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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性质是确定法律责任的要素

2011-08-18 16:11:40 中国质量新闻网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等分别作了义务性规定,同时,对违反这些义务性规定的行为又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法律后果应由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来确定。就《中国质量技术监督》第6期刊登的《非法移装锅炉该如何处罚》一文,笔者认为,厘清安装与使用锅炉所遵循的程序,从中查明违法行为,确定违法行为性质,对案件的处理便可昭然若揭。

   特种设备的安装与使用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实施主体也不尽相同。根据《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非获许可不可为。而对使用单位,虽没有资质要求,但却要经过登记许可,同样,非获许可不可为。

   《条例》对安装、使用特种设备即有程序性要求,也有实体要求。安装一台新出厂的特种设备(这里仅指锅炉),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一是使用单位应购置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锅炉,即锅炉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二是使用单位应择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并与其签定安装锅炉合同书。被选定的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情况书面告知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施工时,应当依照《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装。三是锅炉安装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进行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四是锅炉安装竣工后,安装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移装锅炉行为也是安装锅炉的行为,也必须遵守《条例》中安装活动的程序及实体规定。被移装的锅炉必须在原地进行注销登记,其本身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既不应是淘汰的锅炉,也不应是超过使用年限的锅炉,并附安全技术档案。众所周知,锅炉的安全技术档案是该锅炉身份及状况的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锅炉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情况记录等。被移装的锅炉必须拥有上述安全技术档案,否则,该锅炉身份及“身体”状况便不明,其结果是依法不得安装、移装和使用。随着安装单位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表明特种设备实施主体也发生了转移,继而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履行相关义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首先应作的是,在其将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有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根据《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是行政许可,并且是要求相对人的一种强制许可。根据《条例》规定,实施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登记。登记是对特种设备安装的收关过程,是对安装的特种设备质量总验收。所以,从启动安装程序到登记使用过程,安装和使用单位均不得有违法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否则,不予登记许可。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鉴于《条例》规定的程序性及实体性要求,就《非法移装锅炉该如何处罚》一案,不难发现,B公司实施安装、使用锅炉主体同一,存在多个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依次是,从事安装锅炉活动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安装锅炉未告知、安装过程中未进行监督检验及使用锅炉未进行登记等。从安装链条看,根据吸收原则,三个违法行为可归结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安装活动”一个违法行为,因告知安装及监督检验围绕着安装进行,无安装便无其它。从使用环节看,B公司使用锅炉未进行登记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虽B公司非法安装与违法使用行为存在一种牵连关系,但依据法理,违法使用行为是事后行为,是不可罚行为。故本案的性质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安装活动”。就该行为应依据《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施罚。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行政责任是已经实施安装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处相应的罚款。恢复原状是恢复原有状态,而从《非法移装锅炉该如何处罚》案实际情况看,B公司已使用该锅炉近一年,恢复原状已不能,如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处相应的罚款更能体现条例之意图。但重新安装的前提条件是被移装的锅炉不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可以从国家标准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中有关规定来推定,《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规定,“材料在计算壁温时105小时的持久强度”,由此可知,锅炉的使用年限应为锅炉累计使用10万个小时。锅炉的制造年限不等于使用年限。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肇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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