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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生产领域化肥执法监管中的疑难问题

2012-01-18 14:46: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化肥质量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一直是各级政府高度关注的课题,执法者对生产领域化肥质量执法监管过程中,遇到的监管难点有些也是目前法律的空白,造假者往往利用这样的漏洞偷机钻营,利用各种手法为造假行为寻找机会。笔者通过深入调研,对日常监管中遇到的化肥生产企业违法违规现象进行剖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及法律依据。

    违法违规现象

   1.利用白皮袋、杂皮袋灌装肥料。利用白皮袋、杂皮袋包装肥料,这在有些企业中司空见惯,也是某些小型企业倒包造假的前兆。企业的解释是生产的产品由于工艺问题造成水分超标,直接灌装到成品包装中易造成板结,所以就用白皮袋、杂皮袋进行“过渡”一下。事实证明,生产企业之所以这么做,主要目的是根据市场的需求倒换成相应的包装后进行销售,这个过程造假行为极易发生,而且时间短、出厂快,对监管部门来说,查获的概率很小。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白皮杂皮包装,只要不以此出厂销售,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对此,要想堵住造假的漏洞,监管关口就须前移,必须找到合适的法律法规武器切断这个造假的前通道。

   2.境外企业授权灌装。市场上总能发现标识为德国、俄罗斯等国授权灌装的“万国牌”的洋包装化肥产品,质监局在检查中发现此类问题时,生产企业总能提供相应的境外企业“授权灌装证明书”。据调查了解,少数生产企业为了提高其产品“档次”,用很少的费用,在香港等地注册相应的洋品牌公司,然后以其名义进行“授权”,取得“合法”的外衣。其主要目的是利用洋包装蒙蔽消费者,逃避质量责任,为其产品谋取更大的利益,其实质还是一种造假行为。

   3.染色造粒。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添加非产品品质所需的染色剂,使产品成为红色或黑色等有色产品。企业这么做,为了掩饰肥料的原有品质,虚假提高肥料的品质,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

   4.成品包装中无合格证,含量远高于包装明示值。在检查中,发现企业生产的化肥成品包装中没有合格证,经抽样检测,其总养分含量远高于包装袋上的明示值。对此,企业的解释是还没有来得及检验或技术人员的工作失误等。执法人员也明知道企业是不会以此包装出厂销售,但因其产品质量合格也无可奈何,往往责令其改正了事。

   5.混淆黑白,一个包装,两个标准。少数企业生产出“智能白加黑”复混肥料,包装上标注:白粒成份N-P-K的总养分含量≥50%,执行标准GB15063-2009;黑粒成份标注含氮、有机质含量,执行标准GB18877-2002。这种肥料乍一看,属高浓度的复混肥料,其实带有很大的欺骗性,因为白粒与黑粒的掺混数量比例未确定,该产品的NPK总养分就无从确认。面对这样的产品,有些执法者不知如何应对,很容易进入执法盲区,有的执法人员抽样检验,从中分拣出白粒及黑粒分别按各自的标准检验,那无疑就钻进造假者的圈套,检验结果很可能是合格的,使制假行为逃脱了法律制裁。

    对策及法律依据

   为了切断造假者的前期通道,彻底堵住化肥生产企业的造假漏洞,我们在执法实践中找到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1.解决企业使用白皮袋、杂皮袋包装肥料的问题。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白皮袋或杂皮袋进行包装,我们对这一类行为可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一款(二)项“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项“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国家标准《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0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以涉嫌质量问题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予以查封或扣押,并根据《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上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执行。逾期不改正的,仍在用白皮袋、杂皮袋灌装肥料的,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2007年以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白皮袋包装进行的立案查处工作就是按上述步骤操作。经过一年的整治,各肥料生产企业使用白皮袋杂皮袋包装肥料的现象已被消除,执法效果明显。

   2.对“洋标识”假冒授权灌装的问题,连云港市整规办下发文件有相应的规定,但操作性不强。在执法实践中,我们分析了授权灌装的本质,将授权灌装行为定性为假冒厂名厂址,或委托加工未备案,并依据《产品质量法》或《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如果以委托加工未备案为立案理由,相应的处罚条款没有没收产品的法律规定,违法产品还会流向市场,执法的效果就会打折扣。2008年10月,我局对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肥料的包装标识使用授权灌装字样进行了立案查处,以假冒厂名为由立案,将其产品全部予以没收。此举对企业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境外企业授权灌装之风被刹住了。

   3.染色造粒问题的对策。2004年5月,连云港市小化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对非生产许可证小化肥生产企业清理过程中暂扣物资处理意见》(连小化整发[2004]2号)文件及连云港市局下发的《关于禁止复混肥、磷肥产品外加着色剂的通知》(连质技监[2004]112号)中,对染色行为有处理规定。对于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也可适当参考使用,但操作依据不足。在检查中,常发现企业生产的肥料产品为红色的,经查,其原料本身就是红色的,比如用的原料钾肥自身是红色的,这种行为不能定性为染色造粒,在执法实践中,现场检查是在产品中添加为非产品品质所需的着色剂,即可定性为染色,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涉嫌质量问题先予以查封,并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合格率较低。我局对这一违法行为进行过立案查处。处罚的目的不在于处罚本身,而是让企业意识到查处染色造粒行为不是无法可依,从而有效地制止了该行为再次发生,达到了执法效果。

   4.成品包装中没有合格证明,已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应根据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如就此出厂,应调查其是否经过检验,有无检验报告,如无检验即出厂销售,已违反了《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应定性为“已经取得生产许可,但不能持续保护应当具备的条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第六条一款(二)项的规定,撤消其生产许可证。同时,对内容含量远远高于明示值的产品出厂销售,应建立起销售台账,密切跟踪其销售去向,并从外围进行调查,以取得其倒包造假的违法证据。对于企业存在上述问题,还应及时通报许可证监管部门,作为许可证年度审查的依据,以此达到制止其不法行为的目的。

   5.对于企业生产“智能白加黑”复混肥料,应根据其标注的产品名称“复混肥料”进行抽样,按照GB15063-2009《复混(复合)肥料》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标注其白粒成份NPK总养分≥50%,和含量很低的黑粒混合后,其NPK总养分的检验结果很有可能达不到25%,其肥料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如果检验结果达到25%以上,且养分含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可以无执行标准为由按《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进行处理。我局2011年5月对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智能白加黑复混肥料就按上述方案进行查处的,事实证明,执法效果显著。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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