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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汽车衡反作弊的探讨

2011-07-18 14:36: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案情简介

    2010年6月底,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质监局稽查队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本地歪子镇某村某收麦点电子汽车衡进行执法检查。为了不引起当事人的警觉,执法人员先是简单询问对方收麦情况,后对其收麦用的电子汽车衡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其电子汽车衡的磅板检查没有发现破坏传感器的装置,随后对其显示器进行检查,发现其显示器螺丝有明显的松动,当场卸下显示器与传感器的连接线及其电源,并将显示器拆开,发现该显示器内部被破坏,在数据显示部位多了一个电子元件,该电子元件体积大约2CMX3.5CM,并附有天线,在执法人员的耐心教育下,该收麦点老板交出了一个电子作弊遥控器。执法人员重新安装好显示器后使用该作弊遥控器对显示器数据进行遥控,发现可以使显示器误差为正负50Kg。

    作弊设置

   电子汽车衡通常分为三个主要部分,第一是磅板(含传感器),第二是显示器,第三是传感器和显示器之间的接线盒。

   老式的作弊手段是破坏某一个或两个传感器达到作弊的目的,这需要一个连接传感器的线路,在显示器机房内的工作人员暗中操作。但这样很容易被消费者或销售者发现。新式的作弊就如同上述案例的作弊,在显示器的显示部位安装作弊器,以达到破坏数据准确的目的。最近出现的作弊方式发生了改变,它是在接线盒内部安装作弊器,通过遥控器遥控作弊。

    反作弊探讨

   对于第一种情况的作弊,一般可观察其排线即可。通常电子汽车衡的排线是四个或六个传感器把信号传递到接线盒,然后由接线盒伸出一根信号线到显示器中。只要在当场发现有两根信号线伸出至磅板底部的部位,就可怀疑该计量器具被人为破坏。

   对于第二种情况,要做到一看二摇。一看就是看显示器背部螺丝是否松动或被螺丝刀拧动过,螺丝是否完好没有缺失。通常那些销售电子汽车衡作弊器的不法分子“做工”很不细致,很粗糙,和检测中心检定人员的专业素质是没法比的,往往一眼就可以辨别。二摇就是抱起显示器摇一摇,通常不法分子安装电子汽车衡作弊器后敷衍了事,作弊器根本没有像原配置线路板那样固定在显示器内壳上,这样一摇显示器内部的异常的响声也会暴露出问题。当然,最好的方法是直接打开看看。

   对于第三种情况,这就需要在上述两个排查结束后进行,这种作弊器的安装是最为隐蔽的了。这时需要打开电子汽车衡磅板的盖子(有的是在电子汽车衡磅板旁边)仔细查看。通常,接线盒内部的作弊器和显示器作弊器的形状基本相同,都是2CMX3.5CM左右的一个线路板(或是线盒)。一般都是在出具数据部分的接口位置(可起到干扰正常数据的作用)。再看是否有新的焊接点,有的“做工”马虎是拿胶布直接缠在剥开的裸线上的。

    应注意的问题

   1.为防止商户人为干扰执法检查,需要至少俩人分别守护在磅板和显示器的位置,避免商户抱走显示器或切断电源,第3个人进行现场检查,第4个人做拍照、录像和记录。争取把案件做成铁案。

   2.注意宣传教育。现场检查一般会引来当地群众围观,这时需边检查边向商户解释执法的意义所在,多讲解破坏计量器具的社会危害性,多举实例,在思想上教育商户使其不能煽动围观群众,也同时让群众明白他们随时可能被这些不法商户坑害。

   3.顺便讲解下电子汽车衡的使用常识,缓和执法的紧张气氛。例如,下雨打雷不可以开启电子汽车衡电源,不可以把传感器部位用水泥围住,这样可能导致传感器无法通风,从而被烧坏。

    处罚依据

   1.此类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的判定。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法发【1992】491号文的规定,相对人故意违法的情形,比如伪造计量数据,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可以以全部经营额作为违法所得。

    法律争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要求“没收计量器具”,对于如此庞大的电子汽车衡该如何没收呢?如果彻底落实该条法律在现实执法活动中有一定难度。但如果规定的法律不执行是不是不严肃了呢?具体在执行中的困难如下:一是运输困难,案例中的电子汽车衡安装在距离县城较远的农村,需要吊车和大货车同时去执行。二是该电子汽车衡的售价一般是1万元至1万5千元,对于农村这样的个体户来讲这是他们家庭的“大家具”也是他们的饭碗,一旦强制执行可能会给他们的生活带来新的困难,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三是在摘除电子作弊器后并不影响电子汽车衡的正常使用,并且通过强制检定可以达到正常使用范围内的准确度,这和传统的木杆秤、机械秤不同,木杆秤、机械秤在遭到人为破坏改变称量准确度的情况下很难再恢复到以前的准确状态,而电子秤却有着可以恢复到以前的准确状态的优点。笔者认为建议今后能修改此条罚则,可修改为“没收破坏电子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工具,并限期强制检定”。

   2.对于违法所得的判定,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相对人很少配合把账目拿出来让执法人员计算其全部营业额。因此,这个看似可以执行的条文在具体工作中反而难以执行了。还应该继续完善对违法所得的认定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去认定,例如本案例,现场所有收购的小麦可视为全部违法所得,按照其重量乘以市价作为处罚依据。

   3.在《计量法》中没有针对提供计量器具作弊工具的处罚,只有针对销售、制造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罚,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作为一名基层工作者,笔者很希望在下次修订《计量法》时增加对制造、提供计量器具作弊器的不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打击。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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