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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案看执法新思路

2010-12-18 10:41:20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08年5月,江苏省泰州市质监局接到一位自称行业内知情人士举报,反映某建筑工程配电设施使用的电力变压器,是用铝芯变压器冒充铜芯变压器供货,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配电工程安装的电力变压器系由某变压器有限公司生产,变压器铭牌标注型号为“SCB10-630/10”。使用单位提供了变压器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资料及购货合同,合同中明确工程使用铜芯变压器。在调查某变压器有限公司销售人员时,也证实其供货为铜芯变压器,并提供了权威检测单位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查阅GB1094.11《干式变压器》、GB/T10228《干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及JB/T3837《变压器类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发现铜芯变压器和铝芯变压器均执行相同的产品性能指标要求,只是在产品型号上以线圈导线材质字母代号加以区别。变压器绕组若为铜材质,在变压器型号中不标注字母代号;如果绕组为铝材质,则型号中标注字母代号“L”。也就是说,在型号中没有标注线圈导线材质字母代号的,即表示其导线一定为铜材质。

   众所周知,铜的导电性能、导热性能、抗氧化能力及综合价格性能比铝高。在变压器生产中,铜绕组的优点就是铜比铝的熔点高,抗短路能力强,载流量大,密度大;相比铜绕组,铝绕组抗短路能力差,因为单位截面载流量小及铝的密度小,导致绕组体积大。而变压器的原理是电到磁再到电的过程,磁力线的强度越集中,转换率越高,电能损耗就越低。在成本上,尽管选用铜芯变压器会比铝芯变压器高出许多,但其节省的电能电费在短时间内就能节省出投资来。因此,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节能意识的提高,现在电力部门设计的配电网变压器大都是铜芯变压器,使用单位也会优先选用铜芯变压器。

   尽管铜芯变压器与铝芯变压器分属于不同型号的产品,但由于干式变压器特殊的生产工艺,线圈绕制浇注成型后被化学物质包裹,无法从外观判定内部线圈的材质成分;而且由于现有技术检测手段的限制,也无法通过产品性能指标检测区分变压器是铜芯还是铝芯。这就给一些生产变压器的不法厂家有了可乘之机,他们依仗成品干式变压器无法直观判定的实际情况,生产干式变压器时绕组使用铝芯,等到生产出成品或者交付用户时才标注铜芯变压器型号的铭牌。由于企业正常生产既有铜芯变压器也有铝芯变压器,加之企业以铝芯冒充铜芯变压器属于“高层机密”,甚至企业的生产部门、质检部门也不知情,违法事实非常隐蔽。对于成品变压器的绕组材质,只有破坏产品才能确认,这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风险。

   针对无法对成品进行判定的困境,执法人员决定转变思路,着手从生产过程中调查取证,寻找突破点。执法人员周密计划,果断行动,分别对原材料仓库、绕线车间、浇注车间、装配车间和试验室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了物资入库单、领料单、线圈绕制浇注质量检查卡、装配检验卡、成品试验记录等原始记录,同时对公司技术部、生产部、质检部等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调取了产品设计图纸、生产计划单、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文件资料。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执法人员从现场检查时获取的大量材料中,将每批产品从生产计划、原材料领用、线圈绕制浇注、装配试验到成品入库、发货逐一对应,终于发现了使用铝芯生产的变压器却标称铜芯变压器出厂的事实。面对大量的证据和执法人员的质询,公司负责人不得不承认以铝芯冒充铜芯变压器谋取差额利润的违法事实。

   通常,在办理产品质量违法案件时,由于思维定势和为了办案的简便,习惯采取抽样检验的方式,依赖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判定产品不合格,使得大量内在质量违法的案件都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来定性,无法将实际上的掺杂、掺假等过程违法行为显现出来。而有些企业已经熟悉了这一监管模式,他们非常了解产品标准的漏洞和现有检验报告的缺陷,以至在采用掺杂掺假、偷工减料等方式的同时也能做到产品检测结果合格。这不仅给办案带来了难度,而且不利于质监部门监管职能的履行,更不利于产品质量水平的提升。对于这种情况,执法人员需要转变办案思路,从过程执法的角度入手调查取证,通过对原料、配方、工艺和检验等各个生产环节调查其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从而达到跨过成品检验障碍,锁定其违法行为的目的。

   比如,江苏省及南通市质监部门查处的某生物技术公司使用鸡毛和猪血粉冒充脱脂蚕蛹生产蚕蛹复合氨基酸案,现已成为食品打假的典型案例(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编辑的《全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点评》)。某生物技术公司企业标准明示要求蚕蛹复合氨基酸的原料为蚕蛹,而鸡毛、猪血粉与蚕蛹相比,虽均含蛋白质成分,但前者的经济价值远远低于后者。但上述原料一经水解,不同的蛋白质结构就被破坏,分解成氨基酸,再经多道工序制成氨基酸产品。由于现有技术检测手段的限制,无法检测不同氨基酸成分的配比,进而证明原料属性。由鸡毛、猪血粉为原料生产的复合氨基酸产品同以蚕蛹为原料生产的蚕蛹复合氨基酸产品,两者在外观、气味、含氮量、水分、灰分等指标上已无法区分。某生物技术公司正是利用这一点,反复强调其产品指标符合企业标准的要求。执法人员经过详细查阅其生产、销售记录及账簿,并对公司相关人员逐一调查询问后,通过使用大量相关的物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人员的陈述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从而确认其使用鸡毛、猪血粉为原料生产复合氨基酸,却冠名蚕蛹复合氨基酸进行销售的违法事实。

   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行政执法人员更要不断总结、归纳和吸取执法办案中的经验和教训,在执法办案和调查取证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一方面,查办的案件在新的领域、新的行业能够有所涉足,查处一些不为人知、难以发现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在调查取证、固定证据等方面能够采用新手段、新技巧和新方法,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针对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注重于生产过程的监管,侧重于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技术分析,过程执法的推广和应用,有助于广大执法人员拓展案源,能够通过借鉴和学习这些案例,有所启迪,在新的领域有更好、更大的突破。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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