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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产品标准及其执行力

2011-08-18 10:42: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常言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所必须的基本条件或适用规则。换言之就是产品应达到的标准。所谓标准,《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第一部分:基本术语》中的定义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

   所谓标准体制即是与实现某一特定的标准化目的有关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根据一定要求所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它是有关标准分级和标准属性的总称,反应了标准之间相互连接、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内在联系。标准分级:就是根据标准适用范围的不同,将其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层次。我国标准分为四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标准之外,又增设了一种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四级标准的补充。标准的分类: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标准。标准的性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分为全部技术内容强制形式和部分技术内容强制形式。即全文强制和部分强制。现就各类产品标准及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不同点与共同点具体论述如下:

    一是国家标准:

   1.强制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由此可见,违反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强制性标准的强制作用和法律地位是由国家有关法律赋予的。在具体执行中还要分清是全文强制还是条文强制。全文强制要求全部技术内容强制执行。条文强制要求部分技术内容强制执行,未涉及的部分企业可自愿采用,不具有强制执行性。

   1.推荐性标准。是非强制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推荐性标准必须执行的几种情况:

    (1)法律法规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2)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强制性标准适用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3)企业使用的推荐性标准,在企业范围内必须执行;

    (4)经济合同中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5)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推荐性标准,则产品必须符合;

    (6)获得认证并标示认证标志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认证标准。

   二是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行业标准在国家标准实施后应自行废止。

   三是地方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和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是强制性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地方标准应自行废止。

   四是企业标准: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时,国家鼓励企业在不违反相应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充分反映市场、用户和消费者要求的企业标准。在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时,企业标准应不低于相应强制性标准。在制定企业标准中国家强制性标准内容必须执行,就是说企业标准中涉及到的安全指标应该执行国家标准,企业标准中涉及到非安全性的指标可参照推荐性国家标准根据企业情况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对《标准化法》第六条的解释,企业标准是可以低于国家推荐性标准的。但企业不管使用的是推荐性国家标准还是企业标准,一旦在产品上明示就必须强制执行。

    推荐性与强制性标准的不同点:

   1.属性不同。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属性的特点,属于技术法规,而这种法的属性并非强制性标准的自然属性,是人们根据标准的重要性、经济发展等情况和需要,通过立法形式所赋予的,同时,也赋予了强制性标准的法制功能,即: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遵守法律这三个方面的功能;而推荐性标准不具有法属性的特点,属于技术文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功能。

   2.内容规定不同。强制性标准在技术内容方面,一般都规定得比较具体、明确和详细,也比较死,其特点是:缺乏市场的适应性。推荐性标准的技术内容,一般规定得不够具体,而比较简单扼要、笼统、灵活。推荐性标准的特点是:强调用户普遍关心的产品使用性能,对一些细节要求一般不予规定,有较强的市场适应性。

   3.检验项目不同。强制性标准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多;推荐性标准中强制性检验项目少,供用户选择或由供需双方协议的项目多。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检验项目,主要是根据产品的主要用途和制定标准的目的来确定的。如:对于高温下使用的材料,应检验并保证其高温性能,而对于在常温下使用的材料,则只需检验和保证其常温性能就行了。

   4.通用程度不同。强制性标准,通用性较差,覆盖面小,这主要是强制性标准内容规定得比较紧,比较死;推荐性标准通用性较强,覆盖面大,这主要是该标准的内容规定得比较灵活,宽裕。

    推荐性与强制性标准的相同点:

   首先,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相同之处,就在于推荐性标准中也存在强制性的因素,这个因素就是:标准的实施日期,是一个具有明显法属性特征的标志。标准的实施日期是对新标准自即日起开始生效,被新标准所代替的所有以前的旧标准或旧标准文本自新标准生效之日起,将自行废止的时间规定。这是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所共有的特点与相同点所在。

   其次,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相同之处,还在于两者的封面、内容排列格式相同,只是推荐性标准用“/T”的标识符号与强制性标准区别开来。以上是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的不同点与相同点,也就是它们的特点所在,我们了解与认识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的特点,主要是为了正确地掌握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的划分、运用范围、操作方法,使企业在生产建设中,能科学有效地选用标准,制定内控标准,从而提高企业的现代化综合管理水平与经济效益。

    在日常检验过程中,关于标准的执行,笔者还遇到过以下特殊情况,与大家一起思考与探讨:

    关于中密度纤维板GB/T11718-2009中甲醛释放量指标的执行问题:

   一是当产品外包装上同时标注GB/T11718-2009、GB18580-2001时,产品甲醛释放量应根据等级不同,执行对企业要求比较严的指标规定。根据是:同等效力的标准在执行时,执行对企业要求比较严的。

   二是当产品外包装上同时标注GB/T11718-2009、GB18580-2001并且写明产品标准执行GB/T11718-2009,甲醛释放量执行GB18580-2001时,产品甲醛释放量指标执行GB18580-2001中的规定。根据是:企业在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时,可全文采用或部分采用。

    (作者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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