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县质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辖区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开发、销售的某住宅小区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未经“3C”认证。根据线索,该局派出执法人员对该住宅小区进行了突击检查。经在国家认监委网站上查询,该小区使用的32台太阳能热水器均未通过“3C”认证,系无证产品。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该局执法人员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调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表示对购进的太阳能未经“3C”认证不知情,愿意积极配合该局调查。根据调查了解,该批太阳能产品是该房地产公司从本地某太阳能专卖店购进,为促进商品房交易,该房地产公司规定凡购房交易成功者均可获赠一台太阳能热水器。
处理经过
根据上述情况,该局对该房产开发公司进行了立案处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质监部门在该案查处过程中没有管辖权。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行政相对人应认定为该房地产公司。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房地产公司赠送太阳能热水器的行为不应该受到处罚,应追究太阳能销售商的责任。
案例评析
根据本案案情,笔者谈谈个人的浅见:
1.关于在流通领域质量监管的执法主体问题。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不管是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的认证认可案件的行政执法主体是质监部门,以国务院“三定”方案来否认质监部门在流通领域不再享有行政执法权是不准确的,是断章取义,该局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2.赠品未经认证应该受到查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赠品也是商品。因为商家赠物是以顾客“买”为条件的,也就是说,顾客必须先承担购物的义务后,才享有获取赠品的权利,所以,该房地产公司以促销形式赠送太阳能热水器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要约行为,该房地产公司有责任和义务保证赠送产品的质量。
3.本案应该定性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3C认证太阳能热水器案”较为准确。“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应该包括将相关产品作为经营设施或工具、相关产品成为经营活动的关键要素等,“使用”与营利行为具有牵连关系。本案中,该房地产公司虽没有直接销售太阳能热水器,但是将太阳能热水器作为商品房交易的促销品赠送给用户,从房产交易中,房地产公司已将赠送的太阳能热水器成本转移到商品房交易之中,当商品房交易行为发生时,房地产公司从中可获取一定利益,是一种在经营活动中受益的行为。
4.本案相对人应认定为房地产公司。该房地产公司在商品房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3C”认证太阳能热水器,将太阳能热水器作为赠品赋予用户,其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该房地产公司是本案的直接违法主体。
5.本案应该注意:本案涉及“案中案”问题,太阳能产品专卖店销售未经“3C”认证太阳能热水器的行为应该得到追究,同时要将案件线索向太阳能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
(作者单位:湖北省黄冈市质监局稽查分局)
某县质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辖区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开发、销售的某住宅小区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未经“3C”认证。根据线索,该局派出执法人员对该住宅小区进行了突击检查。经在国家认监委网站上查询,该小区使用的32台太阳能热水器均未通过“3C”认证,系无证产品。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该局执法人员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调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表示对购进的太阳能未经“3C”认证不知情,愿意积极配合该局调查。根据调查了解,该批太阳能产品是该房地产公司从本地某太阳能专卖店购进,为促进商品房交易,该房地产公司规定凡购房交易成功者均可获赠一台太阳能热水器。
处理经过
根据上述情况,该局对该房产开发公司进行了立案处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质监部门在该案查处过程中没有管辖权。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行政相对人应认定为该房地产公司。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房地产公司赠送太阳能热水器的行为不应该受到处罚,应追究太阳能销售商的责任。
案例评析
根据本案案情,笔者谈谈个人的浅见:
1.关于在流通领域质量监管的执法主体问题。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不管是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的认证认可案件的行政执法主体是质监部门,以国务院“三定”方案来否认质监部门在流通领域不再享有行政执法权是不准确的,是断章取义,该局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2.赠品未经认证应该受到查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赠品也是商品。因为商家赠物是以顾客“买”为条件的,也就是说,顾客必须先承担购物的义务后,才享有获取赠品的权利,所以,该房地产公司以促销形式赠送太阳能热水器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要约行为,该房地产公司有责任和义务保证赠送产品的质量。
3.本案应该定性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3C认证太阳能热水器案”较为准确。“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应该包括将相关产品作为经营设施或工具、相关产品成为经营活动的关键要素等,“使用”与营利行为具有牵连关系。本案中,该房地产公司虽没有直接销售太阳能热水器,但是将太阳能热水器作为商品房交易的促销品赠送给用户,从房产交易中,房地产公司已将赠送的太阳能热水器成本转移到商品房交易之中,当商品房交易行为发生时,房地产公司从中可获取一定利益,是一种在经营活动中受益的行为。
4.本案相对人应认定为房地产公司。该房地产公司在商品房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3C”认证太阳能热水器,将太阳能热水器作为赠品赋予用户,其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该房地产公司是本案的直接违法主体。
5.本案应该注意:本案涉及“案中案”问题,太阳能产品专卖店销售未经“3C”认证太阳能热水器的行为应该得到追究,同时要将案件线索向太阳能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
(作者单位:湖北省黄冈市质监局稽查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