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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技术监督法律体系的形成

2011-07-31 10:43: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随着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产品的技术含量和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完美的产品质量可以给人类带来文明、舒适和幸福,但是如果产品质量失效或失控,就会导致锅炉爆炸、高厦倒塌、火车倾覆、飞机坠毁,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灾难。在此形势要求之下,以控制产品质量(含安全/卫生)、预防和消除其质量(含安全/卫生)事故或隐患为主要内容的技术监督就很快地在世界各国产生和发展,逐步扩展到起重提升机械、电气设备、机动车辆、飞机船舶、计量仪表、化工设备、核电站等所有现代工业领域。世界各国的技术监督法律不断地制定和发布,逐步形成了各国的技术监督法律体系。尔后,先后成立了一些国际技术监督组织和经济组织,它们先后制定一系列其成员适用的技术监督方面的国际公约和规则,逐步形成了一个国际技术监督法律体系。

    技术监督的定义

   迄今,国内外还没有关于技术监督的统一的权威性定义,笔者依据30多年来技术监督工作实践和研究,提出下列定义:

   “技术监督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法规和标准,运用计量检测仪器和测量技术,对产品、过程、体系或人的质量(含安全/卫生)进行检验、审核或评价,从而作出是否合格的评定、认可、认证/注册的活动过程。”

    从上述技术监督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到:

    1.技术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法规和标准。

   2.技术监督的基本手段是计量检测仪器和测量方法,它强调测量数据说话,从而确保技术监督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3.技术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各类产品,尤其是具有现代科学技术含量的工农业产品。近代又扩展到过程(如安装施工过程)、体系(如质量管理体系)和人员。

   4.技术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验证、认可或认证产品、过程或体系的质量是否合格(即合格评定),人员资格是否认可或注册。

   5.技术监督人员主要是质量(含安全/卫生)监督检验人员,质量认证人员,近代又延伸到标准化人员、计量监督人员。

    国际技术监督法律

    目前,国际技术监督法律主要有下列四部:

   1.海牙公约(关于产品责任适用法律的公约)。1973年10月2日,在荷兰海牙签订了《关于产品责任适用法律的公约》,该公约共22条,主要规定了产品的广义概念(第二条)、适用人的质量责任(第三条),及本公约规定的适用法律等方面的内容(第八条)。

   2.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WTO/TBT)。WTO/TBT由一个序言、15个条款和3个附件组成,包括“总则”、“技术法规和标准”、“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合格评定”、“信息和协助”、“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有差别的待遇”、“机构、磋商和解决争端”、“最后条款”等方面的内容。

   3.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的国际计量法。1975年国际法计量局发布第一版《国际计量法》,该法包括法定计量单位、单位的实物体现、单位的使用、测量设备、测量设备的计量管理、对测量的计量管理、对产品的量和预包装品的计量管理、测量设备的制造修理和销售、个人或法人团体的责任、计量机构、法制计量机构的授权、法制计量机构的归属、财务规定、违法、过渡条款共十五章27条。

   2004年《国际计量法》已经修订为《国际计量法大纲》,对计量相关方面的规定更加完善,并适应目前各国的法制计量管理要求。

    4.国际卫生条例(2005)。 1948年4月7日成立的世界卫生组织(WorldHealthOrganization简称WHO)是联合国下属的一个政府间卫生组织,现有193个会员国。1951年,第四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国际公共卫生条例》,1969年,修改并改名为《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又修改为《国际卫生条例》(2005)。

   此外,国际技术监督法律还有国际海事组织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ISM规则》);WTO的《装运前检验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WTO/SPS)》、米制公约组织的《米制公约》等。

    我国技术监督法律体系

   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在国际技术监督法律指导下,已初步建立了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相适应的技术监督法律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地位如图1所示:

   从图1中我们可知,我国的技术监督法律已构成一个专门的部门法律体系,即技术监督部门法或技术监督法律体系。

    技术监督法律的地位、结构和作用

   我国技术监督管理体制与资本主义国家不同:一直纳入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序列,同时由于开展技术监督技术业务工作的需要,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直接管辖一些法定技术监督技术机构,如质检机构、计量技术机构、商检机构等等,加上挂靠的各类技术监督中介服务机构,如协会、学会等,基本上形成一个完备的技术监督管理体系,它们是制定与实施我国技术监督法规的组织,保证技术监督法律体系是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法章的总称。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必需的法律体系。

   1.技术监督法律体系的地位。部门法,又称法的部门,也是一个法律体系,它是指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即按照一定的标准把同一类法律规范组成一个部门或体系。一般来说,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主要是法的调整对象,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新的法律规范不断产生,新的部门法也随之出现。

    2.技术监督法律体系的结构框架。我国技术监督法律体系的整体结构如图2所示。

   3.技术监督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它需要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体系,技术监督法律就是这个法律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子体系。它与经济监督法律一样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着引导、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保持社会安定的作用。

   综上所述,技术监督法律体系已是我国经济法律乃至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法律,也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法律依据。

    结论和建议

   1.我国技术监督法律体系即技术监督部门法已基本形成,但是《标准化法》和《计量法》已经颁布20余年,未经修订,已经滞后于标准化与计量的实践工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不相适应。今后应该进一步与国际技术监督法律接轨,在其指导下修改和完善我国技术监督法律体系。

   2.我国应该以质量/安全/卫生法律为核心,标准化与计量法律为基础,进一步研究、完善技术监督法律体系的基础理论,为后危机时代的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与国际经济法建设,为中国法律体系或中华法系乃至国际经济法法律学说提供成功的经验。

   3.在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分会下设立中国技术监督法研究会,深入研究技术监督部门法律规范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基本体系及其发展过程中的基本规律。

   4.在“六五”普法活动中给予高度重视和广泛的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懂质量、讲标准、会计量,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技术监督法制意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作者单位: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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