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后的新特点

2011-03-18 16:07: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1月14日经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国务院第549号令的形式修订公布,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与原《条例》相比具有较大的内容变化和时代特色。本次国务院对原《条例》进行修改、删除和增加的内容涉及三十七条,尤其是增加了以前根本没有的新内容。笔者经学习修改后的《条例》,并与原《条例》相互比较,收获很大,并提出以下个人见解。

   修改前的《条例》于2003年2月19日经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国务院第373号令公布,并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七章、九十一条内容。在过去6年当中,《条例》在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为了满足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条例》内容的修改是必然的趋势。因为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殊设备,保证安全、经济地运行是关键所在。本次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较大的内容修改和增加,即增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一章,由原来的7章增加到8章,由91条增加到103条,删除3条,增加15条。尤其是首次对特种设备的“节能”要求列入《条例》当中。从这一点不难看出,所修改和增加的内容具有与时俱进的时代特色。

    《条例》修改后的内容和特点如下:

   1.特种设备的定义与类别中增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由原来的七大类增加为八大类。

   2.明确规定了不适用《条例》安全监察范围的特种设备,即第三条第二款: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3.明确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执行。

    4.首次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单位提出“节能”的新要求和责任。

    5.首次提出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6.对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作出新的规定,即: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7.对气瓶充装单位提出新的规定,即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8.首次把锅炉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和锅炉清洗列为《条例》当中,即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为: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第五款规定为: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9.首次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时,要接受“节能”方面的相关知识。

   10.对申请特种设备许可、核准的单位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处理方法。即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违反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11.增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一章,并对事故预防和事故调查处理作出具体规定。

   12.对特种设备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定义和分类作了新的界限规定。

   13.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要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规定要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14.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规定了向有关单位报告事故的相关程序。即第六十六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15.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比原来加重了处罚力度(原是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并增加第八十条第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16.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即第八十二条。

   17.首次规定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要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理;如第八十三条第(9)、(10)项。

   18.对使用非法制造的特种设备予以没收进行了规定。如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9.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明确规定了经济处罚和行政、刑事责任追究。

   20.针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处罚。如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从以上所修改的《条例》内容和特点可以看出,对特种设备安全、经济地运行制定了更高的要求,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单位和监督检查单位的违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义务和责任。在《条例》修改版中增加了以前未列入的新内容,如:规定了对特种设备的节能与能效要求,提出了今后要使用节能、效率高的合格特种设备,努力改造或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设备,这是《条例》修改版的一个亮点。

   总之,修改后的《条例》体现了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前进方向,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要求。

    (作者单位:新疆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