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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规定及常见问题

2011-11-18 15:21: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面对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特殊作用,公众对食品添加剂的认知和态度也各不相同,既有支持者,也有反对者。支持者认为食品添加剂的存在不仅不会降低人们的生活质量,反而能进一步提升人们的生活品质。这是由于食品添加剂首先能改善和提高食品色、香、味及口感等感官指标;其次食品添加剂的存在可以保持和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同时食品添加剂还能满足特殊人群的不同需要。反对者认为某些食品添加剂技术本身并不成熟。特别是人工化学合成的食品添加剂,存在一定的毒性或副作用,有可能对人体产生致癌、致突变、致畸等后果。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是由添加非法添加物引起的,而非食品添加剂之过。由于公众对食品添加剂缺乏客观的认知,加剧了人们对食品添加剂的恐惧情结。

   综合上述两种观点可知,食品添加剂本身并没有错,是非法添加物在作祟。鸠占鹊巢,令食品添加剂为非法添加物背了黑锅,我们不能因噎废食。片面夸大食品添加剂的有害性,甚至否认其价值或一味强调其作用,都是不明智之举。不可否认的是食品添加剂在其生产及使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食品生产领域,更显突出。事实上,只要按照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种类、品种、使用范围及使用量添加,那就是安全的。

   对于消费者来说,食品添加剂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现实。食品添加剂的应用给消费者提供了选择丰富食品的空间。顾客对食品添加剂的了解只有通过食品标签上的标注,才能获得信息来源。通过食品标签来了解食品,是消费者目前唯一也是最简便快捷的渠道。

   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它是对食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饮用)说明的描述。食品添加剂的标注是指在食品标签配料清单上应强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和品种以及除了配料清单外有关食品添加剂的提示语。

   为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方便对食品信息的了解,使其在知情的情况下自主进行选择,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等对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进行了规范。笔者根据工作实践,对此加以收集,陈列如下:

   一是《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对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规定:“标签应当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就是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是世界各国通用的学名。只有标注出具体名称,才能为消费者和监管部门提供准确详细的信息。

   二是《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该标准4.1.3.1.4款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

   三是《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局第123号令)。该行政规章规定:“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即在配料表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还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四是国家质检局文件规定。质检法函[2008]75号文,明确规定标注顺序:“各种食品添加剂应当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在食品添加剂项下进行标注,而确定配料清单中食品添加剂项的标注顺序,应当以加入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量为计。”质检法函[2008]105号文:“食品配料应标注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包括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的除食品添加剂外的其他配料中所含有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所谓的‘复合添加剂’的,应当在食品添加剂项下将其每种复合成分与其它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并进行标注。”同时还规定:“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以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而在配料清单中标注。加工助剂可以不在配料清单中标注。”

   尽管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等对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进行了规范,但在现实生活中食品标签上不标注或标注不规范现象却时有发生,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应该标明的不标注。如月饼中使用了山梨酸、苯甲酸、脱氢乙酸等食品添加剂,但在配料表中却未标注。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企业刻意回避使用食品添加剂这一事实,担心影响消费者购买。二是不熟悉标签管理的相关要求,未按规范标注食品添加剂。三是原辅料的采购把关不严,有的原辅料滥用食品添加剂导致终端产品受到影响。

   (2)标注的语言模糊。食品添加剂应当标注其在GB2760中的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可标注其具体名称,也可标注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然而有些食品标签中只写出了甜味剂、着色剂和防腐剂等笼统名称,而未写出甜味剂、着色剂和防腐剂中具体的哪一种。

   又如对复合添加剂,只笼统写出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而未对其具体成分进行逐一标注。以复合添加剂蛋白糖为例,蛋白糖是由糖精钠、安赛蜜、阿斯巴甜等单一添加剂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复配而成。企业如果只标注蛋白糖,消费者无从确切知道其具体成分,标注显然不符合要求。况且阿斯巴甜中含“苯丙氨酸”,先天性苯丙氨酸羟化酶缺陷患者应忌食含苯丙氨酸的食品。因此,对含有阿斯巴甜的蛋白糖应明确标注“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3)含食品添加剂却予以否认。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在很多的食品标签上对食品添加剂会出现如下说明:“本产品不含防腐剂”等字样,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产品是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一般来讲,食品在贮存过程中由于脂肪氧化和微生物作用可导致食品酸败及变质问题产生,为保证食品在保质期内保持应有的品质和质量,允许使用防腐剂。而宣传不含防腐剂的食品,其真实性值得怀疑。除非是保质期很短,或者是采用无菌灌装及对贮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否则很难。需要说明的是,即使“不含防腐剂”,也不能保证不含甜味剂、着色剂等其它食品添加剂,毕竟食品添加剂种类实在太多。

    (作者单位:新疆昌吉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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