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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该由哪个部门受理申请复检

2011-02-18 11:08:4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案情回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0年第12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应该向谁申请食品复检》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09年12月20日,根据A县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A县质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甲公司生产的饮料进行抽样检查,在该公司成品仓库内发现有生产日期标注为2009年12月12日的饮料共610件,每件24瓶,对外销售价格为每件60元,执法人员当场对该产品按规定进行抽样。经法定产品质量检验,其内在质量不合格,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甲公司,甲公司对检验报告有异议,要求复检。执法人员认为按《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但是《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因此执法人员在向谁申请复检存在三种不同意见。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信来电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其中许多观点都讲得很有代表性。现将部分读者的观点摘编刊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希望能对您的行政执法工作有所帮助。

    同意第一种意见

   福建省漳州市质监局钟枧发、郭玮斌、浙江省兰溪市质监局洪庭彪认为第一种意见正确。理由如下:

   1.《产品质量法》与《食品安全法》对复检都进行了规定,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复检适用《食品安全法》。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申请人向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同时,第三款又规定: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如果复检是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就是一句空话。

   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365号)第十二条第(六)项对“异议”和“复检”是分别进行规定的: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是对抽样检验结论的异议,复检申请还是应该向复检机构提出。

   4.在本案中,甲公司应该向A县质监局就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由甲公司自行选择)提出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提出异议等情况也应向复检机构进行说明。

    同意第二种意见

   新疆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质监局段雪平、山东省特检院菏泽分院刘厚亮、辽宁省葫芦岛市质监局毕建光、范毅兰、马来之、河北省东光县质监局姜淑华、新疆巩留县质监局李成林、拉茨燕、新疆巩留县质监局稽查队、福建省漳州市质监局吴振祥、苏天祥认为:

    我们支持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1.《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2.在现实的食品检验中,监督检验机构在抽取样品时,一般在同一时间、地点及批次中抽取两个样品,俗称“并行样品”;一个用于检验使用,而另一个样品则用于复检使用。

   3.企业直接向上一级检验机构提出复检,因时间、批次上的原因,而容易造成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果相差较大甚至出现相反的结果,承担初检任务的检验机构对复检的结果未必能够认同。

   4.若企业直接向承担初检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由于检验设备的精度、检验人员个人的素质及操作习惯等影响,容易造成系统的误差而出现与初检同样的结果,复检申请人也未必对复检结果认同,这样就会失去复检的意义。

   5.企业向承担初检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从初检机构调用“并行样品”,再向上一级法定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容易得到企业及初检机构的共同认可。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即:甲公司应该先向A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复检申请,然后根据复检机构名录,甲公司再向具体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

    同意第三种意见

   河南省淅川县质监局武军凯、河北省石家庄市质监局新华区分局黄军峰、贵州省安顺市质监局岳鑫认为:

    通过阅读案情,我们原则上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受理复检的部门,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我们认为可以比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县级质监部门或省市两级质监部门两者之一提出复检申请。关于复检机构的确定,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如果申请人只是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而提出复检申请时,原则上应为质监部门在实施监督抽查时原受委托的质检机构。二是如申请人不仅对监督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而且对原受委托的质检机构的检测能力、公正性等信任度有异议的,此时则可考虑委托其他同级的质检机构或者比原受托的质检机构更高一级的质检机构承担复检。

    三种意见均不妥

    山西省晋中市质监局杜晋宝、福建省建宁县质监局陈永远认为:

    笔者认为,三种意见都不够全面,应进行全面分析。

   一是监督抽查是指质监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监督抽查是质监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A县质监局执法人员根据A县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对辖区内的甲公司生产的饮料进行监督抽查,是履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具体体现,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定,县级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的复检申请。所以甲公司可以选择向A县或者其上级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二是食品监督抽查除了要遵守《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规定,还要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具体就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也就是说对食品复检工作程序首先要适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未对食品复检工作程序进行规定的,才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复检工作程序的规定。

   三是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国家质检总局文件国质检法〔2009〕365号,属于部门文件,不是部门规章,更不是《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立法解释,只是对食品安全监管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由各地质监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食品复检工作要遵循一定程序,《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法实施意见都对食品复检工作进行规定,笔者认为三者之间规定并没有互相冲突,只是对企业申请食品复检工作不同程序阶段进行具体规定,但都不全面,不完整。就本案而言,A县质监局自己对甲公司生产食品进行抽样,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应该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检验机构只是受委托方,负责具体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提供给A县质监局,A县质监局依法送达检验报告,甲公司收到检验报告的15日内选择向A县或者其上级质监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质监部门提供国家公布的食品复检机构名录,由甲公司自行选择,但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最后甲公司向自已选择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建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统一的食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明确监督抽查的定位,统一国家、省、市、县等各个层级的监督抽查程序,制定具体的监督抽查、复检、复查等实施程序,这将大大有利于工作的有序开展,也将最终解决监督抽查的种种具体操作疑义,维护部门的权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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