出质量技术监督通知书,要求消毒餐饮具企业提供塑料包装膜进货单据并向塑料包装膜生产厂家索取该批产品的检验报告,或者对该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来判定塑料包装膜的材质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若经检验塑料包装膜不符合标准规定,为不合格品,质监部门可以对消毒餐饮具企业进行调查,以此为线索依法追究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对消毒餐饮具企业经营性活动中使用不合格产品,因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指的服务业包括美容美发、餐饮、维修、娱乐等经营服务行业,消毒餐饮具企业是属于消毒服务业,不是餐饮服务业,就不是《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服务业的经营者,不能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应该通报卫生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综上所述,质监部门对消毒餐饮具企业经营性活动过程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具有执法权限,卫生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规定消毒餐饮具企业使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但没有具体说明依据的是国家什么规定,这就要通过餐饮具的消毒质量来进行最终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的规定。《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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