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违法所得的计算应体现合法合理原则

2011-11-18 14:13:54 中国质量新闻网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遵从行政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就《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1年第9期刊登的《计量违法案件的违法所得如何计算》一案,笔者认为,科处违法所得罚种,不能脱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本身所固有的,贯穿于行政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合理原则、程序原则、高效便民原则以及权责统一原则等。合法、合理原则在行政法治原则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及作用。合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合理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公平正义的法律理性。合理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其内容包括:一是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二是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即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裁量只能考虑符合法律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三是平等适用法律规范,其要义是公平公正,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标准一致;四是比例原则,就是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用轻微的方式能实现行政目的,绝不选择使用手段激烈的方式。合法行政原则与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行为同时应当遵守的原则。也就是说,行政行为首先应当合法,然后再合理。在法制完善过程中,可能有合法不合理的情形,但不合法也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行政处罚追究的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二是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三是主观有过错。同犯罪构成所不同的是,在行政法领域,主观故意有时并不是行政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违法行为只要被定性下来,就不再问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与否,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如《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将“不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观心态作为裁量处罚幅度的依据。从立法本意看,如果行政相对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是必须的,也是合理的,但如果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仅靠其能力、经验和知识水平,难以判断自己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情况下,给予其行政处罚时,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轻或减轻处罚。然而对公然对抗法律,违法情节恶劣、多次违法、不听劝告,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明显存在主观恶意的相对人,在法律规定的幅度的范围内从重处罚。可见,主观故意与否,是处罚幅度升降格的依据。

   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的金钱和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罚款既是对被处罚人一定经济利益的剥夺,又是科处被处罚人以惩罚性义务,对其利益的损害必须是被处罚人的合法收益,针对的是合法收入。违法所得是行为人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金钱和财物,通常包括违法所得的利润、违法交易所得的财产、物品、以及其他违法收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没收行为人违法所获得的金钱和其他财物。针对的是行为人的违法收入。没收违法所得的前提是有违法所得并且行政机关能够查实。现实中,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往往比较隐蔽,不设账薄,造成违法所得难以查实和计算。为此,有权解释法律的一些部门均对违法所得作出了相应解释,着实方便了违法所得的计算。但政出多门,比较庞杂,标准不统一。在这些解释中,有的将利润额作为违法所得,有的将违法经营额作为违法所得。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中》将其解释为“获利的数额”;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解释为“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得的利润;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法发(1990)第485号对于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的,其违法所得以标称值与实际值之差计算;技监法发(1992)491号将经查证属实后确认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全部经营额为违法所得、非法收入:一、行政相对人故意违法的;二、生产、销售、进口的产(商品)属于劣质品,即产品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或主要性能指标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等情况的;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产(商品)品予以没收,或监督销毁的。笔者倾向于将利润作为违法所得而不赞同经营额为违法所得,主要理由是,主观故意是行政责任的构成要素,故意程度可作为确定裁量处罚幅度的依据,又因在质量技术监督案件中,违法经营额已成罚款的基数,如再将其经营额当作违法所得收缴,科罚的同时也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合法也不合理。

   综上,计量违法案件的违法所得应以获得的利润计处。《计量违法案件的违法所得如何计算》文中,“标称值与实际值计算比较复杂”表明无从计算违法所得,应属调取证据不足,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理念,根据“疑罪从无”的法理,本案无违法所得。

    (作者单位:黑龙江肇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