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本案是处罚还是调解

2011-03-18 15:29: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案情回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1年第1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投诉水泥质量案该如何处理》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08年5月15日,某县质监局接获陈某投诉,称其于2008年4月5日从县城X达水泥店购买的XX市大X水泥厂生产的水泥24吨,于4月7日开始用于浇注其汽修厂15厘米厚的水泥地面。至投诉日止,汽修厂内的水泥面车辆碾过时,水泥面会冒灰、扬尘,怀疑水泥凝固、结晶不够。经现场协调,双方一致同意由该县质监局将该批用剩的水泥三包,抽样送检。样品经福建省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为三天抗折、三天抗压不合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审委员会形成了三种意见,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信来电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其中许多观点都讲得很有代表性。现将部分读者的观点摘编刊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希望能对您的行政执法工作有所帮助。

    应处罚

    新疆巩留县质监局海燕认为:

    同意第一种意见的处理,理由如下:

   根据《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本案投诉人因购的水泥出现质量问题向质监局投诉。经双方一致同意,该县质监局将该批用剩的水泥三包,抽样送检。样品经福建省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为三天抗折、三天抗压不合格。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24吨货值金额分别对违法行为人与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应不介入

   新疆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质监局段雪平、新疆阿勒泰地区质监局北屯分局满都拉、孙建、福建省漳州市质监局吴振祥、苏天祥认为:

    支持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1.虽然用户陈某使用该批水泥出现问题,但用于抽样的三包水泥,不能代表该批次的产品整体质量,抽检样品缺乏一定的代表性,以三包水泥的质量来代表整个批次的质量水平,违反了水泥产品的抽样规定。

   2.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产品质量的申诉问题原则上要以国家关于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的职能划分为基础,属于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问题由质监部门负责处理;属于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问题应由工商部门负责处理。

   3.陈某在县城X达水泥店购买的水泥因经过了流通环节,不能保证陈某从县城X达水泥店购买的水泥就是XX市大X水泥厂生产的水泥,在流通环节有可能出现倒袋、分装、冒用的可能性。

   4.陈某在使用过程中有可能存在违规操作等问题。一是水泥用量较少,其混凝土的标号达不到要求;二是在制作混凝土时所使用的砂子未经过水洗,导致含土量较大;三是水泥地面的养护期间,未达到水泥规定的养护期限,导致水泥地面的安定性不够。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第二种不介入(不予处罚)意见为妥。

    应调解

    福建省漳州市质监局钟枧发、郭玮斌认为:

   本案属民事纠纷案件,县质监局可依法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根据该批水泥经消费者使用出现不良后果及经抽检水泥质量不合格的实际情况,可判定该批次水泥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而消费者就此向县质监局进行投诉,则表明消费者与水泥店因销售、购买、使用该批次水泥产生了因产品质量而发生民事纠纷,并希望县质监局给予调解处理,从而挽回经济损失的愿望。因此,县质监局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以及第四十七条:“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对该民事纠纷作必要调解,当事人双方愿以调解方式处理好该纠纷的,则进行调解解决;如果当事人双方不愿通过调解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则建议消费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它观点

    福建省建宁县质监局陈永远、江苏省镇江质监局邵国兴、吴刚认为:

   本案涉及到三个主体,两大关系。三个主体分别是消费者陈某、企业水泥厂、行政机关质监局;两大关系分别是陈某与水泥厂之间的合同民事关系,质监局和水泥厂之间的行政关系。首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因此,陈某有权对水泥的质量问题向质监部门反映,而质监部门有权处理,也必须处理。同时,根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消费者和水泥厂之间的民事关系、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事实调解处理,制作调解协议书;如果双方不愿意调解的,质监局应当终止调解,告诉陈某相应的权利和处理途径。

   对于水泥厂生产销售不合格水泥的违法行为,根据现有证据,不符合产品抽样规程,不能代表批次产品质量,只能针对三包水泥进行处理。同时,建议本案执法人员依据《标准化法》(应为《标准化实施条例》)进行行政处罚,笔者认为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定性处罚为妥。当然,笔者认为本案较合理的处理方法是,质监局应再次对该水泥厂进行检查,在其成品库内,按照标准抽样检测,依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理。

   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质监局许永、山东省东营市质监局河口区分局胡萍、山西省晋中市质监局杜晋宝认为:

   本文中第一种观点明显不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303-2008)中规定了《水泥抽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随机从20包以上的袋装水泥中抽取……”,文中所说“用剩的水泥三包”不符合抽样要求,三包水泥不能代表消费者陈某从水泥店购买的24吨水泥的整体质量水平,仅对三包水泥检验不合格就认定该批水泥不合格并根据《标准化法》作出处罚欠妥。

   第三种意见没有考虑到水泥的保质期等相关客观因素,认为“三包水泥抽样结果为不合格,虽然不能推定24吨水泥不合格,但抽样的三包水泥不合格存在质量问题是确定无疑的”,这种说法显然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水泥的保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有些早强型水泥的保质期甚至仅有一个月;此外,水泥的保质期受环境的影响很大,如果环境潮湿,水泥很快会受潮并失效。保存环境怎样文中并未提及到,剩余三包水泥的检验结果是其原有属性,还是陈某购买后保存不当之后形成的属性,亦或是水泥店从厂家进货后保存不当形成的属性,这里面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根据检验结果对陈某以三包水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为由进行处罚证据不足。

   第二种意见认为质监部门不宜介入。这种意见显然不妥,与当前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初衷相悖。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是当事双方都不愿看到的结果,但木已成舟,不如大家坐到一块,共同商量解决问题的办法。质监部门除担负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对制售假冒伪劣行为进行处罚的职能外,更重要的是对产品质量纠纷双方进行调解、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陈某的地面浇注不成功,由于证据不足,不能全部归咎于水泥质量问题;而水泥店也不能因为事实无法还原,就推脱责任。此时,质监部门就应充分发挥“调解员”的职能,对双方存在的争执进行认真的研究,且不说拿出一个让双方完全满意的处理结果,最起码应该让双方觉得质监部门为了双方的“事”已经尽了全力,让大家感到质监部门实实在在为百姓办事;如果达到这样的效果,我想,即使是有一方在调解中吃亏,也不会再进一步深究。在调解过程中,作为职能部门,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公正公平,不偏不袒。二是以事实为依据,就事论事。三是充分把握当事双方的心理,成功运用调解技巧。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