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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标识产品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2011-08-18 16:08: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05年3月1日,《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发布标志着能源效率标识制度(以下简称能效标识)在我国正式实施。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节约能源法》为我国能效标识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截止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已联合发布了7批共23类产品施行能效标识制度,涉及家用电器、工业设备、照明设备等众多领域,节约能源成效显著,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效标识执法是质监系统执法领域之一,笔者结合执法实践现就违法情形、违法主体的认定及违法行为处理作以下探讨。

    主要违法情形

    1.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

   《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统一的能效标识制度。国家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违反上述规定在强制实施后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即构成违法。

    2.能效标识未进行备案或未按规定重新备案

   能效标识备案是指用能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将其生产、进口的产品所使用的能效标识的相关信息告知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由政府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进行登记、归案、向社会公告的活动。能效标识的内容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3.能效标识的样式、规格不符合要求

   能效标识包括基本样式和各类产品的具体样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04年第71号公告,规定了我国能效标识的基本样式。由于各类产品之间的尺寸差异以及各类产品的能耗指标不同,由各产品实施规则具体规定各类产品的具体样式和规格。能效标识由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和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的明显部位。粘贴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上的标识的样式和规格要同国家发布的该产品能效标识具体样式要严格一致,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使用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标识的文字应清晰可辨,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4.伪造、冒用能效标识

   伪造能效标识是指编造、捏造我国没有的能效标识的违法行为。冒用能效标识是指未经备案而擅自使用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冒用他人合法备案的能效标识的违法行为。伪造能效标识行为是一种行政相对人主观性较大,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5.利用能效标识虚假宣传

   利用能效标识虚假宣传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是在产品或产品说明书上标注不准确或虚假的标识,夸大产品的能源效率等级。如:某家用电器产品向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备案的能效等级为4级,而擅自在能效标识上标注为3级,误导消费。二是利用广告等途径对标识信息进行虚假和误导性的解释和宣传,夸大产品的能效性能,误导消费。

    6.产品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

   能效标准是指在不降低产品的其他特性如性能、质量、安全和整体价格的前提下,对用能产品的能源性能做出的具体要求。能效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能源限定值(强制性要求),要求在一个确定日期后生产的所有产品都必须达到标准的规定。国家对不符合能效标准的用能产品实施淘汰制度,强制性能效标准禁止能效值低于最低限定值的产品流入市场。如:洗衣机低于5级的产品不得在中国生产、进口、销售。目前仍有部分家用电器不符合能效标准规定最低限定值。

    违法主体的认定

   笔者在参加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举办的执法打假业务培训期间,就能效标识执法与省内外一线执法人员进行了经验交流。在交流中大家普遍对能效标识违法主体存有疑惑,认为有必要在这里进行分析探讨。

    1.生产者和进口商的主要法定义务

   (1)对《目录》内的产品按照相关规定加施能效标识;(2)对使用的能效标识进行备案;(3)使用的能效标识的样式和规格符合规定要求;(4)不得伪造、冒用能效标识;(5)不得生产、进口不符合能效标准的产品;(6)不得利用能效标识对其用能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7)接受监督检查。

    2.销售者的法定义务

   (1)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能效标识的产品;(2)不得伪造或冒用能效标识;(3)不得销售不符合能效标准的产品;(4)不得利用能效标识对其用能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5)接受监督检查。

   笔者认为:《节约能源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生产者、进口商和销售者在能效标识制度中的法定义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对未按规定加施能效标识,能效标识未进行备案或者重新备案,使用的能效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伪造、冒用能效标识,利用能效标识虚假宣传,生产、进口不符合能效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重新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违法主体是生产者和进口商。销售者应对伪造或冒用能效标识,销售不符合能效标准的产品,利用能效标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地方质监部门和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地方质监部门在流通环节发现生产者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重新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规定、利用能效标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应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并将案件信息通报给生产者所在地的质监部门处理。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行为,违反了《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应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能效标识未进行备案的行为,应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未按规定重新备案的行为,应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能效标识的样式、规格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违反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都设定了对该行为的罚则,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冒用能效标识的行为,违反了《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能效标识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产品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的行为,违反了《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作者单位:山东省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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