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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2011-04-18 11:00:36 中国质量新闻网

   CCGF311.2-2008《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将内墙涂料监督抽查的各个环节加以规范,并作出了全面、科学、系统的规定,有效地保证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的规范统一,对实际工作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

    主要内容

   1.定义。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俗称内墙乳胶漆,它是以合成树脂乳液为成膜物质,以水为分散介质,加入颜料、体质颜料、助剂,经分散、研磨后制成的产品。

   2.检验依据。明确规定产品的检验依据为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

   3.抽样。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生产线末端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确定的抽查品种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GB/T10111抽取规定数量的样品。

   4.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依据检验项目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程度及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分为A、B、C三大类。A类为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为重要质量项目;C类为一般质量项目。

   5.判定原则。一是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无A类不合格项目但存在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C类不合格项目时,属于轻微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二是产品标识质量判定原则。产品质量合格证及产品标准号、中文标明的产品型号和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的类型和等级、产品生产日期及有效期、施工说明和配比中缺一项及一项以上的判为产品标识质量不合格,属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为产品标识质量合格。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其他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三是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识质量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异议处理。在检验结果公布的规定期限内,受检方若对判定不合格的产品提出异议,按以下方式进行复检。一是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二是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要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科学分析

   1.规范性、统一性强。CCGF311.2-2008将监督抽查的各个环节以技术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有效地解决了不同检验机构抽查、不同地域抽查不一致的问题,使抽查数据具有可比性、规范性,有效地保证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的规范统一。

    2.全面、系统、可操作性强。一是CCGF311.2-2008对产品抽样、检验、判定、复检等各环节都作出了全面、科学、系统的规定,特别是明确了产品的抽样方法和检验方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二是对检验项目作了重要程度分类,对检验结果判定采用了两种分类和三种程度的产品检验判定原则,区分了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阐述了产品不合格的严重程度,对产品质量的评价更为准确和科学。

    (作者单位:山西省晋中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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