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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理标志强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2012-01-18 14:48: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也于2004年正式加入该公约,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2月25日终获通过。不过,该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只作了与已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相衔接的规定。目前,一些传统社区或者传承人开始依据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和《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注册地理标志,立法中应将地理标志的认证和注册体系扩大到能够以地理产地标识的对国家具有重要经济和文化意义的各种产品,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地理标志的保护。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系统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数量不仅每年都在增加,而且在产品地域保护方面也积累了很多经验。质检系统如何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掌握利用地理标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动权,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优势

    运用地理标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点是:

   1.比较优势。中国历史悠久、地大物博,地理标志资源十分丰富,这为地理标志保护模式提供了天然的优势。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地理标志具有比较优势。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有多种选择的情况下,机会成本是必须要考虑的,而具有比较优势的地理标志保护的机会成本显然较低。由于中国的地理标志资源丰富,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优势是天然的。

   2.地理标志的私权性质有利于调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参与保护的积极性。私法突出了对权利人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确认,进而促进权利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从而调动相关权利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这样也缓解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压力。

   3.地理标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相同的地域性和契合性。地理标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具有地域性。地理标志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因此地理标志具有明显的地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特定的时空中为特定的群体、个人所创造、传承,是维系地方社会历史记忆、文化认同的重要标志,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植根于地方社会特定人群的文化传统,这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地方性文化知识。这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

   地理标志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从地理标志的概念可以看出,地理标志所指示的商品的质量、信誉以及其他特征是由该商品来源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因此地理标志具有明显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非物质文化具有明显的社会性特征,对特定的社会环境具有较强的依附性。这种社会环境由当地特定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生活在特定地理环境背景下的人们,受所在社会环境的长期熏陶,产生稳定的认知方式,这种认知方式长期影响人们对于事物的认识和理解。

    提高质检系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地位

   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有商标法保护模式和专门法保护模式,在中国,两种模式并存。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主要体现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保护,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管理;而专门法保护模式由国家质检总局管理。《商标法》第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对商标中商品的地理标志、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等都有规定。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在法律法规中多以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来保护。地理标志除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来源、保证品质、保护商誉、不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保护期可以无限期等的适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优点外,地理标志的地域性、群体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同,地理标志保护具有的优点正好可以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国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性法规有: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加以保护,在我国还是一个新课题。质检系统运用地理标志法规、政策,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于提高质检系统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地位,有着重要的意义。

   1.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保护法律法规建设。建议国家质检总局及时修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明确对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象,对使用地理标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申报程序和监督管理等进行详细的规定,同时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

   2.有效扩展质检系统的工作的新领域。质检部门承担着执法打假、口岸监管、标准制修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方面的职责,同时也是我国最早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部门,起步早,起点高,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并且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整体态势良好。利用地理标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质检系统而言是一个新课题,质检系统应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和技术优势,力争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有所突破。

   3.挖掘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大对它的保护力度。目前,质检系统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数量不仅每年都在增加,而且在产品地域保护方面也积累了很多经验。质检系统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要继续充分发挥人员、知识等优势,在不放松地理标志保护的基础上,对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应有所突破,从商品领域扩展至服务领域,将地理标志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更好地发挥地理标志保护的作用。

   质检系统通过借助地理标志这个有力工具,对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有助于保障所对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权益,激发他们自发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达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更彻底更全面保护的目的,并且提升质检系统在利用地理标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有效扩展质检系统的工作的新领域。在这个过程中,质检系统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掌握利用地理标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动权。

    (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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