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7日,A市质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位于城乡结合部的B魔芋制品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已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生产素黄螺,素虾仁、素猪耳朵,在该厂添加剂仓库发现了5桶氧化铁黄,为非食品添加剂,执法人员根据这些情况,立即对库存的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产品中含有氧化铁黄。经调查当事人也承认在产品中添加了氧化铁黄,主要原因是该类魔芋制品一般要放置于强碱水PH12以上保存,常规色素根本无法防止其掉色,所以在添加黄色素、红色素时,现在一般使用氧化铁红或氧化铁黄,其在国家标准GB2760-2007是未列入的,B厂也是从别人那里学习来的技术,没有发现人食用添加氧化铁黄的魔芋制品有任何不良反应。同时该批产品货值合计46000元,目前尚未销售。
对此案是否构成涉嫌犯罪,执法人员存在3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B厂不构成涉嫌犯罪。因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故意生产销售不符合GB2760-2007要求的魔芋制品销售金额要在5万元以上,才构成生产伪劣商品罪。本案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仅4.6万元,不构成生产伪劣商品罪,应直接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B厂构成涉嫌犯罪,应该移送公安部门。因为氧化铁黄是工业上用的颜料,不能使用在食品中,属于非食品添加剂,食用这种添加氧化铁黄的魔芋制品,对群众身体健康危害大,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是否构成涉嫌犯罪,现有证据不足,不能轻易下结论,应该由A市质监局层层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人食用添加氧化铁黄的魔芋制品,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再由A市质监局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做出是否构成涉嫌犯罪,要不要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作者单位:福建省建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质量技术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