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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机制建设

2011-03-18 09:14:54 中国质量新闻网

   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作者既从历史的角度简介了对消费者法律保护的演变过程,又系统、科学地论证了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体系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本文从法律的一般保护谈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殊保护。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现代消费品日趋复杂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变得愈来愈严重。展望我国消费者法律保护的前景,从《民法》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再进而研究各相关单项法律、法规,弄清其内在联系,探究其健全、完善之道很有必要,笔者希望早日健全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完整法律体系。

    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通过近年来的不断努力,我国吸收国外相关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及其《侵权责任法》(2009年)、《产品质量法》(2007年)、《食品安全法》(200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合同法》(1999年)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的保障得到进一步加强,特别是着重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也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下面具体分析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是反映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最主要的一部法律,是广大消费者在现实生活中实际操作的一部法律。因为它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基本的原则和最切身、最实际的权利。《消法》其中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等。

   2.《侵权责任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2009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于2010年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对消费者保护具有典型意义的是《侵权责任法》首次在民事基本法中明确规定生产商、销售商对缺陷产品具有警示义务及召回义务等法定的补救义务,并且对违反该法定义务的生产商、销售商课以了严厉的民事责任,即不考虑生产商、销售商对缺陷产品是否有主观过错,一律对产品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产品质量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产品质量法》规定了销售者要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并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该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4.《民法通则》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民法通则》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现在《合同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上,在合同领域里主要是对格式合同和免责条款的限制来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5.《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的保护。2009年6月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十倍赔偿额度,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其他一系列保护消费者的措施。

   6.其他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2005年4月施行《电子签名法》从法律上确认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实际上承认了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主体资格,承认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该法还包括了电子商务的管理规则,从而提高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虽然没有像《消法》非常明确地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其立法宗旨,但从其相关条文中却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用。1995年实施的《广告法》对广大消费者选购产品、接受服务有指示性和引导性,是消费者维权的利器。《价格法》主要是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而对物价实行监督管理,包括对商品物价和对服务收费的监督两个方面。

    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不足

   1.立法体系缺乏系统性。我国《消法》所采取的立法模式是一般法律式,这种模式固然可以使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法律责任明确,但它不利于形成以基本法为核心的其他受制约的一系列直接的、间接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有机法律体系。

   2.权利保护范围过窄。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消法》第七条至第十五条赋予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九项权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有九项权利已不足以保护消费者,这里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虽受《民法》保护,但在消费关系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经营者未经允许,为了谋利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有必要将隐私权纳入《消法》规范的范围。除《消法》规定的权益种类不够全面以外,已有的权益种类也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扩大其内涵。例如,关于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物业服务、商品房买卖、求偿权,后悔权、隐私权等。

   3.维权途径有效性有待提升。维权途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我国《消法》对这个问题的保护还欠缺完备。虽然现行《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5种维权途径,即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但这也只是表面形式上的一种规定,具体如何去落实到位,实践起来却是难上加难。

   4.违法经营行为低成本,高收益。目前我国《消法》所确立的赔偿制度,对经营者的惩罚力度偏轻,未能切实体现对作为弱者消费者的特殊保护。特别在我国偏远农村和部分中小学的小商店中经常能发现过期、无生产许可证和无合格证的产品,经营者售假的成本较低,即使被执法者发现,由于销售金额偏低,致使行政处罚力度不大。

   5.举证责任和商品质量鉴定费问题存在瓶颈。维权成本高、风险大,影响到消费者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当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最常采取的方式是打官司,但是却存在两方面的困难,一是由于消费争议的金额一般不大,却必须沿用通常的诉讼程序。二是举证责任往往对消费者不利,使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

   6.《消法》体系缺乏配套适用的下位法体系以及行业规范。我国的《消法》体系,由于前述的没有基本法框架或缺乏基本政策的原因,造成立法政出多门,客观上形成部门立法。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构想

   1.完善相关立法。首先,消费者的概念是指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真正消费动机却很难判定,如果用排除法定义消费者是指非以经营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这就排除了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消费者,把除此之外其他个人目的的消费者全部纳入《消法》的保护范围,扩大了消费者概念的外延。其次,应该扩大商品和服务的概念,对带有的盈利性质的商品房和经营性质医疗服务都应在《消法》中得到概念明确,使日益突出的商品房纠纷和医疗纠纷有法可依,消除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再次,应在立法中确立供水供电等国家垄断行业的经营者地位,因为这些行业和人民生活有密切联系,确立其合法的经营者地位有利于提高其服务质量,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另外,要尽快制订产品责任法。目前,我国产品责任尚无专门立法,产品责任方面的规范主要见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是《侵权责任法》对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原则的规定。《消法》和《食品安全法》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原则,但《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针对的是经营者的违约行为,只适用于产品和服务存在欺诈的行为,目前《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虽然是侵权责任的惩罚性赔偿,但只适用于食品领域。

   2.消费者的权利应进一步扩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消费关系的内容将越来越丰富、消费者据此应享有的权利亦越来越多。为此,《消法》除了列举的几大基本权利外,目前还应扩展如下权利:(1)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安全权,建立产品的召回制度。我国应结合国际上有关召回制度的立法加以完善,赋予相关行政机关对缺陷产品的强制召回决定权和执行权,并完善对召回产品的处置办法。(2)明确规定消费者的隐私权。(3)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消费者后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一些信誉良好的商场已有一定程度的实践,消费者后悔权通常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3.加大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或赔偿力度。现行的《消法》规定侵权行为中有欺诈的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显然是过于狭窄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在实际生活中许多作为本身并不具备欺诈性质, 但其影响之恶劣、危害之严重、受谴责之程度,同欺诈行为相比并不逊色,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使经营者对消费者有更多的赔偿,其合理性在于:一是鼓励或激励消费者主动进行维权活动;二是有效弥补司法和行政执法力量不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的不足;三是加大对侵权经营者的打击。特别是当前两项较少时,有这项对消费者主动维权会产生吸引性与激励作用。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以及司法实务的发展水平,在目前阶段惩罚性赔偿数额不宜规定过高,其限额建议以受害人所受损失的2至5倍为宜。至于具体案件数额,则应视个案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4.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素质。首先要教育消费者要有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使其具备起码的消费知识和常识,懂得自我保护,了解自己在消费中应有哪些权益,学会在不同情况下采用不同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维权效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取决于消费者自身捍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消费者应加强相关商品知识的学习,了解有关商品信息,如生产日期、保质期、保修期等,购物、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一定要索要并保存好有关证据,如发票或服务合同、维修证明等,以作为消费权益受损时的投诉依据。

   5.从立法上改革诉讼程式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仅仅依靠实体法是不够的,还要在诉讼法上有所进展。应借鉴国外的做法,在法院专门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应综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对消费者更有利,更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如实行巡回法庭办案,独任审判、一审终审、经营者分担举证责任,短期审结等,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

   6.构筑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救助体系。可参照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应地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针对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特点设立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尤其是方便小额纠纷的简便仲裁。同时促进各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受理消费者申诉机构,积极呼吁和促进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争议仲裁制度,同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体现在司法程序中保护弱者的原则。

   总之,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也将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完善。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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